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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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13]96号【发布部门】815120134【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3]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公有房屋(保障性住房除外)。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城市私有房屋及所有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暂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直管公房的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产权管住、经营搞活、收支分离”原则,逐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推进直管公房实现良性运营。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工作。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是市属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市属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它直管公房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产籍权属登记备案制度。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为直管公房的权利人,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表直管公房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做好相关产权产籍登记备案。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x区、xx区、xx区(以下简称主城四区 )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 )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市公房中心各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 )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城市管理、税务、教育等部门及主城四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不得抵押和担保;任何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不动产登记。

直管公房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由房管所负责现场勘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不动产登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应当建立完善的产籍档案,包括文件、图纸、账表、卡册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九条组织或者自然人自愿将合法建造房屋并入直管公房,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市公房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无所有权证;(二)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权有纠纷;(三)列入征收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其它情形。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5〕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5〕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9日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

管理、租赁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产权属国家所有,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和非住宅房。

第四条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公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

公房管理单位与公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直管公房管理协议后,负责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租金收缴、房屋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收缴的租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非税专户,专款专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直管公房日常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直管公房管理协议约定的比例返回给公房管理单位。

第二章权证管理第七条直管公房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产权人进行权属登记,并建立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直管公有住房的社会保障作用,促进“住有所居”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管公有住房,是指已纳入市建设局(房管局,下同)统管的政府公有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统管的经租房产、代管房产及托管房产,接管的市属“退出”企业的非房改住房和接受捐赠的住房等。

第三条韶关市建设局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

韶关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建设、分配安置、维护、租金收缴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各区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直管公有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租赁新建及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一)持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二)行政事业单位招聘的没有固定居所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

住房困难的低保、抚恤优待对象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五条申请直管公有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实名制。

申请时应当共同指定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引进本科以上人才除外)。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市直管公房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提高住房供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管公房的划定、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一、划定市直管公房范围市直管公房的划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由市级部门所有或委托管理;二是用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三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住房资源。

1. 划定条件市直管公房的划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房屋产权归市级部门所有或受其委托管理;二是拥有清晰的产权证明;三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 划定程序市直管公房的划定程序应当经过以下步骤:一是由市级部门负责进行调研和收集相关房屋信息;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初步筛选;三是组织评审机构对初步筛选出的房屋进行审定和评定;四是报市级部门审核和批准。

二、市直管公房的分配市直管公房的分配应当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

分配主要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评估。

1.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合法的居住权;二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或市级部门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三是符合市直管公房资源的使用人员条件。

2. 申请程序申请市直管公房的程序应当经过以下步骤:一是申请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是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评定;三是确定分配房源的数量和标准;四是公布房源信息,并组织公开、公平、公正的摇号或竞标活动;五是根据评定结果进行房源分配。

三、市直管公房的使用和维护市直管公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1. 使用要求市直管公房的使用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二是不得将市直管公房转租或出租;三是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四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2. 维护责任市直管公房的维护责任由居住人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持居住环境的整洁和卫生;二是及时修缮房屋设施和设备;三是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四是按时缴纳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临沂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临沂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临沂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房屋。

第三条直管公房产权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国有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凡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五条国有直管公房按照使用性质分为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类型,房管部门应分别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国有直管公房住宅只能租给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五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第七条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用所承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第八条需要承租直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

第九条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

确需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材料均由承租者自理。

退租时无偿移交给房屋管理部门。

第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住宅用房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且它处另有住房的;(五)住宅用房租金拖欠三个月以上,非住宅用房连续拖欠租金二个月的;(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第十一条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工作调往外地或亡故的,家庭直系亲属具备承租资格的可优先继续租赁,须在二个月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无人申请或不具备承租资格的,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公有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监护、经营、使用和修缮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条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六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变更、灭失(征收除外)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直管公房一切权可以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售直管公房非住宅所有权,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本市公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售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时,应当与市房产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二)连续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三)私自转租、转借、调换、转兑房屋的;(四)擅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联营的;(五)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的;(六)私自拆除、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八)法令、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5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下月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纷纷来电咨询相关政策具体变化。

