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最新版本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
十里铺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一、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年底按实际结算工资补缴。
第四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基层党支部研究,报园区综合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十五、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根据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公司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党费收缴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作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公司员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岗位(技)工资、非岗位性津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月交纳党费=[岗位(技)工资+工龄津贴+地区补贴+月度基本奖金—(养老、医疗、住房三项基金之和+个人所得税)]×相应比例3、劳务工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为:月交纳党费=(月薪酬-社会保险费-税金)×相应比例。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家属党员和复转到企业没有正式分配工作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1元。
6、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 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 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党费实行逐级上缴制度,各单位党组织按照 下管一级原则对所属的党支部进行党费收缴。 第十五条 党员党费按月收缴,党支部每月20日前将党 费收缴完毕,党费台账上交本单位党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 将党员实交党费的100%打入本单位党组织指定账户。
常见问题解答:
1、党费要按月交纳吗?提前预交或数月补交党费是否可以? 中央组织部规定,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按月交纳。有的党 员一次预交半年或全年党费的做法应予纠正。如遇特殊情况, 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 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 脱党处理。 2.预备党员从何时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十一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 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使用党费需经本单位党委组织部 门审核、党委书记审批签字。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党群相关部门使用党费,需在使用前向 局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局党委组织部统 一报党委书记审批。审批单据作为报销必要凭据。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 起交纳党费。
3 .党组织能否要求党员交纳“特殊党费” 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明确规定:党 员每月按照规定的数额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除此之 外,没有要求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的规定。 4.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临时性收入,是否应当列入交 纳党费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 收入(税后)”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的收入, 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 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一、为明确和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由本人按月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四、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六、党费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一般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一次,并交由财务室缴入银行党费管理专户。
七、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八、为鼓励和支持党支部主动积极开展活动,办每年按需向党支部下拨一定党费。
党支部应以书面形式向办领导请示,办领导按参加党支部活动的党员人数,每人每次下拨一百元,党支部每年下拨党费不超过两次。
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及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2 党费管理
党费管理人员应做到党费帐目帐据相符、帐 款相符、帐帐相符,每年向本支部的全体党 员公布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党费管理人员变 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 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使用党费时,需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附开支票据,并有经手人、 批准人签字。
支部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后,应在《党员组织生活证》中签字,同时在
《党支部工作手册》中做好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 党支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 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公司党委按季度收缴党费,各支部在每季度最后一 个月的15日前将当季党费交到党建处。
在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党员党费收缴 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3
党费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 使用范围:
—— 教育、培训党员; —— 购买或订阅用于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 料及党报、党刊; —— 红色主题教育活动; ——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1
党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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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党费管理 党费使用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1
党费收缴
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部根据党员个人工资薪点数统一核定; 党员工资变动时,从变动当月起,以新工资额为基数计算应交党费额; 党费应由党员本人按时足额(自觉)向支部交纳;
最新-党费收缴制度 精品
党费收缴制度篇一: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中共*****************委员会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基本义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2019〕3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党组织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党支部在计算缴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条对每个党员的党费缴纳情况要进行记录,明确每个党员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缴纳比例、每月应缴纳数和实际缴纳数等,并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以使大家共同监督。
第三条党员必须按期主动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每月1次。
党费一般不得由别人代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或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党组织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党费。
第四条严格专人收缴党费。
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党员党费的收缴及《党员手册》登记工作。
第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条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七条党员增加工资后,以增加后的新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缴纳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九条每月缴纳党费的比例:(一)在职党员1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2税后月收入3000—5000元(含)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3税后月收入5000—10000元(含)的按15%的比例缴纳党费;4税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缴纳党费。
(二)离退休党员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每月5000元及以下的按05%的比例缴纳党费,每月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缴纳党费。
河池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河池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池市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池市内所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四条党员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定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五条党费的收缴标准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党员收入水平和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定期调整。
第六条党员应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现金方式交纳党费,不得以物品或其他形式代替。
第七条党费收缴工作由基层党组织负责,每季度末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收缴情况。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八条党费用于党的活动、党员教育、党内表彰、困难党员帮扶等方面。
第九条党费使用应制定年度计划,经基层党组织讨论通过后报市委组
织部备案。
第十条党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党员公开,接受党员监督。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一条党费由市委组织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党费的收支情况应建立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规依纪进
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
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定,并经过合法程序审批通过。
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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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费收缴
⒈根据党员每月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照上级关于交纳党费比例的规定,由机关党委制定下发统一的交纳标准,并根据工资变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⒉党员交纳党费要自觉、按时、足额。
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一周内,为党员交纳党费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补交、予交,补交、予交的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新党员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⒊支部党费的收缴,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每季度向机关党总支上缴一次。
要严格党费收缴手续,便于监督、检查和公布。
二、党费管理
⒈明确专人负责。
机关党委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党费的收缴、结算工作,并负责对各支部党费收缴情况进督促检查。
在人员变动时,及时调整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
⒉实行党费帐目专列。
按规定使用专用帐本,实行党费总帐、收入、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并列。
做到帐目清晰,登记准确,
下帐及时,管理规范。
⒊党总支换届时,党费收缴情况,要向党员大会作出专题报告,接受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一、党费收缴制度(一)各党支部(总支)要把党员按规定缴纳党费作为增强党员组织观念、提高党员政治觉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之一。
要通过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提高对缴纳党费重要意义的认识和缴纳党费自觉性。
(二)每月发放工资时,每个党员要主动按照规定比例向党小组长缴纳党费;党小组长把每个党员的工资数与缴纳党费数如实地填写到《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生活证》上,收齐后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委员把各党小组的党费汇总后及时上缴局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的组织干事要做到:应交、实交人数与应交、实交金额相对照,核实后,开出党费收据;在调整工资后,局政治工作部应及时通知各支部按新的工资比例收缴党费。
(三)各党支部组织委员每年年终要向大会公布一年来收缴党费情况和党费收据,对缴纳党费好的党小组与党员进行表扬,对个别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缴纳党费的党员提出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改正意见。
