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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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保险财产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一)房屋;(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费率表(2016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B款费率表(2016版)
二、调整系数
3、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
不约免赔时该系数值为1.1。
免赔额调整系数
4、个体风险调整系数
个体风险调整系数=公共消防情况调整系数×防灾防损设施调整系数×物业安全管理状
5、规模调整系数:根据渠道上一年度承保客户数量,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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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保险费=(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保险金额×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年基准费率×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保险金额调整系数+室内装潢保险金额×室内装潢年基准费率×室内装潢保险金额调整系数+室内财产保险金额×室内财产年基准费率×室内财产保险金额调整系数)×租房人数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个体风险调整系数×规模调整系数×销售渠道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系指定为我公司提供“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投保范围内的家庭财产。
第二条被保险人必须居住在我国境内,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合法拥有者,对被保险财产具有合法权益。
第四条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因投保一项抵押、出租、租用、借用,且投保人也经我公司同意而需要保险的,或与被保险人直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且我公司按照投保申请所载明的不同财产而支付保险金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火灾爆炸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轻微爆炸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六条水渍雨淋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突发水渍、雨淋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七条自然灾害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修复或重建的费用。
第八条盗抢损失: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等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我公司将支付其损失的费用。
第九条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在其财产使用期间内,因履行自己因财产致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时,我公司将提供责任保险赔偿。
第三章交费与赔付第十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期,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及险别来确定。
第十一条除非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险合同到期会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出险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我公司,并提供详细的报案材料。
第十三条我公司将在收到报案材料后,派遣理赔员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并尽快给予赔付。
第十四条赔付的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四章其他第十五条对于损失基本相同的财产,投保人应根据其实际价值分别投保,否则保险金将按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损坏财产或对财产发生过多的事故,我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保险金额的调整以及与保险合同相关重要通知,我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城市家庭综合保险 条款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在个人责任保险项下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居家责任保险 保险地点范围 第二十三条 保险地点范围为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地点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部分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 (一)保单明细表上列明的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的配偶; (三)被保险人的子女; (四)与被保险人同住的其他人; (五)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的监护对象。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证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实施欺骗、盗窃、抢劫、恶意破坏行为,导致被保 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非劳务服务中介机构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家具和个人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及其它设备、工具、原材 料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附加玻璃破碎保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地点内房屋中已安装的、永久构成被保险房屋一部分的玻璃单独破碎造成玻璃本身的损失。 二、责任免除 除了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温室玻璃、彩绘和艺术玻璃、可携式镜子的损失; (二)玻璃缺口和出现大面积裂纹; (三)玻璃瑕疵或维护不善; (四)在安装、放置或整修过程中引起的损坏。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合理的修复费用扣除免赔后赔偿。 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合集
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商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一订立合同双方:保险方:____保险公司;投保方:______。
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
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
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
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______(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投保方的义务______一、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状态本合同有效期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财产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型家庭。
被保险财产范围包括:住宅、家具、电器、装修、贵重物品等。
3. 承保风险本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入室盗窃、抢劫、纵火等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管道破裂、水池溢水等水患造成的财产损失;•火灾、盗窃等导致的贵重物品损失。
4.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承担不低于保险金额2%的自付金额(即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将按照实际损失和免赔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80%。
5.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6.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给予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替换费用、重置费用等直接与事故有关的合理费用。
7.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保费率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说明。
8. 保险事故处理程序8.1 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申请。
8.2 保险人的调查与赔付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包括实地勘察、取证等。
根据调查结果,保险人将及时做出赔付决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9. 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提出继续保险的意愿。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
如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7401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General family property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clause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完整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保险
