婚姻法课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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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 婚前存款 婚后的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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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购 买的房屋, 婚后增值的 部分
房屋的租金, 一般涉及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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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
• 16.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 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 《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 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 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
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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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

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
益,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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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孳息?繁殖生息。 • 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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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
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

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

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
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
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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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只规定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 义务,但生育权属于双方还是一方是 立法的空白。
第四章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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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 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夫妻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 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我国自1950年《婚姻法》开始,即以男女平 等为指导夫妻关系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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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 《解释(三)》与《妇女权益保障法》 相关规定一致。
• 生育权是人格权,女性对自己身体的 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身份权。
• 不能用侵权责任法来认定,致使感情 破裂 ,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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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 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记手续的,原所有人就不能追回。 4、关于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应注意两点: 第一,请求赔偿损失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
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二,赔偿损失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赔偿
损失本质上属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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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方将房屋转让给市场第三人,需要判断 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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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司考题:
• 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 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 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 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 协议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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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
积金; •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
安置补偿费;(解释一第11条) •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使用、管理的婚后所得财产;(93年
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第4条) • 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 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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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一)忠实和同居的义务 (二)夫妻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姓名登记条例:公民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幻灯片 10 (三)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婚姻住所决定权 (五)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 物权法上将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 法定孳息: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 天然孳息:因原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
与原物分离后,就是天然孳息。 • 自然增值与孳息最大区别在于,孳息和原物分
别独立,是两不是一个,而一个房子增值了, 也就是涨价了,但房子还是那个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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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 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1、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2、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 3、受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
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
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

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
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

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
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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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第11条?
1、立法意图、专家意见。 2、夫妻共有房屋,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3、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
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 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一第14条) • 平均值=费用总额÷(70-入伍时年龄) • 例如,甲某(男)18岁入伍,25岁与乙某(女)结婚,40岁离 开部队自主择业,从部队领得自主择业费52000元,42
岁时甲与乙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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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分割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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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床费”: 2004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
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 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 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
这是全国首例以“空床费”协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由 而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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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约定 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应当予以主张。判决后,原告执意上诉。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 夫妻共同财产 (1)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 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 共有有两种类型: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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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条件: 1)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2)夫妻对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 3)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 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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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 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 共同所有。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 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 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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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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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白某(女)的父亲1996年10月3日因病去世,留有遗 产房屋6间,存款50万元。白某与唐某1998年8月26 日登记结婚。婚后,白某的姑姑寄给白某5万元作为结 婚礼物。白某自1999年10月份开始《都市佳人》长篇 小说的创作工作,历时1年完成了创作任务。2001年2 月份,白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 出版社支付给白某稿费10万元。2000年12月5日,对 白某父亲遗产进行分割时,白某取得了8万元人民币的 财产。2001年7月份,唐某因与白某感情破裂,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白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接受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 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唐某无权分割。问: (1)白某的姑姑赠给白某的5万元人民币,唐某是否有 权分割? (2)白某接受继承所得8万元,唐某是否有权分割? (3)10万元稿酬,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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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 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 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 权利,子女出生后,父母经协商后,一旦确定 子女随一方姓,该方就实际取得了子女随其姓 的权利。
本案宋舒丽虽未再婚,但擅自单方更改孩子 的姓与名,从而引发了纠纷,故依据上述法律 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当责令宋舒丽恢复孩子 的原姓氏。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空床费”不属于精 神损害赔偿范畴,但其约定的“空床费” 实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 示,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至此,这 起震惊全国的“空床费”协议案尘埃落 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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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一方征得子女同意为其改姓,是 否有效?
• 2004年6月,蒋国忠与宋舒丽经人民 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蒋潇潇随母亲共 同生活。2004年10月,蒋国忠意外获悉 宋舒丽已经为孩子改姓宋,现名宋潇潇。 对此,蒋国忠十分不满,多次找宋舒丽 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 2月,蒋国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责令宋舒丽恢复孩子的原姓氏。 蒋潇潇当庭表示自己愿意随母姓。
第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
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

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

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
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
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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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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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个人财产用于投资,增值或收益如何认定?) 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归属?)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归属?)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明确表示给一方 的除外;案例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
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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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2条进一步明确: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 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 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判断知识 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以 该项收益的取得或明确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内为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 得为判断依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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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度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 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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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共同财产
法定
夫 妻
法定的个人财产


整体财产
约定
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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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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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 李某(男)与黄某(女)恋爱二年后结婚,
婚前李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李某购买了股 票。婚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 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 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 操作卖买,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现李某 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 化,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 票的增值部分。
• 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 1、购买人不知道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产
权证上仅登记了一方的姓名,并没有显示夫妻 共同财产,购房人信任了产权证的公示力。 • 2、购买人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携带 了夫妻另一方的身份证或请人冒充夫妻。此时 购买人能否取得房产?
这时需要借助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 定来判断,即是否符合购房人善意、按市场价 值购买、房产已经过户登记这几个要件。
法官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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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1)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决
定; 2)非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协商,取
得一致意见; 3)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解释(一)》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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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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