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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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在我校学习的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修生违纪,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若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它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它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它应当从轻处分的。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考试资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修生违纪,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联系方式或学生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有权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六条对涉嫌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羁押或办理取保候审的学生,经调查其违纪事实清楚的,学校可以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在此期间学生不得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者,留校察看期满后,所在学院审核并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可解除留校察看期;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学院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可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提前解除的,其留校察看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学校未做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2年11月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二、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一周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新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且符合有关规定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录取标准的,经学校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病愈,由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交费事宣,凭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应办理相关缓交手续。

既未交费又未办理缓交费手续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六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相关待遇。

第八条取得学籍者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二年,起算时间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起,至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颁发时间止。

超过者,学校不予注册,不再保留其学籍。

三、请假与考勤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不迟到、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学生请事假三日内(含二三日)由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三日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篇一:关于给予崔玉东等四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内工大校发〔2012〕42号签发人:邢永明关于给予崔玉东等四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各有关部门、单位:崔玉东,学号201120905021,理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11-2班学生。

该生于2012年5月29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12〕23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王方,学号200920516035,化工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10级学生。

该生于2012年3月26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12〕9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冉敏易,学号20102030305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10-2班学生。

该生于2011年4月29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11〕26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李昊凝,学号201130401020,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11-4班学生。

该生在2012年7月9日进行的《高等数学b(二)》考试中,让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

以上行为在学生中造成了较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2012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崔玉东、王方、冉敏易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昊凝开除学籍处分。

此决定内蒙古工业大学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主题词:学生处分决定内蒙古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2012年9月10日制发2【篇二:关于对黄进浩同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关于给予黄进浩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黄进浩,原邹城二中2011级3班学生。

该生学习态度差,缺乏学习自觉性和行为自控力。

入校第一学期,在宿舍、教室多次抽烟、玩手机,没收手机多部,携带避孕套等违禁物品进校入舍,严重影响学校同学身心健康;任性滋事,与人发生矛盾,不经正常途径解决,无视校规校纪,累计违纪,影响极为恶劣,严重违反了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等的有关规定。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完善学生的素质结构,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充分调动学生全面发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培养学生个性与特长发展,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与评分办法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项目由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与能力、身体素质和其他素质与能力四部分组成,详见表一。

表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项目构成表第四条思想道德素质评价由思想道德表现和行为表现奖惩两部分组成,旨在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自律、学会乐群。

思想道德表现分=《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思想道德考核办法》评定分值×15% 行为奖惩由评优表彰奖励、宿舍达标奖励、违纪处罚和宿舍不良表现处罚四部分组成。

先分项计算奖励加分,再进行合算。

合算时,累计奖励加分满5分后,对超出的分值按20%折算加分。

减分项目直接累计,不进行折算。

第五条评优表彰奖励和宿舍表现奖励旨在鼓励学生争优创先,增强集体荣誉感,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加分标准见表三、表四。

表三评优表彰奖励加分标准注:1、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等各级组织表彰的6人以上的学生团体。

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大学生”等受各级组织表彰的学生个体(不包括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的个人),具体加分范围及等次由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共同议定并公布。

2、同一学期获得多项集体奖励的,取最高项加分后,每多一项集体奖按其奖项对应分值的10%进行累计加分。

3、同一学期获得多项先进个人个人奖项的学生取最高项加分后,每多一项个人奖励按其奖项对应分值的10%进行累计加分。

4、在2、3基础上,同一学期兼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的,直接进行累计加分。

表四宿舍达标奖励加分标准第六条违纪处罚和宿舍不良表现处罚旨在警示和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学会自律、懂得慎独。

XX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XX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XX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XX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修生违纪,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期限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处分的期限:(一)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三)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五)对特殊情况的处分期限,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作出决定(以下简称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实施部门及程序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学校有关单位在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以听证的方式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学生因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填写《XX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一工作组进行审核、备案。

应给予警告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处分决定;应给予记过处分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处分建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2〕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注册、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招生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在校期间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同级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注册第七条注册管理是学校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确认程序。

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制度。

学生注册分为正常注册、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三种。

第八条正常注册1.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足额学费及相关费用。

2.学生持缴纳足额学费的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院教务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查合格后,登录“内蒙古工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生网上注册登记。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模版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模版

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校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v(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二章违纪与处分第五条新生未经请假不按时报到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时,凡经学校审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报考所在地。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违纪达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1)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 有明显针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7)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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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处分决定模板_0188文档

2020决定处分决定模板_0188文档EDUCATION WORD决定处分决定模板_0188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处分的决定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文书中有着固定的格式,体现了办案文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处分决定模板,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各班级:xx级音乐表演班(幼儿教育方向)朱静同学,自开学至今已累计旷课41课时,经班主任多次批评教育仍未见改观,鉴于该同学已经严重违反了我院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在广大同学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学生手册中《浙江传媒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之有关规定,经学工办研究,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朱静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察看期自20x年12月2日起至20xx年12月1日止。

继续教育学院20xx年12月2日各有关部门、单位:XX,学号20xx20905xxx,理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11-2班学生。

该生于20xx年5月29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xx〕23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XX,学号20xx20516xxx,化工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10级学生。

该生于20xx年3月26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xx〕9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XX,学号20xx20303xxx,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10-2班学生。

该生于20xx年4月29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xx〕26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XX,学号20xx30401xxx,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11-4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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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在我校学习的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修生违纪,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若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它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它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它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对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社会治安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学生,除承担受害者医疗等费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组织、策划者: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凡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凡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5、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私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出具伪证、妨碍调查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及个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有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三)作案价值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五)作案价值在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作案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进行销赃、窝赃的,依据作案价值,参照本条相关款项处理。

第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学生,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损坏价值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损坏价值在500元及以上、800元及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损坏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他人纸质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七)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学生,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的学生,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在校内不得打麻将,初次违反的,没收麻将并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学生在校内禁止参与各类赌博活动。

初次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在校内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提供赌具、赌场、赌资但未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道德规范构成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反动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制毒、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在校园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进行非法活动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制作、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藏匿、携带、持有、制造、贩卖匕首、三棱刀等各类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藏匿、持有枪支弹药、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喝酒(包括啤酒、果酒等)。

凡喝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喝酒滋事的(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任意一种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反《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重点消防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消防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受处分学生再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到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及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变动座位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2、不具备考试(考查)资格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3、交卷后逗留在考场内和已交卷同学交谈;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考试规定禁止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上;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9、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2、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下列行为,给予记过处分: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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