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执行程序总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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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执行程序总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民事执行的特征 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执行机构 执行主体 执行当事人 执行程序总则 执行标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的开始 移送执行 执行受理 执行调查 参与分配 执行担保 执行竞合 执行和解 执行程序的进行 执行中止 执行承担 委托执行 协助执行 责令执行和变更执行 执行结案 执行程序的结束 执行终结 不予执行 停止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回转
执行程序总论
1.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民事执行不同于履行,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强制力。民事执行被称为强制执行,而履行被称为自动履行。
2.民事执行的特征
(1)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3)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4)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联系
①两者的最终目的相同。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司法秩序。
②两者相互交叉。一方面,民事审判程序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最终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另一方面,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有时也会涉及执行的问题,③两者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狭义的民事诉讼程序只包括民事审判程序,而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包括民事审判程序,而且还包括民事执行程序。
(2)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主要区别
①两者的直接目的不同。民事审判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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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得到实现、民事义务得到履行。
②两者的基础不同。民事审判程序是以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建构的;而民事执行程序则是以国家的民事执行权和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权为基础建构的。
③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一方面每个民事案件都必须要经过民事审判程序,但只有少数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案件,才会经过民事执行程序;另一方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所解决的都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而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不仅包括民事性质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包括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内容以及行政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行程序总则
1.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
(1)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民事执行权,专门负责从事执行工作的职权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3款改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定执行机构”。没有限定是哪一级法院。
我国执行机构在设置上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①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相互分立。
②各级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
③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组织。
④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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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指令纠正或者裁定纠纷。
②裁定不予执行。
③限期执行。
④共同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⑤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⑥暂缓执行。
⑦追究责任。
(2)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其中,权利人在申请执行中被称为申请执行人;义务人被称为被执行人或者执行义务人。
执行根据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法院也只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实施执行措施。但有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会因为客观原因承担执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者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即执行承担。另外在执行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执行当事人追加的情形。
执行承担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②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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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④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③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④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⑤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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