为此,本报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采访的。

一、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居民群众和行政事业单位、工商、金融、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直管公产房屋地理位置优越,价值不断显现,承租人通过购买房屋所有权等方式来盘活资产的需求逐渐增加。

如何加强直管公产房屋经营、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如何确定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等问题,急需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租人、使用人的行为,保证承租人、使用人的住用安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二、什么是直管公产房屋?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三、直管公产房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

四、直管公产房屋是否可以出租?直管公产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是否可以转租?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不得转租,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的。

六、什么是可售直管公产住宅?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政府规定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可向现住居民出售的。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办公用房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原则;做到规范管理、科学决策、动态调整。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配备和配置第四条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办公用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公用房。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配备标准按照人均配备面积、功能配置标准等相关标准制定,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主管部门在办公用房规划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配置采取自有或租赁方式。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取自有用房配置方式,必要时可采取租赁方式。

对于新建、翻建、扩建的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在地下室或楼层内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公用房进行科学的分配、调配和动态管理,确保办公用房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非专业化机构的办公用房可以实行共享式管理。

专业化机构的办公用房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维修、保养、更新及标准化管理,保证办公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办公用房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办公用房户型、面积、配备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保护和监督第十一条禁止将办公用房用于非本单位办公、经营、居住以及其他不符合用途的活动。

第十二条禁止滥用职权占用或指使他人占用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办公用房实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保护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租赁用房的管理,确保租赁用房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履行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对于未及时申请、配置、调整办公用房、乱占用或滥用办公用房、损坏办公用房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直辖区管辖下的公房管理,提高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广大市民的居住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下是对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介绍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市政府直接管理和分配的公有住房资源。

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住房需求的不断膨胀,市直管公房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市政府决定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

二、公房分配原则1. 公平性原则:公房分配应以公平为基础,不偏袒任何个人或组织。

分配时需要考虑家庭收入、人口数量、住房需求等因素,确保资源公平利用。

2. 优先权原则:市民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家庭,享有优先分配公房的权益。

其他特殊群体如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也应优先考虑。

3. 透明度原则:公房分配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让市民了解分配的依据和程序。

相关信息应该及时公布,确保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三、公房分配程序1. 申请环节:市民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以及住房需求证明等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2. 审核环节: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步核实,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

必要时可以进行家访调查,以核实真实情况。

3. 指标分配环节: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在审批通过的申请人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指标分配,确保公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公示环节:指标分配后的结果需要进行公示,让社会各界对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示期限一般为30天,市民可以提出异议。

5. 确认环节:经过公示期的审查,确认无异议的申请人即可获得市直管公房分配资格。

之后,管理机构会与申请人进行签约等相关手续。

四、租赁与管理1. 租赁费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对市直管公房租金进行调整,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可负担性。

同时,市民可以通过市政府提供的租金减免政策申请减免。

2. 管理要求:市直管公房租户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保持房屋整洁,不乱扔垃圾,不违规改造房屋结构等。

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直管公房管理, 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保障国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直管公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而形成的公有房屋,但不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是市区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受托行使产权人权利,履行产权人义务,并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直管公房承租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获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市财政、建设(古城办)、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五条扬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为直管公房出租人,租用的个人或单位为承租人。

租赁双方应当签定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住(用)面积和租金等,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直管公房居住用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租赁期内如遇政策性租金调整或房屋状况变动,应按新租金标准重新计租。

符合房改提租时减免条件的,按房改政策实行减免。

第七条直管公房非居住用房实行政府指导租金,并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

对企事业单位在改制中拍卖使用权的直管公房非居住用房,承租期满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收回房屋承租权,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招租。

第八条承租人必须按时向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缴纳租金。

无故拖欠租金的,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有权按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经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同意后,承租权可以转让、变更、调换,促进合理使用。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保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共用部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市直管公房的租赁、使用、维护和管理等相关事宜,保障市直管公房的合理利用和良好运营,提高市民居住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管公房的租赁、使用和管理。

