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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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

【法规类别】机械工业管理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宁农[机]发[2015]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日期】2015.10.10

【实施日期】2015.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农(机)发〔2015〕7号)

各市、县(区)农牧局、农机推广中心(站)、农机生产经销企业:

为认真贯彻农业部新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我厅对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办法》(宁农局(机)发〔2014〕4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2015年10月10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新产品鉴定:对我区农机企业引进或研制的农机新产品进行的试验鉴定;

(二)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三)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四)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四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自治区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销售者自愿申

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自治区级鉴定。

第五条宁夏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农牧厅农机局)主管全区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区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六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

第八条农机鉴定由宁夏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实施(以下简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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