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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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医疗用品广告,《办法》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为了避免对病人和播出机构形象造成伤害,《办法》还规定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播出。
杜海建议电广媒体可以在广告植入方面加多一点功夫。
新闻背景:
日前,广电总局颁布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和《关于加强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办法将从2010年1月1号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发布的《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17号令)同时废止。
调整的重点是细化了广告播放的内容标准,强化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责任。其中,对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间和次数作了细化,并要求今后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长应该提示,剧场、栏目冠名应与节目内容相和谐。
强化监督处罚
情节严重将采取退出机制,暂停商业广告甚至关停频率频道
目前,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仍然艰巨:虚假违法广告尚未杜绝;部分内容低俗的广告屡禁不止;内容夸大、夸张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数量较多,占广播电视投诉总额的七成以上。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01.每小时12分钟的广告时间
02.播出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03.在每套剧的前后,观众可能要面对最小4分半钟至9分钟的广告
解决之道:广告插播《剧情介绍》、《观众看电视拿大奖》
01.增加观众观看热情,锁定观众注意力
02.拓展了节目时间,同时置换出更多的广告时段
严控广告播出时长和医药广告
——广电总局解读《广电广告播出办法》
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2003年9月15日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
细化内容标准
医疗广告禁止以公众人物形象做疗效证明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并首次将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纳入商业广告的范畴,计入广告播出总量进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理。
投资建议:
维持中性评级,该事件影响正面,把握交易性机会。由于具体受益程度还取决于广告主的需求和一年一签的广告代理成本,我们暂时维持电广传媒和中视传媒的盈利预测。当前股价下,电广传媒2010 年PE 为63x,中视传媒2010年PE 为44x,均处于板块估值的高端,维持中性评级。操作方面,建议投资者把握事件驱动的交易性机会,尤其是电广传媒,包括未来有线网络的跨地域整合和丰富的创投概念等。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还新增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条例,明确指出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酒类商业广告也不允许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61号令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播出剧时,可以在每集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办法还对广告的限播内容进行了完善。
传媒行业: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出台,允许商业广告时长增加
中国广告协会金国强:广电总局将不遗余力执行
中国广告协会分会金国强秘书长说,广电总局制定并公布《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筹划已久,广电总局针对2004年施行《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17号令)之后对实际应用中存在的大量问题作科学分析,先后前往全国多个城市深入座谈、调研,结合广告行业各利益攸关群体,并借鉴国际业已成熟经验后,于9月10日审慎制定并颁布该办法。
谈到新规定可能对媒体广告行业造成的影响,杜仲明个人觉得这样的调整应该是对媒体广告行业带来新的动力,刺激和挑战。可能令媒体对广告价格有初步提升的意向。 杜仲明建议,媒体如果对节目时间的编排作重新调整和策划,如增加不同类型的栏目或节目,避免剧连续播放。从晚上6点至11点(普遍名为黄金时间)整体广告时间供应上计算,总共有54分钟的广告时间。从这54分钟可以得到的回报可能比调整剧内广告价格的效果会来的更好。“相信观众收看的习惯并不单是看剧,只要有适合观众的节目,理论上他们是会接受。这样可能很容易达到媒体,观众和广告主三赢的局面。”
金说,广电总局此次对17号令作大幅修改,并同步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显然是早有准备和预防的,下一步他们将严格监管,落实条理施行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坚决阻止广告广告播出机构将61号令看作摆设,遏制令行禁不止的情况发生。虽然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但是总局将不遗余力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对61号令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其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新趋势。
公益广告是提升媒体形象、企业形象最好的载体。《办法》专门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的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为了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办法》还特别规定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公众用餐时间也不得播出此类广告。
广电总局发布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自2010 年1 月1 日起实施;旧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管理办法》并未减少反而增加了商业广告时长,利好电广传媒和中视传媒。
评论:
