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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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定义及特征:定义: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特点:设权性: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无因性: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持票人不必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债权的存在无关。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流通性:票据权利依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可追索性:票据遭到拒付,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汇票的定义及内容: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内容:绝对必要记载项目: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项目: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任意记载项目:出票条款,“付一不付二”条款,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必须提示承兑,不得提示承兑。

本票的定义特点: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特点:无条件支付承兑,出票人=付款人,不必办理承兑,本票只有一张。

支票的特点: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特点:出票人具备一定条件,见票即付,付款人仅为银行,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不附带利息条款,晚提示可以不付款,只开一张。

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定义: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即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特点: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信用证是纯粹单据业务。

单据的含义作用:外贸结算中出现的一切票据、证书或证明的统称,包括金融单据(汇票本票支票)和商业单据。作用:出口方履约的证明;出口方收款的凭证;进口方付款、提货的依据;银行办理结算的依据;进出口报关、纳税的凭证。

商业发票的定义及内容:亦指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也是卖方凭以向买方索取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款的依据。内容:首文:发票名称;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抬头人的名称和地址;发票号码;发票签发日期;信用证号码;合同号;运输细节。正文:唛头及标号;货物的描述;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商品的包装和件数。结文:各种证明;签章。

海运提单和航空运单的区别:海运提单:出口商作为托运人,把出口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由后者运抵目的港,再由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收货人这样一种运输方式所开出的单据。性质: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海运提单具有可流通性。航空运单:采用飞机运输货物,由航空公司(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凭以提货,而应凭航空公司的到货提货通知单

直达提单、联运提单:按照承运方式不同:直达提单(Direct B/L),指定由同一船舶将货物直接从启运港运达目的港的提单。联运提单(Through B/L),货物运输的全程需由不同的运输工具联运到目的地,但其中有一程须为海运。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性提单: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划分:记名提单(Named Consignee B/L),在抬头人栏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可转让流通,无需背书。指示性提单(Order B/L)在抬头人栏载有“指定人”字样,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转让,由受让人持提单向轮船公司提货。过期提单、正常提单、倒签提单:按照提单签发日期与交单日期之间时间的长短划分:过期提单(Stale B/L)、正常提单(Unstale B/L,Fresh B/L or Current B/L)、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按提单有无承运人批注划分:清洁提单(Clean B/L),不带有明白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带有承运人附加关于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包装不当的批注的提单,又称瑕疵提单(Foul B/L)。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相同点:都用于中间贸易。不同点: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必须经过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授权;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与原信用证、开证行无关;2.可转让信用证是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二受益人,与原证是两张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背对背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得不到付款保证。3.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不会增加付款责任;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包买票据:弗费廷,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贴现已被进口商承兑、并通常由进口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融资业务。

包买票据业务特点:业务对象:资本货物(大型成套设备等)和技术贸易;性质:中长期融资方式;时间和金额:时间较长,金额较大,故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工具:多使用本票和远期汇票;权利关系:出口商做包买业务必须转让所有票据的债券关系,包买商则放弃追索权;目的:出口商向包买商转嫁风险,同时获得出口融资,包买商则可收取较高的融资费用。为什么要建立代理行关系:从商业银行的交易中介职能说起,1.国际交往密切:任何交往背后都有资金的流动;2.国际贸易大发展:贸易走到哪里,结算就跟到哪里;3.不可能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设立分支机构:政治约束、经济成本约束;4.业务受到限制:法律约束。

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包含两个动作:在票据背面签名,即使只签字不加文字说明,也视为背书。交付被背书人。

参加承兑: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追索,其他人要求承兑的行为。为防止持票人追索,以维护特定义务人的信誉,参加承兑人是非票据的债务人在拒绝承兑时候的付款人。

票据行为:以确立、转移或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银行保函:银行应某项经济交易中的一方要求,以自身信誉向该经济交易中的另一方担保前一方在经济交易合同中的一定债务/责任的偿付/履行时,向另一方出具的在一定效期内承担一定支付/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文件。

国际保理: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Sell on Credit)或称记账赊销方式(Open Account,O/A)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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