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民事抗诉申请书1范文.docx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何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xxx省xxx市贡井区长土镇大坡村五组XX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范XX(别名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xxx省xxx市大安区牛佛镇新街XX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xxx 省xxx市大安区牛佛镇权利村二组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xxx省xxx市大安区和平乡金胜X号附X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xxx 省xxx市沿滩区永安镇柏祥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
负责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xxx省xxx市XX区XXX街XX号。
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XX人民法院( )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范XX、李XX诉申请人何XX、被申请人刘X、林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提起抗诉申请。
本案的基本事实:
9月20日,被申请人刘X向申请人之子何XX借出了申请人所有的川CXXXX号小型轿车使用,刘X驾驶此车行驶至“南湖立交桥”路段时,与被申请人林XX 驾驶的川C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行人范X受伤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本案发生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范XX、李XX(系范X父母)垫付102090.90元。 9月27日,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作出高新公交认字[ ]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刘X承担主要责任,林XX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范XX、李XX将申请人、刘X、林XX和XXXX公司xxx市分公司起诉至XX 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4月18日,XX区人民法院作出( )X 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与刘X承担77024.41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知晓刘X的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刘X与申请人之子何XX一直以来是朋友关系,在交往的过程,刘X一直都驾驶有自己的“xxx 马自达”轿车,在事故当天,是由于刘X自已的车辆留存于维修店进行修理而临时又需要用车,故向何XX借申请人的车辆使用。在借车之时,刘X并未告之何XX自已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由于之前每次与刘X见面,刘X 都驾驶自己的车辆,何XX自然也不会知道刘X当时处于无证驾驶的状态。
2、刘X在当日是向何XX提出的借车请求,并非是向申请人,申请人在当时甚至连借车一事都无从得知,更是不可能知道刘X的驾驶证被交警队暂扣的事实,也自然不可能尽到必要和合理的审查义务。
3、在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作出的高新公交认字[ ]第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