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一、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家庭财产保险(简称为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在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其保险标的、承保地址、保险责任等与团体火灾保险均具有相似性:一是保险标的都属于具有实体的财产物资;二是都要求存放在固定的处所;三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均包括若干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可以附加承保盗窃风险等。
但家庭财产保险作为与团体火灾保险相对应的另一类火灾保险业务,实际上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并在经营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特色:1.业务分散,额小量大。
即城乡居民均是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的,不仅居住分散,而且物质财产的积累有限,每一户城乡居民家庭都是保险人的一个展业对象和一个潜在的保险客户来源,因此,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是一种分散性业务,其单个保单的承保额不高,但业务量却很大。
2.风险结构有特色。
家庭财产面临的风险一般主要是火灾、盗窃等风险,这种风险结构与团体火灾保险有着巨大的差异。
因此,保险人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选择与防损工作。
3.保险赔偿有特色。
一方面,家庭财产保险的赔案大多表现为小额、零星赔案,需要投保人投入较多的人力来处理;另一方面,保险人对家庭财产保险中理赔一般采取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4.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
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面向普通的城乡居民,为满足他们的不同需要并使险种真正具有吸引力,保险人不仅提供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往往还推出具有还本性质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等,以及综合承保财产损失与有关责任的保险等。
因此,城乡居民的投保选择机会较多。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一)适用范围家财险适用于我国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以及外国驻华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凡属于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外国驻华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白有财产、代他人保管财产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都可以投保家财险。
第七章 家庭财产保险
背景资料
在国外,保险人通常将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与 比例赔偿方式相结合,以促使被保险人提高 自己的投保金额。 例如,在英国火灾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承 保方式叫“75%分摊”,即当保额低于投保 财产实际价值75%时,按比例赔偿,反之采 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这种方式较好的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 促使投保人提高保额来求得第一危险赔偿方 式的待遇,值得我国借鉴。
不保财产
(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 (2)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难以核实的 财产; (3)机动车辆、运输中货物、农作物 (4)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 不予承保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范围
1、基本责任:列明方式列举保险事故
(1)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2)施救损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灾害事故的情况 下,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 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 (3)施救费用: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
(1)火灾、爆炸; (2)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 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4)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 顶、屋架)倒塌; (5)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 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扩展责任
保险人可根据险种特点和业务发展 需要扩展一定的保险责任. 盗抢责任 第三者责任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责任 现金 首饰盗抢责任 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 自行车盗窃责任
1 2 3 (2)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 征用; (3)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 大过失; (5)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 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6)家用电器本身损毁
家庭保险计划书
家庭保险计划书1、家庭情况与风险分析1.1家庭财产与成员收入情况分析成员1:李先生,46岁,处长,年薪15万,五险一金,身体健康。
成员2:李先生妻子孟女士,46岁,年薪10万,年终奖不定,五险一金,身体健康。
成员3:女儿,19岁,在校学生。
1.2家庭财产情况和风险评估家庭资产:住房两套:120平方,价值600万元,精致装修;自用车:一辆,价值50万元;车位一个:价值10万元。
1.3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风险评估家庭成员身体均健康,无大病,父母双方均有北京市医保,女儿为在校大学生,享受大学生公费医疗政策。
2、家庭财产投保计划2.1已有保险分析2.1.1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2017年投保,有效期三年,年缴保费10万元,保额为50万元。
相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限制,购买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能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保障项目,更具有针对性。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的房屋保险金额在20-1000万元,更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
2.1.2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每年4月投保,年缴保费7000余元(每年根据前一年出险情况进行调整),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人身保险、玻璃破损险)。
人保的车险对于3年驾龄以上的司机来说更加划算。
由于父母双方驾龄均已超过15年,驾驶技术已十分熟练,再加上人保的理赔细则对实际情况更具有针对性的好处,因此选择人保的车险。
2.2保险需求2.2.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一、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①火灾、爆炸;②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③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选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原因:①家庭住房是一个家庭立足的根基,如果遭受地陷、台风等自然灾害而导致房屋受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可申请理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获准开办此险种业务的所有省级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第一条本产品单独设立产品专项代码及险类四编码,并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维度核算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独立核算,按月出具损益表。
第二条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总公司及各省级分公司开设投资金专户用于本产品资金的管理和结算,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开立账户。
承保机构收取本产品投资金,应全额存入投资金专户。
省级分公司非直联银行投资金专户资金应至少每周归集至直联银行投资金专户;省级分公司直联银行账户投资金专户资金每日由资金系统自动上划至总公司投资金专户。
第三条承保机构收到本产品储金及代理机构的代销清单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每份保单储金金额录入收付费系统,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保户储金及投资金”科目。
第四条保险产品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由系统根据每份保单的保险费及保险年限自动计算并确认的应计总保费,在总公司借记“利息支出-风险保费支出”科目,贷记“系统往来”科目;同时在分公司借记“系统往来”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第五条固定收益类储金业务,从当期开始至保险期满,系统每月1日自动按保单规定的利率计算并确认保单红利。
在总公司借记“利息支出-保单红利支出”科目,贷记“系统往来”科目;同时在分公司借记“系统往来”科目,贷记“应付保单红利”科目。
第六条承保机构通过代理机构渠道销售需要确认代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用支付金额,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手续费”科目,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用时,借记“应付手续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代理费用的支付,应比照保险手续费进行管理,必须取得合法、合理的银行、金融或代理机构的结算凭据,从手续费专户进行列支。
第七条若发生保险期未满提前退保赎回时,核算单位应按计算确定的退保费借记“保费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风险保费”科目,按每份储金金额借记“保户储金及投资金”,按应扣除的提前退储手续费贷记“其他业务收入-退储手续费”,按实际返还的投资金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其中扣除的退储手续费确认至该产品险类。
