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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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

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第五条 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全国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涵盖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指南应包括国推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厅(局、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规范》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受理产品的鉴定。

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可按照受理时执行的鉴定大纲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

对其中按《规范》重新申请鉴定的,予以优先安排鉴定。

二、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请换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由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新的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证书。

三、关于证书和标志的监督。

农机鉴定机构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依据产品鉴定时所用大纲,并按《规范》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3月8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

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的大纲、产品种类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大纲制修订第四条农机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分为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分别由鉴定总站和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技术归口管理。

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考核农业机械主要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农业机械的创新性、安全性等,评定是否适用。

开展农机鉴定应制定相应的农机鉴定大纲和工作规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农机鉴定工作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

具备推广鉴定条件的申请推广鉴定。

暂不能开展推广鉴定且生产急需的创新产品,可申请专项鉴定。

通过专项鉴定的产品经试验应用成熟后可申请推广鉴定。

第五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六条农机鉴定机构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指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受理的产品类别、品目和申请要求。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省级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的鉴定工作。

鼓励省级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

DG-T 001-2019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

DG-T 001-2019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
II
DG/T 00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的推广鉴定。 本大纲不适用于: ——皮带传动拖拉机; ——电动拖拉机; ——山地拖拉机; ——主要功能为道路和田间运输的变型拖拉机。
1
DG/T 001—2019 JB/T 11320 拖拉机 功率分类及型谱 NY/T 1769 拖拉机安全标志、操纵机构和显示装置用符号技术要求 NY/T 2207 轮式拖拉机能效等级评价 NY/T 2453—2013 拖拉机可靠性评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6960(所有部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件; e) 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可靠性试验报告(加盖 CMA 章)复印件; f) 用户名单[至少包括:用户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整机型号、产品(出厂)编号、生产
日期、配套动力等信息。所提供的用户(主机型)数不少于本大纲要求的销售量;拖拉机应使 用至少一个作业季节或 100h 作业时间]。 以上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注:同型号拖拉机不同的最小使用质量状态(如翻倾防护装置型式、轮胎数量等不同时)下,分别有相应的标准 配重。
2
DG/T 001—2019 3.8
动力输出轴标定功率
在发动机标定转速时,拖拉机动力输出轴对外输出的最大功率。
3.9
发动机标定功率
由拖拉机制造商和发动机生产厂共同确定的,发动机带有与拖拉机正常作业时相同的附件,在规 定的转速和环境条件下,曲轴对外输出的12h功率。
中耕拖拉机 用于作物行间中耕管理作业,装最小直径轮胎时最小离地间隙不小于600mm的轮式拖拉机。 3.2 园艺拖拉机 用于温室大棚内或花卉、蔬菜、茶园内耕整地、管理作业,功率代号不大于50(马力),装最大 直径轮胎时最小离地间隙不大于260mm的轮式拖拉机。 3.3 全履带拖拉机 左右各一条履带,且驱动和转向由同一条履带完成的拖拉机。 3.4 半履带拖拉机 左右至少各一条履带,由后履带和/或前履带驱动,前轮(或前履带)转向或折腰转向的拖拉机。 3.5 轻型履带拖拉机 用于水田作业,以橡胶等轻质履带为驱动装置,功率代号不大于10(0 马力),接地比压不大于24kPa, 最小使用比质量不大于45kg/kW的拖拉机。 3.6 最小使用比质量 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与配套发动机标定功率(12h)的比值。 3.7 标准配重 制造商设计确定的同型号拖拉机对应其不同设计配置状态,能达到预期作业性能的附加重块,包 括前、后配重,但不包括液体配重。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1•【文号】农办机〔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精神要求,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机具种类,进一步规范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开、投档与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在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鼓励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品目数量尚不足3个的省份,选取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和粪污罐等有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机具,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足新产品试点品目数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有关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后实施。

各省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2008和NY/T1640—2015的衔接工作,之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品目名称和类别归属,做好本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调整优化、公布实施等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农办机〔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 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 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

