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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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标准”的函》收悉。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代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外省的做法,现就核定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应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严格遵循省政府241号令的规定,本着公正、诚实守信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协议,依协议提供规定的服务并收取代建服务费。

二、代建服务费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所发生的管理成本、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不包括勘察、设计和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按概算总投资的不同规模超额累进计算,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实行全过程代建的收费标准为:

总概算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总概算的3%;

5000万元以上—1亿元部分,按总概算的2.5%;

1亿元以上—2亿元部分,按总概算的2%;

2亿元以上—5亿元部分,按总概算的1.5%;

5亿元以上部分,按总概算的0.5%;

仅实施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服务的,按上述标准的20%计费;仅实施项目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阶段代建服务的,按上述标准的80%计费。

三、本文规定的代建服务费标准为上限指导标准,具体标准可通过招标确定。

四、接此函后,请通知代建单位持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服务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代建服务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项目代建服务收费函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

注:A为代建服务费控制总额,B为不含代建服务费的概算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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