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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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

(2003-12-30

为加强我校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适应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9]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应依据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实际需要及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遴选指导教师。

第二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要按需设岗,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工作应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和学科队伍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二、基本条件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规和政策。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第五条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新增博士生导师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现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较明显,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近5年来至少主持过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的重要科研项目。

第七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五年内:

1、作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

重要学术期刊至少发表过5篇学术论文,且有2篇以上(含2篇被SCI、EI或ISTP收录。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相当于1项或科技进步二、三等奖各1项的项目负责人,且作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至少发表过2篇论文。

3、正式出版重要学术专著1部(署名第一,且作为第一作者(或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过5篇以上(含5篇论文,且至少有1篇被SCI、EI或ISTP 收录。

第八条已完整地培养过1届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近5年至少主讲过2门研究生课程。

第十条身体健康,能胜任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三、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拟申请学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表格。

第十二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及其所在学科的具体情况进行筛选,初选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对拟新增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为通过。通过者的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研究生处受理遴选工作过程或结果的申诉和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集体讨论做出仲裁。

第十五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和有关材料要上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列入该年度的博士生招生目录。招收博士研究生后为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无论何种原因,如连续3年招不到博士生,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需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重新审核认定。

四、附则

第十六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组织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有本人或直系亲属进行申请的,应回避评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例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硕士生导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学风正派,为人师表。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

3、应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的重要科研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条件及辅助人员。

4、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近两年曾在全国性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两篇以上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科技著作;或有在省(自治区、部级以上获奖的工程项目或科研成果。

5、应能讲授一门以上与本专业方向有关的学位课或选修课。

6、较好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充分利用外文科技资料进行科学研究。

7、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新申请导师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并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特殊情况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条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批手续

1、根据上述条件,由申请者本人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经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研究生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报自治区学位办公室备案。

2、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进行,个人申请在此之前一个月提出。凡经正式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下一年起可开始招收研究生。

3、根据培养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外单位副教授以上相应职务的专家担任导师。也可以聘请工矿企业单位中有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师作为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兼职导师。聘兼职导师应由指导教师本人提出名单,教研室和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报研究生处审批并颁发聘书。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1、对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按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要求研究生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注重基础和能力的全面培养,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3、为研究生开设有关课程。

4、执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指导他们申请学位。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

5、指导教师可以担任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

6、指导教师应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使用研究生业务费,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7、善于依靠集体的力量和教研室(研究所、室的同志们共同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8、注意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全面成长。

第四条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复查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定期进行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复查工作,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资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

2、指导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任职资格:①、连续三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也没有论文发表;②、连续两届不按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工作;③、连续两届因导师选题不当,中途改换题目,以致影响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④、非生源问题连续三年不指导研究生。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因其它原因受到处分者,应撤销其导师任职资格。恢复导师资格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4、停止、撤销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应由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告,经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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