家庭保险计划书
家庭保险计划书1、家庭情况与风险分析1.1家庭财产与成员收入情况分析成员1:李先生,46岁,处长,年薪15万,五险一金,身体健康。
成员2:李先生妻子孟女士,46岁,年薪10万,年终奖不定,五险一金,身体健康。
成员3:女儿,19岁,在校学生。
1.2家庭财产情况和风险评估家庭资产:住房两套:120平方,价值600万元,精致装修;自用车:一辆,价值50万元;车位一个:价值10万元。
1.3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风险评估家庭成员身体均健康,无大病,父母双方均有北京市医保,女儿为在校大学生,享受大学生公费医疗政策。
2、家庭财产投保计划2.1已有保险分析2.1.1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2017年投保,有效期三年,年缴保费10万元,保额为50万元。
相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条款限制,购买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能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保障项目,更具有针对性。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的房屋保险金额在20-1000万元,更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
2.1.2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每年4月投保,年缴保费7000余元(每年根据前一年出险情况进行调整),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人身保险、玻璃破损险)。
人保的车险对于3年驾龄以上的司机来说更加划算。
由于父母双方驾龄均已超过15年,驾驶技术已十分熟练,再加上人保的理赔细则对实际情况更具有针对性的好处,因此选择人保的车险。
2.2保险需求2.2.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一、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①火灾、爆炸;②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③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选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原因:①家庭住房是一个家庭立足的根基,如果遭受地陷、台风等自然灾害而导致房屋受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可申请理赔。
人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5号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2012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
保险条款(2012版)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被保险人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合同中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其他事项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如有)构成,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款是对保险合同的详细约定,投保单是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要约,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凭证。
在本合同中,当与投保单、保险单不符时,以投保单、保险单为准。
二、保险期间和地域的确定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生效之时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保险地域:本合同所承保的保险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1.保险责任: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件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支出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具体保险金额和赔付标准详见保险单。
四、投保对象和保险费1.投保对象:本合同的投保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居民。
2.保险费:被保险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率详见保险单。
五、保险事故通知和赔付1.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赔付程序:保险公司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立即进行赔付的审核和处理,符合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赔付。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解除合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解除合同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解约手续。
2.终止合同:本合同发生以下情况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死亡;(2)保险金给付完毕;(3)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4)保险费未支付。
七、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提及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本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一种旨在保护家庭财产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针对房屋、家具、电子设备、财产损失、盗窃等风险提供全面保障。
在较长的时间里,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的缺乏,许多家庭在发生财产损失时会面临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方面,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出现旨在填补这一空白,为广大家庭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1.保险种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险险种:(1)房屋保险: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围墙、门窗等不受意外损害的保险。
(2)财产保险:包括家具、电器、家用电子产品,以及收藏品等物品,如受到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损失时,此项保险可报销损失。
(3)家庭责任保险:此项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致人伤害、损坏他人财物等等。
(4)盗窃保险:当房屋和其他财产受到盗窃行为时,此种保险可以帮助赔偿受到的损失。
2.保险责任(1)房屋保险:被保险人在购买房屋保险时,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险起来。
如果因意外事故,例如爆炸、火灾等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2)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将家庭中的各种财产统一纳入保险范围内。
如果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例如水灾、风灾等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
(3)家庭责任保险:本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若被保险人的孩子在街上与他人相撞,并且导致对方受伤,此时,家庭责任保险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民事赔偿责任。
(4)盗窃保险:当家庭成员的财产遭到盗窃时,保险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3.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一签。
符合条款的,约定可以续保。
(2)合同保费:合同保费由被保险人支付。
保费根据被保险财产性质、面积、保险金额以及等其他因素确定。
(3)理赔责任: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并根据理赔申请书、报案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确定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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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12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并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臵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四)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三)被保险人所有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三)日用消耗品、机动车、商业性养殖及种植物;(四)仅用于生产和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屋及其它财产;(五)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六)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五)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其中:(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
(三)农机具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四)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二)财产损失清单;(三)发票、费用单据;(四)有关部门的证明。
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沾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五)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八)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九)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