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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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法律。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它又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卫生法律,称为卫生基本法。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它既是卫生法的渊源之一,也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卫生行政管理规章的依据。
原则:
预防性卫生监督内容:(1)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备设施所进行的卫生检查与卫生预评价活动,即在正式投产、经营之前所进行的卫生监督检查活动。其内容包括:1.对设计图纸的审查。2.对施工过程审查。3.在试生产时进行审查。通称“三同时”审查。
经常性卫生监督内容: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卫生状况是否履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式有:一般性巡回检查即实地查看;采样或抽样与送样进行化验监测。
26. 卫生行政法律诉讼使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7. 卫生行政赔偿的程序、原则。
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有两种类型:一是单独请求赔偿的程序,即赔偿请求人没有提出其他行政诉讼的请求,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请求和诉讼;二是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即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意义:卫生行政监督检查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卫生行政监督执法最多的活动内容。个人和组织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执行卫生行政的决定,都要靠监督检查来查证。同时,卫生行政监督检查也是正确作出行政处理(处罚)或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卫生监督检查可以认为是卫生行政执法的第一步。
13. 预防性与经常性卫生监督内容。
特点:(1)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即卫生法律责任的旅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违法者拒绝承担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
5.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客体:是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
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 法律责任概念、特点、分类。
概念: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某种不利后果。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下属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
8. 卫生立法的含义与依据。
含义:是国家关于卫生领域的立法活动,具体地说就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设计公共卫生、公民健康保护、防病治病等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种类:(1)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2)不服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案件;(4)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5)认为卫生行政习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6)不服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的案件。
23. 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
类型:(1)授权制定行政法规;(2)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3)授权制定规章。
作用:(1)加快立法步伐,积累立法经验;(2)满足立法的实际需要;(3)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4)避免立法权争执。
10. 卫生行政执法概念与原则。
概念: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的对象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监督、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等。
分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7.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种类主要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Fra Baidu bibliotek24. 卫生行政诉讼证据。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是指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据证明其趋势存在。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则要求被告卫生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25. 卫生行政诉讼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4)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6)卫生行政规章。
(7)地方卫生行政规章。
(8)卫生标准。
(9)法律解释。
(10)卫生国际条约。
特征:
18.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有错必纠原则。
19. 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20. 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中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4. 卫生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程序。
定义: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法定手续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卫生行政许可或相应资格、资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程序:(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行政许可的听证;(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5)特别规定。
15. 卫生行政处罚的定义、原则、程序、种类。
依据:(1)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2)我国现阶段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科学依据;(3)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
9. 授权立法的含义、类型与作用。
含义:为解决紧急情况的需要或者具体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把在自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授予的立法授予同级或者下级相关机关或者组织制定。
(2)简易程序—即当场可以作出行政决定的: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决定;2.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处罚时,也应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3.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执法人员的签章;4.现场处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5.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4.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卫生法律关系是根据卫生法律规范而结成的法律关系;(2)卫生法律关系是在卫生管理、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护人的健康这一根本宗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尽管也可能涉及卫生领域,但它不会始终全面地围绕人的健康权问题;(3)卫生法律关系包括多种法律关系类型。
(3)听证程序。
种类:(1)申诫罚;(2)财产罚;(3)行为罚;(4)人身罚。
16. 卫生行政强制的概念、特征、内容、程序。
概念: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存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使之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行为。
原则:(1)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2)遵守公正与公开的原则;(3)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尤其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4)一切行政执法行为都要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要求;(5)主动执法原则。
11.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概念与效力。
概念: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定义: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对人所作出的惩戒。
原则:(1)处罚法定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3)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4)处罚要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保护相对人权利的原则;(6)职能分离原则。
程序:
(1)一般程序:1.立案审查;2.调查取证;3.审核与决定;4.当事人有权陈述与申辩;5.裁决和送达;6.通知与执行。
21. 卫生行政诉讼的定义、性质、原则。
定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性质:
原则:
22. 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主管一定范围内卫生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或者说哪些卫生行政案件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特征:
内容:
程序:
17. 卫生行政复议的定义、性质、特征。
定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性质:(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2)卫生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
效力:(1)确定力;(2)执行力;(3)拘束力。
12. 卫生监督的定义、性质、意义。
定义:即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管理职能,对个人和组织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其是否执行卫生行政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性质:监督检查一般不直接影响个人或组织的尸体权利和义务,只有发现和确定个人或组织有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时才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益。
卫生法学基本知识
1. 卫生法定义与调整对象。
定义: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调整对象:卫生法律关系。
2. 卫生法学定义与研究对象。
定义:卫生法学士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3. 卫生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其他法律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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