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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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

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5]1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31

【实施日期】2005.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粮食流通体制和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调整和完善省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必要性

1999年以来,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办法,对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

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的实施,迫切需要对现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是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能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现行省对地方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是按照各市(州)1998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超储库存量测算的,补贴范围是粮食超储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和奖励粮食促销压库,主要用于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定购价或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从2004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了粮食收购市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并且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已经销售完毕,因此,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必须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和稳定粮食市场,以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能适应地方财力的需要。现行省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由于粮食主产区超储库存粮食多,包干规模大,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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