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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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建设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工作。
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等单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三)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因自然灾害、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举报和投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受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四)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人从《甘肃省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关于直官房管理规定(3篇)

关于直官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官房管理,保障直官房的使用安全、合理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直官”)所使用的直官房。

第三条直官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合理分配、节约使用;(三)维护权益、保障安全;(四)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第二章直官房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直官房是指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专门为直官提供居住、办公的房屋。

第五条直官房分为以下类别:(一)住宅类:为直官及其家属提供居住的房屋;(二)办公类:为直官提供办公、接待等用途的房屋;(三)附属设施类:为直官房提供配套设施的房屋,如食堂、浴室、停车场等。

第三章直官房的分配与使用第六条直官房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优先保障直官的基本生活需求;(三)根据工作性质、职务级别等因素合理分配;(四)严格控制分配面积。

第七条直官房的分配程序:(一)申请:直官根据自身情况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审核: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三)公示:对符合分配条件的直官进行公示;(四)分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配。

第八条直官房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直官本人及其家属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直官房;(二)直官不得将直官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三)直官应合理使用直官房,不得浪费;(四)直官房内的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损坏。

第四章直官房的维修与保养第九条直官房的维修与保养由单位负责,具体要求如下:(一)定期对直官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安全;(二)及时修复直官房内的损坏部位,确保居住、办公环境舒适;(三)加强直官房内的绿化、美化工作,提高居住、办公品质;(四)对直官房内的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直官房的监督管理第十条直官房的监督管理由以下部门负责:(一)单位:负责直官房的日常管理、分配、使用、维修等工作;(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直官房的建设、规划、审批等工作;(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直官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兰政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明晰《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资格准入(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资格准入严格按《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规定执行。

(二)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完善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准入资格审核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收入审核工作。

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

严禁委托开发、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工作。

正在或已经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经申请单位集资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

【法规名称】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文号】甘政办发[2010]159号【颁布时间】2010-9-6【实施时间】2010-9-6【正文】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九月六日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省政府对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分配、透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租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合理布局,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分配与申请第七条公租房的分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轮候制度。

第八条申请公租房的居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家庭成员在本省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 家庭收入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公租房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配租。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公租房的使用者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维护责任由使用者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承担,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省以前发布的有关公租房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请示》(兰政发〔2009〕118号)已由省政府批转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1998〕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对兰州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适当进行调整。

现批复如下:一、从2010年3月1日起,将兰州市直管公房月平均租金标准由现行的0.90元/㎡调整为2.00元/㎡。

二、公房租金标准调整后对承租户中的低保户要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增加其负担。

三、具体的公房租金标准要根据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意见〉的通知》(甘价房地〔2000〕230号)规定,在平均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结构、地段、楼层、朝向、装饰设备等因素的调节系数进行计算,各项调节系数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测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显著地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

五、调租后增加的租金收入要逐步用于弥补历年的亏损,并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危旧房屋的维修改造,严格加强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省发展和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租金标准及租金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兰政办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12号2014年5月2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4月21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为兰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下属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非经营性质的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产权、调配、维修和物业管理工作,并建立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办公用房档案资料。

第五条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管理、统一物业管理,凡以办公用房立项建设的项目,均应纳入该范围。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应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

对超过配备标准、对外出租、出借、企业挤占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兰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日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39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 取消全市房屋拆迁管理相关职责。

2. 取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1.下放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管理和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职责。

2.下放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并负责备案的职责。

3.下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管职责。

4.下放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物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将参与土地出让开发、使用权转让、出租等经营管理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四)承接的职责承接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整合的职责将廉租住房管理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整合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

(六)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指导监督职责。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3•【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11月23日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以下简称“房产”)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市房产部门所属的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城关、西固、七里河、安宁和红古区的房屋登记工作。

永登、榆中、皋兰县房产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市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五条房屋登记信息应当标准统一、数据准确完整、统计及时,实现全市房屋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统一建立的兰州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上办理业务。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从房屋登记费中提取10℅的赔偿资金,专户储存,用于房屋登记错误损害赔偿。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放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民政、税务、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政府协调组织、集中供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以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和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为辅。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房地产、财政、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房地产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中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和免收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满足不同区域居民需求。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安全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租房建设,政府可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八条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公租房分配应公开透明,实行轮候制度,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条公租房承租人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

第四章租金管理第十一条公租房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公租房租金收入应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发展。

第五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公租房的维护责任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五条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或转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公租房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造成公租房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兰政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7日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下简称“主城四区”)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市公房中心各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城市管理、税务、教育等部门及主城四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不得抵押和担保;任何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不动产登记。

直管公房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由房管所负责现场勘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不动产登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公房管理的规定(3篇)

公房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房管理,保障公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维护公房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房,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所有,向社会提供居住、办公等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房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公房分配第五条公房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住房困难户、特殊群体和重点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二)公开、公平、公正分配,接受社会监督;(三)合理确定分配标准和程序;(四)与住房保障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公房分配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二)家庭收入符合规定的标准;(三)无房户或者住房面积不足规定标准的家庭;(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房分配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分配:根据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分配。

第三章公房使用第八条公房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公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二)爱护公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三)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公共资源,节约能源;(四)遵守公房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条公房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房及附属设施的;(三)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的;(四)违反公房管理规章制度,造成公房及附属设施损坏的。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由政府或公共单位所有的房屋,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和使用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维护房屋的秩序和安全,并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房屋分配和申请:规定公有房屋的分配原则和程序,明确申请条件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的分配。

2. 使用权和租赁合同:规定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程序,保障房屋的合理使用和租赁关系的明确。