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进行。

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

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上进行。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做出技术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可活动。

第三条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能力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变更第六条能力认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自愿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三)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七条申请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七)现行有效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八)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汇编成册,一式3份。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符合规定和能力规划布局的,下达能力认定现场考评任务,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

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中的分包与采信要求及注意事项

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中的分包与采信要求及注意事项

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中的分包与采信要求及注意事项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刘 辉引言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基础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分包与数据采信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非常重要,是检验检测机构在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的基础上,来保证更好地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同时也是保持检验检测能力和持续服务客户的需要。

实践中,由于各鉴定机构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多样,包括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等,同时还要遵守试验鉴定相关制度规范要求,本文在综合多方规定的基础上,对分包与采信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避免检验检测过程出现不符合现象。

否则,不仅影响检验检测质量,降低服务标准,还可能会因为管理不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资质的处理。

一、不同资质准则对分包与采信的规定在现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体系下,采信与分包都可以更好地节约鉴定资源、提高检测效率,但两者又是不同制度体系下的两个概念,有着本质区别。

采信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体系提出的概念,是指农机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大纲规定需采信或可采信的项目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农机生产企业将报告提供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通过确认核实,符合要求的将直接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

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均没有采信的概念。

分包是实验室体系的概念,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对分包都有明确规定,是指由承检机构结合自身资质能力和工作量等,选择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并审核其资质,将部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将出具的所承担分包项目的检测报告直接提供给鉴定机构。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中没有对分包在提出单独的要求。

1.实验室资质认定对分包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考核农业机械主要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农业机械的创新性、安全性等,评定是否适用。

开展农机鉴定应制定相应的农机鉴定大纲和工作规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农机鉴定工作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

具备推广鉴定条件的申请推广鉴定。

暂不能开展推广鉴定且生产急需的创新产品,可申请专项鉴定。

通过专项鉴定的产品经试验应用成熟后可申请推广鉴定。

第五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六条农机鉴定机构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指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受理的产品类别、品目和申请要求。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省级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的鉴定工作。

鼓励省级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发文字号:农业部令第54号颁布时间:2005-07-26实施日期:2005-11-01经2005年7月7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GB161512019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第一部分 拖拉机33页word文档

GB161512019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第一部分 拖拉机33页word文档

GB16151-2019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第1部分:拖拉机一、与GB16151.1-1996变化情况1.标准编号编号变化情况GB 16151.1—2019代替GB 16151.1~3-1996;GB 16151.1—2019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拖拉机是将GB 16151.1—1996《轮式拖拉机》、GB 16151.2—1996 《履带式拖拉机》、GB 16151.3—1996《手扶拖拉机》合为一个标准。

2.标准内容变化1)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部分;2)增加了整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轨迹、侧倾稳定角、挂拖质量比和比功率的要求;3)修改了整机部分对整机标志、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外观和密封性的要求;4)增加了机架及行走系部分对轮胎的要求;5)增加了制动系部分台试检验试验方法;6)修改了制动系部分对气制动系统、液压制动系统的要求和行车制动性能检验试验方法;7)修改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反射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前照灯照射位置、远光灯发光强度的要求;8)增加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低噪声喇叭的要求和前照灯光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9)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安全框架、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10)增加了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测量方法的要求;11)增加了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试验方法;12)删除了所有与运行安全无关的条款;13)删除了操作性不强和不方便检查、检测的条款。

14)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 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B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和附录C 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检验方法。

二、标准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等装置、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驾驶室等部件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安全检验,其他用于农业作业的具有拖拉机功能的动力机械参照使用。