一、租赁范围与条件1.1 租赁范围市直管公房的租赁范围包括各类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其他市直管公房。

1.2 租赁条件(1)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租赁程序和管理2.1 租赁申请与核验(1)申请人可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租赁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2)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核验,核实其资格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2.2 租赁合同签订(1)通过核验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将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居住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

2.3 租金管理(1)市直管公房的租金应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租金调整需提前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并保持租金的正常支付。

2.4 使用管理(1)承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租赁物,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2)承租人应注意合理使用市直管公房,妥善保管房屋设施,不得损坏或丢失公房内的财物。

2.5 维护与管理(1)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房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

(2)承租人应积极维护公房的基本设施和装修,如有损坏应及时上报并承担相应修缮费用。

三、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3.1 违约处理(1)如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或未经批准转租、转借他人使用,则视为违约行为,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承租人如未按时支付租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3.2 争议解决(1)租赁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的管理政策和规定。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改善民生条件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公房分配与申请根据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政府将规定公房的分配方式和申请条件。

这既是为了合理利用公房资源,也是为了保证住房的分配公平公正。

市直管公房的分配应当以家庭实际住房困难程度为依据,优先给予特殊群体,如低收入家庭、特殊障碍人士等,以满足他们基本住房需求。

2. 公房保障标准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需规定公房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标准。

公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当地的住房标准,以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公房的配套设施也应当齐全,如公共交通、医疗、教育等,以提供全方位的生活保障。

3. 公房使用期限和续租规定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需明确公房的使用期限和续租规定。

公房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以确保住房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对于续租,可以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合理延长租赁期限。

在续租过程中,应当加强管理和审核,避免滥用公房资源。

4. 公房维护责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对于公房的维护责任也有明确规定。

住户在使用公房期间,应当自觉维护公房的整洁和室内设施的正常使用。

同时,市政府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检查机制,确保公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维护责任的住户,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公房管理的权威和严肃性。

5. 公房管理的透明与公开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应当规定公房管理的透明与公开。

市政府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公房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房分配、使用、维护等相关信息。

市民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了解到关于公房的最新政策和管理措施,也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投诉。

结语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对于提高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城市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分配和管理公房资源,市政府可以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提高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市直管公房的管理,保护租户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市直管公房的管理由市住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市直管公房出租政策;2. 监督公房出租合同的执行;3. 解决公房租赁争议;4. 审核公房租金和其他费用的调整;5. 确保公房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租赁申请与条件1. 租赁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 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居住需求;c)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租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a) 身份证明文件;b) 居住证明文件;c) 个人信用证明。

第四章:租赁合同1. 公房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a)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b) 房屋的基本情况;c) 租金和支付方式;d) 租赁期限;e)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f) 违约责任。

2. 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租金和费用1. 公房的租金应按照市住房管理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2. 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月付、季付、半年付或年付等方式。

3. 租金逾期未付的,应按照规定交纳滞纳金。

4. 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应按照市住房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办理续租手续,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章:房屋维修和保养1. 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使用公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 租户应负责公房的日常清洁和保养。

3. 如发现公房内部设施或装修的损坏,租户应及时通知管理机构进行维修。

第七章:违约和争议解决1. 如发生违约行为,租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发生租赁争议,租户可以向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公房租赁的其他事项,由市住房管理局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相应规定。

通过以上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公房的出租和管理,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公房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人民的居住需求、促进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市直管公房,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命名与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供低收入群体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保障性住房等。

第二条:管理机构与职责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市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房的出租、登记、违规处理等。

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公房使用者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公房的整体秩序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公房的分配与租赁1. 公房的分配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2. 公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3. 公房的租金应当合理、公开,并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注明。

第四条:公房的登记与档案管理1. 公房管理机构应建立公房使用人员的登记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 公房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公房的维护与修缮1. 公房使用人员应当爱护公房,保持公房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

