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法导论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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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导论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1、卢卡斯案

1292年,一个叫卢卡斯的伦敦商人,从一个德国商人处购买了价值31英镑的货物,没有付钱,就离开了里恩集市,德国商人对卢卡斯的行为诉诸里恩集市法院,卢卡斯没有按照商法回应他的指控,而是选择逃走。

卢卡斯从里恩逃到圣博托尔夫、林肯、赫尔,最后逃回了伦敦。那个德国商人则一路追来。卢卡斯的行为造成了一个严重的后果——任何其他国家的商人都不愿意在伦敦市民未付足货款的情况下,就把货物卖给他们,这些商人称他们是弄虚作假的债务人。这使得伦敦商人蒙受了耻辱。为维护伦敦商人的商业信誉,在众多伦敦商人的要求之下,卢卡斯最终被关进了伦敦塔,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他的案件最终根据人身保护状由国王的政务会加以复审。

该案反映了中世纪商法的两个理论:①自治机制;②诚实信用。

卢卡斯案告诉我们,尽管商事交易是双方的私事,但一个商人的行为如果侵害了商人整体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其他商人乃至国家的法律也不会坐视不管。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也简称“普莱西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对此案的裁决标志着“隔离但平等”原则的确立。

1892年6月7日,具有1/8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故意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相关法律,白人和有色种族必须乘坐平等但隔离的车厢。根据该条法律,普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遭到逮捕和关押。于是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责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第13、14条修正案而享有的权利。但是法官约翰·霍华德·弗格森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法,普莱西最终败诉,以违反隔离法为名被判处罚金300美元。

普莱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决,但该法院维持了弗格森的原判。1896年,普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5月18日,最高法院在1名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以7:1的多数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第13、14条修正案,因为“隔离但平等并不意味着对黑人的歧视,而只是确认白人和黑人之间由于肤色不同而形成差别”。但持少数意见的哈伦法官认为,美国宪法应当是“色盲”,当涉及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民权时,法律只应就人论人,而不应考虑其背景或肤色。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禁止白人和黑人自由选择乘坐哪一节车厢,禁止其平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显然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平等权,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违宪。但这个伟大而且符合人性本质的意见,并未被当时绝大多数联邦法官接受。因此,该案成为美国通过第14条修正案后,继续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宪法判例根据。

之后经过58年的漫漫长路,才由美国著名的黑人大法官瑟古·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在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中,宣布普莱西一案无效。这两个案例均为美国宪法权利的著名案例,是美国法学院的必修课。

第四节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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