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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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管发[2012]8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0.15
【实施日期】201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鄂管发〔2012〕8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为推进我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15日
湖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切实做好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发挥公共机构引领和带动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示范作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