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单位新建工程规划报建必备材料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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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单位新建工程规划报建必备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必备材料
1、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审批表;
2、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审批或登记表;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文及征地红线图(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设计图纸(含修建性详规及说明书);
①所报项目已批准的总平面设计图(蓝图);
②所报项目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设计说明书(按A3复印件规格装订成册);
③所报项目彩色效果图(提交市领导批准的临街面彩色效果图);
④外墙面采用外墙涂料,屋顶为坡屋顶。
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工业项目的环保意见书;
8、报建申请;
9、消防大队意见;
10、抗震审查意见;
11、防雷审查意见;
12、人防审查意见。
备注:
1、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总平面图上须标明拟建建筑后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尺寸以及与周围已建建筑、在建建筑的间距等。并在图上列出用地范围内的各项技术指标;
3、所有设计图纸须按设计规范制图签名和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4、严禁建设单位委托中间人办理,如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请附送书面说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受理;
2、图纸审查;
3、资料审核;
4、现场实地勘察;
5、领导审批;
6、发证。
海南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备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申领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备材料
1、该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控制区内提供) (复印件);
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证明,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4、施工图纸(原件);
5、消防审查意见(原件);
6、施工图审查意见(原件);
7、气象部门的防雷设计审查意见(原件);
8、工程预算(原件);
9、工程施工合同(标准合同原件)、项目经理证(原件)、施工企业资质证(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中标通知书(属招投标的工程提供原件);
10、监理合同(标准合同,原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
11、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原件);
12、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14、按规定填写好的施工报建审批表。
(二)申领私人住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备材料
1、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施工图纸(原件);
3、防雷设计审查意见;
4、施工图审查意见(原件);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6、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验);
7、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原件);
8、施工报建审批表;
9、两层以上的私房应提交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三)审批程序
1、领取并填写审批表;
2、提交必备资料给经办员审核;
3、资料齐备后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单;
4、经办员察看施工场地;
5、作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6、交费、填证,盖章,发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