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部门文件
河海常校科〔2011〕3号
关于公布《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区各单位:
为加强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特设立“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为规范创新项目管理和经费的使用,保证项目良好运作并取得预期成果,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科技与国际合作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区在校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特设立“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为规范创新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创新项目良好运作,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三条创新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为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中期检查、成果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
第三章创新项目的立项范围和项目分类
第六条创新项目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校及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公布的指南课题;
(二)专项资助单位的指南课题;
(三)学科交叉与融合的具有应用前景的创新研发项目;
(四)与地方产业技术需求紧密结合的共性技术难题;
(五)人文社科类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
(六)为准备申报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自然基金进行先期研究的课题。
第七条创新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企业研究生工作站项目、企业专项、学校项目三类。
第四章创新项目的申报及资助金额
第八条创新项目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项目的申请对象为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导师所指导的在校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研究生,委培或在职研究生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二)每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鼓励以项目组名义进行申报。若以项目组的名义进行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
(三)申请者必须具备申请项目的前期研究基础;
第九条项目资助金额5000~10000元,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此额度内提出申请资助的金额,由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最终确定资助额度。
第五章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创新项目采取研究生本人申报,导师、学院预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创新项目的申报及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秋学期(10-11月)组织一次。其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根据校区下发的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征得导师同意后,填写《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所在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后,签署审议结果和推荐意见,并将所要推荐的《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表》及电子版报送科技与国际合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三)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对申请人资格、申报项目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资助范围及要求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递交专家组评审,根据经费状况提出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
(四)创新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由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资助项目评审标准
1、选题为学科前沿,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研究思路和技术具有可行性,在理论或方法上新颖、创新,能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或成为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4、论证充分,推理严密,逻辑性强,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应填写《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提供项目阶段性成果,经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审核合格后,方可核拨下一阶段经费;如没有提供中期检查报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则停拨经费。《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科技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检查表》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下一阶段研究计划等。
第十三条项目的整个研究工作进度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导师负责研究过程指导和审批报销研究经费。原则上在整个项目研究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项目如因以下情况不能继续进行时,该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前一个月向科技与国际合作部申请项目提前中止:
(一)项目研究期间,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负责该项目研究的;
(二)项目研究期间,因技术问题难以攻克或因某种特殊的非技术问题导致项目的研究不能继续下去的。
如出现其它情况,则应及时与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协商解决。项目负责人如故意隐瞒情况,一经查出,则视为故意隐瞒处理。
第十五条凡需办理提前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提交项目中止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列明项目提前中止的原因、项目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中止报告经批准后即可办理项目中止手续,并与财务管理部门结清有关款项。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创新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科技与国际合作部,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若未经报批,擅自对资助项目进行更改,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科技与国际合作部除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外,还将建议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河海大学常州校区科技创新项目结项申请表》,并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验收或鉴定书,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一并报送科技与国际合作部申请项目结项。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负责项目的结项评审工作,并签署研究成果结项审定书。
第十九条获得项目资助的项目除了项目预期的成果实物,还应至少应发表与项目研究内相关的学术论文: SCI或EI刊源论文1篇以上,或申请发明专利1件。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概况和项目研究成果向全校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及其名次排列顺序如有异议,均可在成果公布一周内向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提出书面意见。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对有异议的成果,应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协商,协调未果的,由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最后裁定。
第二十一条申报项目一般以一年为完成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结项的,经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或半年结项。每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项一次。对超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学校收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在创新项目的申请、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等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