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不合格、退货药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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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
和退货药品的处理
1、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购进药品应根据市场需求、药品的有效期限,确定合理的进货数量,采购员原则上不得购进效期在六个月以内的药品。
2、药品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内为近效期,对近效期的药品,保管员应按月填写《近效期药品月报表》。养护员要加强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
3、仓库管理员、药品销售人员应遵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销售药品。
5、过效期失效的药品必须存放在不合格区,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做销毁处理。
6、不合格药品应放入不合格区,不合格药品要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厂名、批号、数量、来源、检查、不合格的原因,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处理日期等。
7、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1)对不合格药品由质量管理员发出药品停用通知,并及时收回
所有问题的药品。
(2 )不合格药品属供货企业或生产企业原因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并联系退货事宜。
(3 )对不能退货的药品,经质量管理小组审批、签字后,退回药库,由药库人员填写《药品报损单》并进行统一销毁。并依照相关规定,报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处理。
8、退货的药品等同于进货。应有记录,对于退货药品,应先放在待验区,并进行严格检查,对照药品的批号,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品名,有效期及外包装、药品的性状等,确保药品质量无可疑方可入库。退货药品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三年备查。
一、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
2、包装说明及其标识内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GMP》规定
的药品;
3、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药品;
4、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需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
5、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6、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该种药品的
7、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需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
进口,或必需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9、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10、未注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1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12 、经抽样检验,其内在质量不符合药品标准的;
13、外包装严重破损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14 、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质量公告中不合格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退货药品的确认
1、滞销药品。
2、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
3、厂家根据药品市场反馈或国家指令规定主动要求收回的药品。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按供货渠道退货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