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

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结构设计方面鉴定的主要 内容有 : 样机总体结构及 部件 配置 情况 ; 主 要 工作 部 件 设 计 参数 ; 可调 节 部 件 的 调节 范 围 ; 样 机或 机 组 的 重心 位 置 和 稳定 性 ; 样 机 的结 构质 量和 使用 重 量 ; 样 机 或机 组 的通 过性 ; 安 全 装 置 及 润滑点的设置情况及传动机构的速 比等。 制造 装配 方面 鉴定 的主要 内容 有 : 样 机外 观 检查 和 试 运转 ; 零 部 件 的制 造 工 艺 和选 用 材 料 ; 主 要 易 损件 的 磨损情况 ; 零部件加工和装配质量等。 检查 测定 的各 项试 验数 据填人 样机 技术 状 况 表 , 表 中应 将原 设计 数据 和实测 数 据对 比列 出 , 以利 于进 行对 比分析 和评定 。 二、 性 能试验 性 能试 验是农 机具 试验 鉴定 的重 点环 节 , 主要 是 检 查和评定样机的动力性能和作业质量 , 以确定样机是否 适 合 当地 的农业 生 产 。性 能 试 验 一 般应 该 在 田 间实 际 操 作进 行 , 某 些项 目需 要 在 室 内进 行 的 , 应 尽 量 模 拟 田 间生产 作业 的条件 。 性 能试 验前要 做好 试验 地 、 试 验机 具 和测 试仪 器 的 准 备工 作 。试验 田要 选择 当地有 代表 性 的地 块 , 地块 各 处 条件 应尽 量均 匀一 致 , 也要 有 足够 的 面积 。试 验地 块 划 成试 耕调 整 和试 验 测定 两片 区域 , 地 段 长度 根 据机 具 种 类 和测试 要 求 而定 , 测 试 点 要恰 当 , 主要 项 目的测 点 要 作 标记 。试验 机 具 要 进 行正 确 地 保 养 和调 整 及 试 运 转, 达到要求的技术状 态, 测试仪器使用前要进行检查 和标 定 。 性能试验的结果受试验条件的影响很大, 因此 , 试 验前 要对 试 验 条 件 进 行 调 查 和 记 录 , 主要 包 括 土 地 条 件、 谷 物 或肥料 特 征 、 植 被 情 况 以及 样 机 的 配套 动力 情 况等。受气象因素影 响较大的作业 , 如扬场 、 喷灌 、 喷粉 喷雾等 , 还应测定和记载有关气象资料。 三、 生产 试验 样 机通过 技术 鉴定 和性 能试 验后 , 即 可进 入生 产 试

农业部颁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

农业部颁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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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标 志 颜 色 为 黑 色 底版 ,材质 为亚银涤 纶 ,字为 银 白色 ,字体为 黑体 。标 志形 状 为菱形 ,分 为大 、 中、小 三 种 ,具体 规格 参数 与式样见 附 件二 。 第七条 证 书 可 制 作 英 文 版本 。 第八条 证 书和 标 志 实行 定点印制。未经委托机构授权, 印制单位 不得 向任何 单位和个 人提供证书、标志。 第九条 证 书 由农 业 部 统 组织 印制。农业部 农业机械 化行政 主管部 门负 责部级证书 发放 ;省 、 自治 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行 政主管部 门负责省级证书发放。 第十条 标 志 由农 业机 械 试验鉴定 机构制作和 发放。其 他单位 和个人不得 制作和发放 标 志。 第十一 条 农 业机械 试验 鉴定机构 应 当按 照证 书 内容发
第二章 认定内窖和要求
第六条

认定工作包括 资
应通过 与所承担任 务相适 应 的 省级 以上 计量认 证 。 第八条 能 力考 核 内容 包 括 与 申请 认定项 目相应 的仪器 设备 、设施环境 、操作 规 范和 人 员素质 等 : ( 一) 应能完成农机 鉴定大 纲 规 定 的 全 部 项 目,有 相 应 的 鉴定 报告 ; ( 二)具有开展 申请认定项 目试验 鉴定 的设 施 、设 备 、场 所和操作规范; ( 三)具有开展生产条 件审 查 、用户调查 、使 用说 明书和 “ 三包” 凭证审查 的操作规 范 , 具 有相 应工 作记 录 ; ( 四)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 检验 人 员,应具 备胜 任本 岗位 工作 的业务 能力 ,需经农机 鉴 定专 业培训 、考 核合格 。具 有 相应 农机鉴定 工作经 历 的专 业 技术 人 员比例 不得低 于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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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2019年工作要点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2019年工作要点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2019年工作要点一、切实推进农机试验鉴定改革落地落实定四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科技外事处、标准技术处、鉴定一室、鉴定二室、鉴定三室、鉴定四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科技外事处、标准技术处、鉴定一室、鉴定二室、鉴定三室、鉴定四室按职能分工负责)(计划财务处、科技外事处、标准技术处、鉴定一室、鉴定二室、鉴定三室、鉴编者按2019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开局之年,为帮助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系统贯彻落实新时期农机试验鉴定改革主线,本刊现全文刊登《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2019年工作要点》,供学习参考之用。

