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成果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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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研发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里,可以选择申请技术秘密保护或者是申请专利保护。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各有长处与不足。企业应当结合自己的经营发展情况综合考虑研发成果选择技术秘密或专利保护,或者两者结合起来进行保护,从法律、技术、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后作出选择。

总的来说,企业决定是否采用技术秘密还是专利保护的形式,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属于《专利法》不保护的主体范围,或者是不具有可专利性。如果不具有可专利性,但是又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

(2)如果技术成果的市场周期较短,而专利的审查周期较长,等到专利授权时该技术成果可能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出现,则不宜申请专利。

(3)如果提交专利申请容易暴露自己的技术动态,让竞争对手了解自己的研发方向且容易被对手绕过则不宜申请专利。

(4)通过技术秘密的手段保护技术的优势是可以获得长期的、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独占地位,如果该技术很难被他人以反向工程“破译”,则适合采用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案例:美国可口可乐饮料配方

美国可口可乐公司通过严密的保密制度,使可口可乐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一直为其所控制。可口可乐原液配方受到严格的保密,全球知道该配方秘密的人不到10人。为了确保该项技术的保密性,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仅向其灌装厂提供可口可乐原液。

(5)考虑专利公开后,对潜在竞争对手开发相关技术的帮助程度。如果竞争对手在该技术开发方面尚处于蒙昧状态,就可以采用技术秘密的形式,而不必申请专利。有些专利技术对生产研究相关产品的竞争对手来说一点即透。如果竞争对手的技术研发已经趋于成熟,那就要尽快申请专利。

(6)如果技术成果市场价值较低,而申请专利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申请费用,而且以后每

年都需要一定的年度维持费用,尤其是国际申请的花费巨大,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申请专利

显然是不经济的。

(7)在一些情况下,尽管技术成果在当前没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但是存在潜在的市场前景,

也应当申请专利。因为,在今天没有市场不等于明天没有市场,在有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储备。

案例:美国施乐公司案

美国施乐公司1979年就拥有图形用户界面技术,但未及时申请专利。后来施乐公司的这项技术构成了苹果公司Macintosh和微软公司Windows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导致施乐公司丧失了巨大的市场机会。

由于申请专利必须要公开披露技术方案,而技术秘密一旦被人破译或泄露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企业通常都采取技术秘密与专利保护联合使用的策略。这一策略常常将技术成果中不容易保密的部分申请专利,而将其中技术难度大、不容易仿造的部分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如影响技术效果的最佳工艺、最佳配方和实施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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