2. 公房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公房的定期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公房的良好使用状态。

第六条:违规处理1. 对于公房使用人员的违规行为,公房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终止租赁合同等。

2. 公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违规处理机制,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第七条:监督与投诉1. 公房使用人员可以对公房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出监督和投诉,公房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2. 公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所有。

通过制定和实施《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我们将更好地管理市直管公房,为低收入群体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公房的定义与范围2、管理部门及职责3、公房的分配原则与条件4、租金标准与收缴方式5、维修与养护责任6、公房使用的限制与规定7、违规处理措施8、监督与检查机制11 总则111 为加强市直管公房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所称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市级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

12 管理部门及职责121 明确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公房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等工作。

122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承担公房的日常管理、维修养护、租金收缴等具体事务。

123 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13 公房的分配原则与条件131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

132 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等,可申请租用市直管公房。

133 申请租用公房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14 租金标准与收缴方式141 制定合理的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的地段、面积、设施等因素确定。

142 租金收缴应按时足额,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

143 对逾期未缴租金的租户,应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

15 维修与养护责任151 管理部门负责公房的主体结构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152 租户应合理使用房屋,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负责维修。

153 定期对公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16 公房使用的限制与规定161 严禁擅自转租、转借、转让公房。

162 不得改变公房的用途和结构。

163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房屋及周边环境的整洁。

17 违规处理措施17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收回公房等处理。

172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 监督与检查机制181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市直管公房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82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管理,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承租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自治区建设厅《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本级管辖的直管公房。

第三条本办法称直管公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地产,包括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国民党政府的房地产、接管没收封建性质的房地产和依约、依政策收归国有的房地产以及人民法院裁判确权等形式的国有房地产。

第四条玉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玉林市城区房产管理所和玉林市乡镇房产管理所为市人民政府直管公房的房地产合法产权代表人,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直管公房进行管理,并具体承担相关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应坚持“有偿使用、以租养房”“盘活、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直管公房承租人(单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直管公房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长政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潞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第三章直管公房租赁管理第四章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及附则长治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管理,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承租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参照《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本级管辖的市政府直管公房的出租、承租、维修等工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称直管公房是指市政府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由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住建局房屋管理所具体管理的公有房屋。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坚持“有偿使用、以租养房”“盘活、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直管公房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承租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管理第六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做到产权归属清楚。

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完整的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

第七条直管公房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直管公房是指由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旨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为了保障市直管公房的有效管理和居民权益的平等享有,制定了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市直管公房的分类与分配市直管公房根据不同功能和用途,分为住宅、公寓、商铺等多个类别。

市直管公房的分配主要根据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住房需求等方面进行评估,并通过摇号、竞价等方式进行公正公平的分配。

二、市直管公房的使用与维护市直管公房的使用权属于入住居民,但不得将其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

居民有责任妥善保管市直管公房,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房屋设施的完好性。

三、市直管公房的社区管理为了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市直管公房实行社区管理制度。

每个市直管公房小区设立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居民自治和社区管理活动。

居民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

四、市直管公房的收费标准与政策市直管公房的租金收费标准按照居民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差别化制定。

对于困难家庭,市政府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政策。

同时,市直管公房还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设施使用费,用于小区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

五、市直管公房的违规处理与终止合同居民在使用市直管公房过程中,如果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改建、私自转租等,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能终止租赁合同。

市直管公房的终止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居民,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居民住房安置。

六、市直管公房的监督与投诉处理为确保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公正与透明,设立了监督机构和投诉处理渠道。

居民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相关部门投诉违规行为或不良管理现象,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

七、市直管公房的法律责任与权益保障市直管公房的管理机构和居民均应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对于不当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居民在市直管公房使用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包括住房安全、租金公正等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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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公有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监护、经营、使用和修缮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条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六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变更、灭失(征收除外)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可以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售直管公房非住宅所有权,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本市公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售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时,应当与市房产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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