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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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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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合并组成。有下列一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在黄河流域(片)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本指南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含蓄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3.在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黄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4.在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只涉及上述一种情形的建设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涉及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个审批文件。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审批权限属于黄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黄委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黄委的,由黄委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6.《关于印发<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改革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39号);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8.《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部长令,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9.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10.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

11.《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74号);

12.《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13.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14.《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改);

15.《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黄建管〔2007〕48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改);

16.《关于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黄规计〔2010〕111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改);

17.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2017年9月11日以黄办〔2017〕285号修改)。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2.申请项目:申请项目需在黄委负责审批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的权限范围见附件。

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八条),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并通过技术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

不具备或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1)水工程建设的任务、规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

划的总体要求,或者符合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的要求或防洪的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

(9)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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