ts Reserved.(科技外事处、标准技术处、鉴定一室、鉴定二室、鉴定三室、鉴定四室、认证指导处按职能分工负责)二、着力加强农机化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质量监督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三、不断推动农机质量认证工作稳步发展(维修与职业技能指导处负责)(维修与职业技能指导处负责)六、切实提高农机维修管理和农机合作社服务指导水平(维修与职业技能指导处负责)(认证指导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认证指导处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认证指导处负责)四、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标准化建设(标准技术处负责)五、不断深化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ts Reserved.(维修与职业技能指导处负责)七、不断加强农机信息化工作(信息处负责)(政策研究处、鉴定一室、信息处按职能分工负责)(科技外事处、鉴定一室、鉴定二室、鉴定三室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处室配合)十、继续做好外事外经工作(科技外(政策研究处和信息处按职能分工负责)八、扎实推进扶贫工作(政策研究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九、继续加强农机化政策研究和科研管理能力ts Reserved.事处负责)十一、继续抓好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委办公室牵头,各支部配合)信息处按职能分工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人事处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党委办公室牵头,各支部、各部门配合)——(党委办公室牵头,工青妇及各部门配合)十二、切实强化自身建设(办公室、ts Reserved.(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鉴定四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基(站领导、各部门、各党支部按职能分工负责)(站领导和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Θ建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十三、切实加强组织管理(站党委负责)科乐收荣膺第11届“全国农机用户满意品牌”刘佳妮ts Reserved.。

对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2019年4月1日起发布施行的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农机鉴定分为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

作为已经开展多年的鉴定工作,专项鉴定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鉴定对象主要针对农业机械创新产品,鉴定内容为创新性评价、安全性检查和适用地区性能试验等三项内容。

对于从事农机鉴定工作多年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来说,推广鉴定工作是其一直以来的主要工作,制度要求和工作流程是非常清晰及熟悉的,但是对于专项鉴定,认识还相对比较模糊。

就鉴定产品如何确定、鉴定依据如何制定、鉴定工作如何开展以及鉴定证书颁发和后期管理都还处在积累经验阶段。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已经有几个省在专项鉴定工作中走在了前面,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年2月率先发布实施2个产品的专项鉴定大纲,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年5月发布实施1个产品的专项鉴定大纲,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和江苏省已经分别审定通过部分产品的专项鉴定大纲,正在报批发布过程中。

自办法发布半年多来的专项鉴定工作实践来看,从大纲制定到鉴定实施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澄清和解决,下面谈一下个人的思考与理解。

一、鉴定机构资质问题办法明确了农业机械试验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对该条的直观解读造成大家的理解偏差,就是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推广鉴定大纲,连带着鉴定总站及专业站只能做推广鉴定而不能做其他,各省负责发布专项鉴定大纲,各省级鉴定站就可以做专项鉴定。

正确的理解是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推广鉴定大纲,推广鉴定工作由全系统共同做,也就是鉴定总站及专业站和各省级鉴定机构共同承担。

同样各省负责发布专项鉴定大纲,专项鉴定工作由本省及有需求的省区市分别来做,当然也就是鉴定总站及专业站和有关省级鉴定机构分别承担。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4号【修改依据】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7.26【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4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业经2005年7月7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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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厅(局、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规范》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受理产品的鉴定。