新《管理办法》允许发布的商业广告时长增加,利好电视广告行业。1)允许发布商业广告的总时长有增无减。旧《暂行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 至13:00 之间、电视台在19:00 至21:00 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 分钟”要求“每小时节目内广告时长不超过12 分钟,黄金时段不超过9 分钟”;而新《管理办法》“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 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 至13:00 之间、电视台在19:00 至21:00 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 分钟”规定“每小时节目内商业广告时长不超过12 分钟,黄金时段不超过9 分钟”,对允许发布商业广告的总时长并没有减少,按字面上来理解反而应该有所增加。2)公益广告时长占比略有下降。旧《暂行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相当于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间的3.1%;而新《管理办法》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因此,在总广告时间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了公益广告时长比例的下限,增加了商业广告的时长占比。3)电视剧可以插播广告的时间也有所增加。旧《暂时办法》规定“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 至21:00 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 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 分钟”,而新《管理办法》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 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 分30 秒。其中,在19:00 至21:00 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 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 分钟”,不仅增加了黄金时段(19:00-21:00)电视剧每集可以播出1分钟的插播广告时间,而且增加了非黄金时段电视剧每集30 秒的插播广告时间。4)放宽了酒类广告的类型限制。在酒类广告播放限制方面,新办法将原来对“酒类广告”的限制改为对“烈性酒”的限制,实为有所放宽。
电广传媒和中视传媒均将受益,电广传媒受益程度可能更大。1)中视传媒代理CCTV-10 的全部广告,以及CCTV-1和CCTV-8 每晚黄金时段两集电视剧后的片尾标版广告,新旧办法均未对片尾标版广告做出任何限制,从总体商业广告时间增加的角度分析,中视传媒反而受益。2) 电广传媒代理湖南电视台(含湖南电视台卫星频道、经视频道、都市频道、生活频道、娱乐频道、广播电视报)的所有广告,由于涉及频道数量更多,电视剧插播广告时间增加,电广传媒受益程度会更大。
金同时告诉记者,明年全国人大将极有可能颁布新的广告法。
群邑集团杜仲明:调整将对媒体广告行业带来新的动力,刺激和挑战
群邑媒介购买数据中心数据长(Head of GMT Data Center)杜仲明亦向中华广告网国华有约频道表达了他对61号令的看法。
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间和次数上,杜仲明认为,每小时12分钟的广告时间“比较标准,12分钟约定应该是对节目质量的一个保障,避免每套节目的连贯性因广告数量过多而受到影响。”
但是,针对新办法中,“播出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杜仲明从广告媒体代理的角度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如果每个小时内只有一,两个插口的安排,在每套剧的前后,观众可能要面对最小4分半钟至9分钟的广告,可能会影响观众对节目的钟情度,因而对收视率的持久性有直接的影响。这样对于广告主的投放回报必然受到冲击。当然个别节目本身的吸引度和质量也是很重要的因素。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使用国家名义做商业广告的现象,《办法》在规定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外,特别强调了不得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此外,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也被严厉禁止。
量化播出管理
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
在播出时长方面,《办法》将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由原来“按天计算”调整为“按小时计算”,并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19点至21点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过去对广告播出时间的管理都是按天计算,给监管带来了一些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白天广告少、晚上广告多的不均衡局面。”任谦说,《办法》将广告播出时长计算单位细化到小时,有利于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合理编排,也有利于提高广告的到达率。
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的几点解读
针对10日由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国华有约频道专访了中国广告协会分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金国强和群邑媒介购买数据中心数据长(Head of GMT Data Center)杜仲明,以期获得一些关于新办法的有效解读及较有针对性的建议。
金认为,广电总局选择在十·一前颁布61号令,这个时机的选择实际上照顾了广告主、媒体和广告从业公司的利益,最大程度的缓解他们在执行新办法中的不适,“广告交易在十一之后将迎来高潮,在十一前提早公布,为各方提供了研读新办法的时间,以便对下一步的工作早做准备,缩小和避免执行中造成的影响。”
金国强补充,新办法的执行更多需要政府严格监管、协会帮助执行、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以及行业自我觉悟的提高相互辉映。一些懂得市场规律的媒体,事实上在新办法颁布前已经主动对广告播出方式尝试变革,迎合观众的口味和对媒体环境的诉求。只有提高广告播出质量,净化荧屏,在节目内容上多创新,出精品,才是长远的收视率之道。
03.给观众的奖品可以视为对企业做的推广
04.定期组织赞助企业针对观众做社会公益活动,完成公益任务,让企业看到观众热情,增加广告收入,让观众得实惠,持续关注节目
因此杜仲明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再放宽一点。“如果可以让广告时间能尽量分布,观众、媒体和广告主也应该可以受惠,譬如是否可以考虑增加插播次数或增加插播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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