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2011年新增)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调整经济的法”包括经济法。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掌握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属于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有限干预原则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一)掌握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特征为2011年新增)
物权的特征
(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熟悉预告登记的概念。
(三)物权的种类(2011年新增)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分为:(1)请求返还原物;(2)请求排除妨害;(3)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
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损失为主。
3.熟悉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掌握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
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包括: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
掌握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相对消灭;绝对消灭
(三)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熟悉两者的区别。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熟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限制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二)熟悉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熟悉概念
2.熟悉法律特征: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二)熟悉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财产不转移占有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分清哪些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哪些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2.质权
质权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熟悉可以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债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掌握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熟悉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熟悉合同的分类
二、合同的效力
(一)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