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可按照受理时执行的鉴定大纲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

对其中按《规范》重新申请鉴定的,予以优先安排鉴定。

二、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请换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由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新的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证书。

三、关于证书和标志的监督。

农机鉴定机构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依据产品鉴定时所用大纲,并按《规范》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3月8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

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的大纲、产品种类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大纲制修订第四条农机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分为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分别由鉴定总站和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技术归口管理。

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

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五条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一)技术归口单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计划。

其中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应报鉴定总站备案;(二)主管部门审定并下达制修订计划;(三)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相关承担单位依据大纲编写规则起草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四)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大纲的审定。

审定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

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五)主管部门公示、批准、编号、发布;(六)技术归口单位在大纲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大纲文本上传至平台。

专项鉴定大纲上传至平台后,视同完成备案。

第六条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主管部门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及时提出大纲修改单,按照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定、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公布实施。

第七条大纲全国通用。

各省在采用其他省专项鉴定大纲时,可以结合实际调整适用地区性能试验内容,以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公布,由本省鉴定机构实施。

专项鉴定大纲具备条件后应列入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

第三章指南发布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原则上每年制定或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可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经费预算等因素综合确定鉴定产品种类范围。

第十条指南应包括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指南应报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四章申请和受理第十二条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

农机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申请者通过网上农机鉴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填写《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提交申请。

同一产品不得在不同鉴定机构之间重复申请。

申请者填报完毕后,下载打印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寄送受理的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农机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五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指南的;(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

第五章鉴定实施第十六条鉴定机构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共享鉴定资源,也可采取任务委托等合作方式。

合作鉴定由受理或牵头承担任务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申请者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应向鉴定机构提交申请,经鉴定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延期或终止。

鉴定机构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时,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

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鉴定机构原则上按季度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农机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和检测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六章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第二十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应当载明鉴定类型、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或鉴定单元(适用时)、证书编号、换证日期(变更时适用)、注册日期(适用时)、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证书规格为A4竖版,其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推广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3。

专项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证章”,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4。

标志由基本图案、产品型号、证书编号、信息二维码组成,二维码的信息应包含发证机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或鉴定单元(如有)、有效期、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二维码由发证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申请者下载制作。

第二十二条证书编号由鉴定机构统一编制。

证书编号由鉴定类型、颁发年号、鉴定机构编号和颁发顺序号四部分组成。

编号规则如下:T (或Z)****XXYY####其中: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4位年号XX表示受理机构代码YY表示承担机构代码####—4位顺序号受理机构代码和承担机构代码由鉴定总站发布。

第二十三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对生产者申请变更换证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

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

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按证书发布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传平台。

第二十五条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信息系统自行注册,由鉴定机构换发证书。

(一)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二)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三)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变更;(四)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五)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六)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负责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

日常监督是指鉴定机构定期对获得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方式实施,按比例随机抽取监督对象和监督人员。

监督的内容包括:(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企业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二十八条鉴定机构应通过平台公布监督投诉联系方式,便利公众对获证企业及产品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关注相关职能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监测获证产品有效期满注册情况,加强获证产品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督抽查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以及处理办法等。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撤销其证书;无法联系的生产企业,在指定媒体公示公告15日无异议后,注销其鉴定证书。

第三十一条鉴定机构在完成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后,公布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违规企业和产品,编制监督工作报告抄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鉴定机构对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申请、撤销所获鉴定证书等处理,并予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鉴定机构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本规范对违规生产者作出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

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有关调查处理材料应留存备查,保存期3年。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鉴定工作成效纳入对鉴定机构的绩效管理考核,加强监督。

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受理申请、完成鉴定的产品情况;(二)制修订大纲的情况;(三)信息公开与上传平台的情况;(四)企业投诉情况;(五)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六)承担、完成鉴定总站组织的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农机鉴定人员由所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农机鉴定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农机鉴定资格或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农机鉴定档案保存期(含证书注册延展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农办机〔2011〕61号)、《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农办机〔2013〕36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农办机〔2016〕24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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