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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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财监[2001]5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1.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省级
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1年7月20日财监〔2001〕53号)
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湖南、四川、江西、吉林、河南、安徽、湖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政策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及国家粮食风险基金专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组织驻有关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湖南、四川、江西、吉林七省(自治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主要检查1997~2000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除对省级财政和粮食厅(局)及农发行进行重点检查外,还要在省(自治区)内选择3至5个重点产粮地区以及每个地区选择2至3个重点县(市)进行抽查。

对抽查县(市)的粮食收储企业的检查面不低于20%。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拨付情况和粮食企业领取补贴的真实性。

具体包括:
(一)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筹集粮食风险基金。

1.省级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资办法,将每年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有无虚假到位的问题。

2.各省(自治区)筹集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是否纳入省财政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有无乱开账户的问题。

3.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利息是否如实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有无将上年结余粮食风险基金和存款利息抵顶本年配套资金的问题。

4.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上报财政部有关地方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的资料、报表是否真实,有无虚报到位配套资金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问题。

(二)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拨付使用粮食风险基金。

1.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有无超越国家规定将不属于粮食风险基金支出范围的支出纳入粮食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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