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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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
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 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合同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 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 者返工、改建。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 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 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6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
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 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施工质量检验,通常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或称 为过程检验),包括预检、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 检验以及隐蔽工程检验等。
施工单位应当严把两道关:一是谨慎选择生产供应厂商;二是 实行进场二次检验。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 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 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 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品混凝土实行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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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二)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
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的那部分 工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 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 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 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 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 档。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 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 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 合格项目台账。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
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 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 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 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
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 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 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 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 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 返修。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5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
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的教育培训通常包括各类质量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先培训、后上岗。特别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 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 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未经培训 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
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 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 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
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检测的活动。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 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 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 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一、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
本要求。 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都属
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 技术标准施工,则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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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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