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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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是国务院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法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笔者以为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内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指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

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可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是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

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

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

理,是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者从

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

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

全实施的监督管理。

监管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对象

是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监管的内容是粮食质量安全,监

管的环节包括粮食收购、储存、

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原粮和

政策性粮食销售等经营活动,监

管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那么,

什么是粮食质量安全呢?42号令

没有给予解释。原《粮食质量监

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粮

食质量安全是指确保粮食质量符

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

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笔者认

同此解释,就监管的内容而言,

粮食质量安全包括两层意思。其

一,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

粮食加工、原粮和政策性粮食销

售等经营活动中,经营场所或运

输工具存放的粮食,作为食用农

产品(食品原料)或者说食品,

是否符合粮食质量国家标准和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二,在粮食

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

加工、原粮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等

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守保障粮食

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要求。这里

所说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

性文件对经营者保障粮食质量安

全在经营条件、行为等方面的规

制性要求,如《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

油仓储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

规章以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

理办法》《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

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杨航柱

依法做好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就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范畴而言,既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也包括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超标粮食管控处置、监督超标粮食召回处置、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就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范畴而言,既包括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包括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购销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可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既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内容,也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当然,从统一执法的角度来

看,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通常作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是适宜的。

现实中,由于往往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当成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与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从而造成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与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机构在监督粮食经营者遵守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目标方面是一致的,只是工作重点不同。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机

依据42号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主要工作包括监督检查监管对象是否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五项基本要求(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检验能力、检验仪器),是否建立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是否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是否执行采购粮食索查存验制度,是否执行粮食召回制度,是否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是否执行粮食储存、运输、销售质量安全的规定,是否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按规定要求处置,收购粮食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销售出库或者储存的粮食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主要工作包括依职权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区域性污染超标粮食管控处置机制,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健全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检验监测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评估考核。

二、处理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与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关系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都是粮食流通行政

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关于印发〈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一是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主要在收购、储存环节开展,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品种。42号令第二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收购环节实际上是在收获环节(从农户家庭而不是收购现场扦样)进行,主要检验分析当年收获粮食的常规质量、内在品质以及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情况,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为指导粮食收购、促进优质粮食产销衔接、管控处置区域性粮食污染提供依

一提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或者粮食质量安全检查,人们往往想到的就是对粮食进行扦样检验或者检验监测。如开展粮食库存质量清查检查,人们基本关注的就是如何进行粮食抽样检验、粮食检验结果是否超标,而对于企业是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要求关注的就比较少。对粮食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扦样检验,只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或者监督检查的一种方式,是分析评估判断粮食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的一种手段。根据笔者的梳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质量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违法行为的,可向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机构提供违法线索;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具体制度规定不够明确或者缺乏操作性的,可反馈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及时作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三、依法用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手段

构主要是指导粮食经营者应当如何做,而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机构主要是查处粮食经营者是否依规定做。如42号令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粮食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那么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就要明确具备什么样的检验能力,是具备粮食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质量项目检验能力,还是包括国家标准规定的储存品质项目检验能力,或者是粮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哪些项目检验能力。只有作出了具体规定,粮食经营者才能够对应当具有的必要检验能力心中有数,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中才可具有操作性。同样,4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那么,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具体样式,是按照品种、仓号,还是批次、性质、年度进行建立,是由企业建立还是实际储存库点建立,是采取纸质的还是电子的,档案的保存由什么人保管,或者是否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等,都要由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如此粮食经营者方知道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具体怎么建立,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中方能判断粮食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规定。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在监督指导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规定中发现

据。储存环节一般是结合每年度粮食库存清查检查进行,主要检验分析库存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以及储存过程中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情况,判定政策性粮食是否存在以次充好,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主要从面源上掌握总体收获或者储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属于监测预警性手段,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但从地方实际工作来看还是没有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机融合,也没有实现风险监测结果相互通报。

二是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也即例行检验。42号令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从目前工作实际看,有些地方对库存地方储备粮每年开展1~2次的质量抽查检验,福建、青岛等各地还对应急成品粮食、军供粮食、收购入库的原粮、“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经营的粮食、粮食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粮食定期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发现超标粮食的采取通报、无害化处理、定向销售、召回下架等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定期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主要在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三是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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