(四)局政治工作部要向党代会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按照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把上季度所收党费总额的XX%上交市委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管理制度(一)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党费专帐,实行新帐本。
(二)要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党费,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业上: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2、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及订阅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3、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4、对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所需费用的开支。
(三)使用党费要严格审批手续,一般项目开支要经局政治工作部主任批准,大的项目开支要经党委主管领导签字。
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模板-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党费收缴1.交纳党费方式:党员将党费上交各支部组织委员,组织委员将本支部所收党费上交中心党办;2.交纳党费时间:党员按月交纳党费,因中心部分学会党支部较为分散,党委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各支部收缴本季度党费;3.在职职工中党员缴纳党费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4.离退休职工党员缴纳党费比例: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支部代为收缴,通过党的行政组织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7.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8.中心党委将所收党费的1/3上交中国科协机关党委,留存2/3。
党费管理1.党费在中心账户下设立独立科目,实行专款专用;2.党费使用审批程序:党费经中心党委决定方可支出,党费支出由经办人申请,党办主任审核、党委书记审批后,在专用账户中列支;3.中心党委组织委员于每年年初向中心党委会议提交《党费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4.中心党委于每年年初在党员大会上报告上年度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5.各党支部组织委员于每年年初向本支部党员报告本支部上年度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党费使用1.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及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规定 - 副本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1
党费收缴
2
3
党费管理 党费使用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1
党费收缴
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党员党费交纳数额: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党员个人工资薪点数统一核定; 党员工资变动时,从变动当月起,以新工资额为基数计算应交党费额; 党费应由党员本人按时足额(自觉)向支部交纳;
在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党员党费收缴 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3
党费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 使用范围:
—— 教育、培训党员; —— 购买或订阅用于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 料及党报、党刊; —— 红色主题教育活动; ——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支部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后,应在《党员组织生活证》中签字,同时在
《党支部工作手册》中做好记录。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 党支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 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公司党委按季度收缴党费,各支部在每季度最后一 个月的15日前将当季党费交到党建处。
党费上缴及留存比例:85%上交集团公司直属党委 10%由党委直接下拨党支部;5%留存党委,用于开 展表彰先进、培训党务干部、党员教育活动等工作。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2 党费管理
党费管理人员应做到党费帐目帐据相符、帐 款相符、帐帐相符,每年向本支部的全体党 员公布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党费管理人员变 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 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党费收缴(一)、每年按季度交纳党费,应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上缴完毕,如遇双休或者节假日顺延。
(二)医学部、农学部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收缴的党费应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到中国银行前进大街支行存入指定账户,用户名: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账号:160402501197;也可以到中国银行其他支行以汇款的方式存入指定账户,汇款的用户名为:吉林大学,账号不变。
缴款后将现金缴款单或汇款单送至中心校区行政楼1206室,并开具党费收缴专用票据。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同意,基层党委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我校党费,按照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50%上缴省高校工委,30%作为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留用党费,20%学校留用。
二、党费使用(一)、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具体使用范围:1.培训党员。
可用于举办党员培训班、组织员培训班及购买、印刷培训教材的支出。
2.订购党员教育资料。
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
该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年度党费留成额的30%以内。
禁止订购专业研究或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和书籍。
3.党员电化教育。
可用于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
4.党内表彰。
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
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
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
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与银行业务往来等支出。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关于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退休金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以此规定为准,全党服从中央。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关于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中组部最新党费收缴标准
中组部最新党费收缴标准第一篇:中组部最新党费收缴标准中组部最新党费收缴标准[1]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缴纳标准为: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拓展党费具体内容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党员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宁县审计局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促进党的组织建设,依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员有缴纳党费的义务,每个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缴纳党费。
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纳方式,包括亲自或委托他人代为缴纳,由支部收取后统一缴纳到政府总支。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缴纳党费。
第三条党费缴纳标准为:根据《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交纳党费。
(1)每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收入的0.5%;(2)每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1%;(3)每月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1.5%;(4)每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2%;(5)每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收入的3%。
第四条党员除按规定缴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五条党员可以预缴、补缴党费,但补缴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党费收缴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局党支部负责。
收取党费,应当如实记录在册,并在党员领取的《党员手册》党费收缴栏内如实记载。
第七条党费由局支部指派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设立党费账簿。
第八条党支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党支部可以向党总支部书面申请活动经费。
对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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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③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奖金和绩效工资)。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性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①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②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伤残人员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类补贴;
③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的临时性收入(临时性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④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⑤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⑥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交纳党费。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至1元。
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根据其收入情况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
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受限制。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及上缴大额党费的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党员应当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交纳党费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
第十四条党费收缴人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
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年度组织
生活会上,要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结构。
具体使用范围为:①培训党员,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
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其他党内表彰所需费用;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⑤对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更新活动场所设施进行适当补助;⑥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年度预决算制度。
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作出决算报告,按照使用范围和比例结构,对本年度党费使用列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提出请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第三章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组织相关部门代党支部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党费应当以党支部或党组织部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同行政等经费共用一个账户。
党费利
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其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相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党费要建立党费专用账目,包括总账、银行账、现金账等。
各级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核算、记账、报表等工作,做到钱款、账目、票据相符,记录清楚准确,收缴足额及时。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单位党(工)委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贵州林城溪湖生态文旅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