3. 房屋维修和拆迁:规定公有房屋的日常维修管理、装修规范、改建程序等,确保房屋安全和质量;同时规定公有房屋的拆迁程序和补偿政策,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4. 租金管理和收费:规定公有房屋的租金定价原则和管理办法,确保租金的合理和公平;同时规定相关收费标准和项目。

5. 违规和处罚:规定对违反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违约行为、不当行为等,以维护公有房屋管理的秩序和权威。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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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旧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章开发企业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兰州市住宅房屋不能办公的文件

兰州市住宅房屋不能办公的文件

兰州市住宅房屋不能办公的文件【实用版】目录1.兰州市住宅房屋不能办公的规定背景2.规定具体内容3.规定的影响和实施情况4.对企业和个人的建议正文【兰州市住宅房屋不能办公的规定背景】近年来,随着兰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在住宅区内设立办公场所,这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兰州市政府决定对住宅房屋办公场所进行整治。

【规定具体内容】根据兰州市政府发布的文件,禁止在住宅房屋内设立办公场所,具体规定如下:1.住宅区内的住宅房屋不得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不得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

2.已在住宅区内设立办公场所的企业和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恢复住宅用途。

3.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规定的影响和实施情况】此规定对于兰州市的企业和个人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方面,对于那些在住宅区内设立办公场所的企业和个人来说,需要重新选择合适的办公地点,这无疑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

自规定实施以来,兰州市政府加大了对住宅房屋办公场所的整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许多企业和个人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整改,城市环境得到了改善。

【对企业和个人的建议】针对这一规定,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遵守规定,不要将住宅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2.如果确实需要在住宅区内设立办公场所,应尽量选择商业用房,并确保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3.在选择办公地点时,要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交通状况,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总之,兰州市政府对住宅房屋不能办公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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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四)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除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划转直管公房。

第七条管理、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产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资产原始账册。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产权登记申报工作,须做到产权清楚,建立健全直管公房产籍档案。

未经公房管理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借阅直管公房产籍档案。

第十条严禁公房管理单位及房管所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的非法建筑物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单位和个人申请将合法建筑物的产权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的,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是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房的合法凭证。

《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应载明房屋地址、承租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期限,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新增的直管公房需核发《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以及签订《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分管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承租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结构、设施设备;承租人因生产或居住需要,确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或增添设施设备时,须经公房管理单位鉴定同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租赁的直管公房,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一)将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擅自转让、借用、抵押或调换给他人使用的;(二)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设施设备或房屋用途的;(三)住宅房连续闲置或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非住宅房连续闲置或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四)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到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可以继续承租:(一)户口迁出本市的;(二)本人亡故的;(三)自愿将房屋过户给生活困难且无房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承租人在他处另有住房的,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交回房管所。

第十四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需要将承租的直管公房转租给他人的,须向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由房管所、原承租人、现承租人三方签订转租协议书,方可转租。

第十五条承租人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房管所一经发现,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三十日内办理转租批准手续。

对拒不办理转租手续的,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承租权利,房屋由房管所收回。

第十六条无租拨用的直管公房,使用单位应每年与房管所签订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第十七条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单位因改制等原因致使单位性质发生改变,已不符合无租拨用房屋相关规定,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无租拨用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自行终止,使用单位必须与房管所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金。

拒不缴纳租金的,房屋由房管所收回。

第十八条承租人必须爱护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其附属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房管理单位应追究承租人的经济责任:(一)擅自拆改墙体、掏门、打洞、开窗等破坏房屋结构的;(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损坏的;(三)在住宅房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四)在房屋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造成房屋损坏或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下水跑漏,管道堵塞、电路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的。

第十九条严禁在直管公房住宅小区、楼道和公房院落内堆放杂物或搭建违章建筑。

第二十条直管住宅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执行物价部门最新的租金标准。

直管非住宅房租金实行协议租金,其标准参照市场租金。

新购置的非住宅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一条对低收入家庭的租金减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直管公房租金须全部用于房屋管理及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严禁承租人私下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对私下转让者,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需要对承租的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进行转让的,须先向房管所提出申请,并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

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转让的各项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五条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公房管理单位可注销已办理的《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管住宅房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

(一)有房屋租赁纠纷的;(二)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三)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四)所承租房屋已被划入城市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的;(五)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六)房管部门认为不宜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直管非住宅房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直管住宅房不得分户。

第二十八条直管公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迁人须按照《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未签订协议,拆迁人不得对直管公房实施拆迁。

对直管公房拆迁或安置补偿过程中需要对协议进行补充的,公房管理单位与拆迁人协商的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标准须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拆迁人对直管公房产权进行货币补偿时,须对承租人进行妥善安置或补偿。

第二十九条直管公房被拆除并进行安置补偿后,《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关系自行解除。

第三十条公房管理单位及房管所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安置房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

第三十一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有计划的维修,提高直管公房的完好率,保证使用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

无租拨用的直管公房,房屋的维护和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费用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或阻碍出租人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要求对承租的房屋进行维修,需向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房管所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作出维修安排。

第三十四条直管非住宅房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应配合房管所检查和修缮房屋,发现险情,应迅速报告房管所;房管所要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

对于影响维修施工的装饰设施、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

第三十六条直管公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暂时腾迁的,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限期内搬出自行过渡,房屋解除危险后再行住用。

承租人未按限期搬出造成损害的,公房管理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涉及异产毗连的维修工作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严格按照相关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承租人需向房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管所审查并进行价格测算,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三)已列入拆迁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一条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必须按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核承租人不符合租赁直管公房规定的,应终止租赁协议,并限期腾退直管公房,逾期不腾退者,由公房管理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对公房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直管公房管理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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