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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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鉴于:

(1)本合同所涉及物业的所有权人委托甲方代为进行招商并授权甲方进行租赁管理,甲方接受;本合同已经过物业的所有权人确认同意,各方同意本合同权利义务直接对本合同所涉及物业所有权人直接发生效力,甲方以物业所有权人名义订立合同;

(2)乙方知晓上述情况,认可接受由甲方代为行使出租人权益对乙方进行租赁管理,也认可本合同直接对所涉及物业所有权人直接发生效力;

(3)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

出租人(下称“甲方”):

承租人(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座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每年的至次年月日的月日为一个合同年度)第三条租赁房屋用途

仅限于经营。

第四条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本合同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房屋交付当日对房屋进行验收,并对房屋验收结果和交付情况予以签字确认。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乙方经通知不办理交付,视为合格交付。

第五条租金

租金自第一个合同年度的第1天开始计算。本合同租赁期内的租金(不含税)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计人民币元;第二个合同年度租金计人民币元;第三个合同年度租金计人民币元。

第六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一合同年度租金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此后各个合同年度租金应提前一个月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先付后用。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当在支付第一合同年度租金的同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贰万元,作为全面、正确履行本合同的现金担保。

2.在乙方全面、正确履行本合同的条件下,甲方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房屋腾退、房屋验收定损、有关支付事项结清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无息返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3.在乙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于乙方应付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物业费、损失赔偿金等款项之日,以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冲抵上述应付款项。履约保证金冲抵前述款项之后,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足本条第1款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履约保证金额度不足以冲抵前述款项,或者冲抵前述款项之后,乙方未能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额度的,适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使用租赁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因逾期支付该等费用而产生的违约金(包括滞纳金或者利息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禁止让渡房屋使用权

1.禁止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方。

2.禁止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出借给任何第三方,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使用权让渡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条乙方相关义务与责任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规章,业主规约以及甲方市场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2.自觉配合地方政府、地方政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3.特别注重合法、合规经营和文明经营。

4.乙方须重视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盗、经营作业安全。在乙方租赁期间,造成的房屋灭失、损坏以及人员安全、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不得擅自拆改租赁房屋,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如有违反应当立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6.装饰装修租赁房屋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当事先经规划部门、物业服务公司和甲方批准后实施,装饰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装饰装修。

7.合同期满或者合同被解除后,在租赁房屋上添附的装饰装修物(可移动设施除外)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者毁损。

8.按照法律规定、交易惯例或习惯、本合同相关规定精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9.如房屋产权人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的有关事宜,如因房屋产权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而被处置房产时,乙方自愿无条件放弃因租赁合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一切抗辩权,乙方承诺放弃承租权,无条件搬离。

第十一条房屋腾退、验收和收回

1.合同期满或者合同被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当主动腾退房屋、配合甲方验收房屋、将房屋交还甲方,配合甲方对相关支付事项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2.乙方逾期腾退房屋的,视为乙方无条件委托甲方或者物业服务公司代为腾退(可以自行录像方式保全证据),乙方放置在房屋内的财产由甲方或者物业服务公司登记造册并代为保管,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占用使用费按照租金两倍标准支付。

3.乙方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内配合甲方验收房屋的,视为乙方无条件授权甲方或者物业服务公司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房屋和装饰装修物受到损坏,视为乙方无条件授权甲方或者物业服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受到损坏的房屋和装饰装修物进行证据保全和损失额鉴定,乙方对鉴定结果予以认可并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4.房屋腾退并经验收后,甲方立即收回房屋,并有权就相关支付事项进行结算,如乙方存在欠付情形,甲方有权以适当方式向乙方主张权利。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

1.甲方应当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由于租赁房屋出现产权纠纷,如该纠纷可归责于甲方,并给乙方的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租赁房屋,因甲方未及时交付租赁房屋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第一合同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本合同不生效。

4.乙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以后各个年度租金和(或)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的约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在 10 天之内的,乙方应当按欠付租金和(或)欠交履约保证金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之内付清欠付租金和(或)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决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乙方发出解除通知,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乙方收到解除通知无法确定的,本合同自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视为乙方收到解除通知。本合同解除之后的处置程序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乙方并应当向甲方支付自欠付租金之日起至收回房屋之日止按欠付租金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以及自欠付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之日起至实际缴付之日止按欠付金额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或滞纳金)。

5.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九条规定的,或者违反第十条第1至6款以及第8

款中任何一款规定性质严重的,甲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程序以及合同解除之后的处置办法参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和前款规定执行。

6.乙方违反第十条第7款规定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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