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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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财务状态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实行细则》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市、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统1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应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态、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4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完全性进行核对。
第5条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统1要求,认真组织实行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2章报告内容
第6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两部份构成。
第7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及相干附表构成。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应当经过具有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8条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是对国有资产及运营情况的
分析说明文件,具体包括:
(1)国有资产总量与散布结构;
(2)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态及经营成果分析;
(3)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缘由分析;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3章编报范围
第9条应当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企业法人资历、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全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10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101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填报级次为全级次。
第4章组织管理
第102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守统1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企业的隶属关系、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行。
第103条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实行以
下职责:
(1)制定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2)负责全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3)负责搜集、审核和汇总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4)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5)指点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展开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6)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展开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核对工作。
第104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实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统计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2)负责本级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行和监督检查;
(3)负责搜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4)负责向市国资委报送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5)组织展开对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对工作;
(6)指点下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展开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工作。
第105条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实行
以下职责:
(1)根据统1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
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行和监督检查;
(2)负责搜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3)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4)组织展开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对工作。
第106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107条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干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108条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团体或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反应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第109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1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照实反应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状态及其运营情况。
第5章编报要求
第210条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算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依照统1的报表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符合、账证符合、账账符合、账表符合。
第2101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统1要求,认真编制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做到内容完全、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第2102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全性负责。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应依照统1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照实反应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运营信息。
第2103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从人员气力、办公装备、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会计政策、财务制度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2104条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催促指点,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编制范围是不是全面完全;
(2)编制方法是不是符合国家统1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不是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3)填报内容是不是全面、真实;
(4)报表中相干指标之间、表间相干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不是衔接1致。
第2105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真实和完全。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和相干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