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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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思考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为全面推进农村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提供了依据。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了资本主义的财产制度,其中私人占有是前提和基础,股份制的作用是最根本的最核心的制度。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明晰,而股份制是最有效的组合的聚集各市场要素的功能和作用的组织形式。从生产力来看,股份制是筹集资本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杠杆。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规模惊人的扩大了,单个资本不可单纯建立的企业就出现了。同时,这种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社会的企业”。从生产关系来看,股份制提高了资本家的社会化程度。因为“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从管理来看,股份制有利于

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和科学化。“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的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在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的自行扬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点。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显然表现为通往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单纯过渡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度与个人利益相结合,通过股份制的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面实现农村小康水平的目标和任务,缩小与城市的收入差别,根本在于迅速提高农民的财产收入水平。因此。要在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股份制合作制,对于推进“耕者有其田”向“耕者有其股”,“资者有其股”、“股者有其财”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具体地说,有以下多种形式:

一是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二是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科技性、专业性可以组成股份合作社,成为集体经济组织。少数人也可以组织股份合作小组。

三是允许农民宅基地上市交易,或者入股,取与土地承包耕地的经营权流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的办法,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收入的渠道。按照我国的法律,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私人所有,是私人财产,而宅基地面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房屋所有人的户口已经迁离本村后意味着已经不再是本村集体成员,那么是否可以归还宅基地使用权呢?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户口迁出本村不再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交回集体,如果不交回的话,就应当交纳土地使用费。解决的办法有五:一是宅基地所有权私有化,允许宅基地上市交易。二是限制对宅基地的审批。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居民一户一处宅基地,严格审批。三是加强并提高对宅基地的收费。四是对主动交回宅基地给予奖励和支付报酬。五是对户口还在本

村,但不在此处居住的宅基地可以采取与土地承包耕地的经营权流转方式。

四是集体耕地、集体企业和资金、财产,也可以采取入股形式取得收入或分成利润。我最近对宜昌市22个村调查,2013年共有村级集体收入2673.5万元,村均收入121.5万元,除去宜都市响水洞村年集体收入2004万元的不可比因素后,村均集体收入31.9万元。这些村级集体收入来源主要是村级集体企业,如村级小水电站、各种矿场、如金矿]采石场,各种承包耕地和经营收入,各种服务收入等。普遍采取了股权的形式,固定取得股权收入。成为村级开支的重要来源。伍家岗共同村,已经不满足于征用土地得现金的方式,他们与政府协商,将征用集体土地的15%比例,取得土地产权。在土地上建设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发展企业。

五是鼓励城乡资金和财产入股,发展农村各种专业化经营。

六是鼓励各种技术、专利和创造发明入股,发展农村科技事业。

七是对于集体土地征用,也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形式。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征地规模的不断扩大,征收农民的土地越来越多,单纯采取用资金补偿的方式越来越不合

理,产生的后患无穷。因此,对于集体征用土地可以采取资金补偿与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其理由是:城镇化征用土地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贸易住宅建设,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业贸易住宅建设普遍采取的是企业开发或经营方式

条件下进行,因此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可以选择土地使用权入股,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方式,尊重被征用土地人的合理诉求和选择,促进发展机会的平等。

作者系:湖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硕士、兼职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导师、中国法学会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省作家协会会员、省廉政文化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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