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制定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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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初始原料的中药材标准 • 作为提取用原料的饮片标准 • 作为制剂用原料的中间体(浸膏或干膏粉)标准 • 作为终产品的成品标准。 • 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具备汤剂的基本特点 配方颗粒的制备,除成型工艺外,其余应 与传统汤剂基本一致,即以水为溶媒提取,以物理方法固液分离、浓缩、 干燥、颗粒成型等工艺生产。配方颗粒药效物质应与中药饮片水煎汤剂 保持基本一致。 (二)符合颗粒剂通则有关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配方颗粒应符合《中 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颗粒剂项下的有关要求。根据各品种的性质, 可使用颗粒成型必要的辅料,辅料用量以最少化为原则,另有规定 外,辅料与提取物干膏粉(以干燥品计)之比一般不超过1:1。
(一)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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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辅料要求
1. 供饮片生产用中药材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相关标准的规定,且企 业应结合中药材实际质量水平和资源可供应水平以及工艺控制水平制定 中药材企业内控标准及关键控制指标,并提供三批检验报告书。
2. 产地、资源与生产 生产企业应当对所用原料药材进行资源评估并实行完全追溯。对栽培、
二.研究用样品及对照物质的要求
(一)实验研究用样品 • 研究用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覆盖品种上市拟采用药材的道地产地或主产
区,每个药材产地不少于3批,并对样品批次数量从产地环境条件、质量水 平等方面的代表性进行合理评价,至少应收集15批以上药材样品,依法制 成饮片和“标准煎液”。 • 其中至少有3批应达到生产规模的量,以满足备案用样品的要求。样品保存 应符合各品种项下的贮藏要求 • (二)对照物质: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对照物质(包括对照品、对照 提取物和对照药材)
一.基本要求
• (三)符合质量一致性原则 按照质量一致性原则,建立从原料、 生产到成品的全产业链质量控制体系,以“标准煎液”为基准进行 批与批之间质量一致性的合理评价,并建立生产工艺标准规程和相 应控制方法。 原料的药材和饮片应符合《中国药典》标准,为保证批间质量基 本一致及可追溯,应在工艺规程中建立投料方案,规定原料混批调 配投料方法。原料、中间体、成品三者药效物质的指纹或特征图谱 和含量测定的成分均应以“标准煎液”为基准进行合理评价,并应 有确定的量值传递相关性和转移率范围。 (四)符合品种适用性原则 中药配方颗粒是对传统中药饮片的补 充,对于不适宜制成配方颗粒的品种,原则上不应制备成配方颗粒。
•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明确生产全过程质 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内控药品标准包括原料、 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指标。企 业内控成品检验标准应当不低于统一标准。
背景 - 管理办法对标准的要求
• 药品标准应当统一,且须体现高标准。 • 欢迎已有研究积累的企业、科研机构踊跃提出药品标准草
技术要求主要内容
➢ 一.基本要求 ➢ 二. 研究用样品及对照物质的要求 ➢ 三.原辅料要求 ➢ 四.“标准煎液”要求 ➢ 五.中间体(浸膏或干膏粉)的要求 ➢ 六.生产工艺要求 ➢ 七.质量标准要求 ➢ 八.稳定性试验要求 ➢ 九.申报资料目录及其要求
一.基本要求
配方颗粒需要建立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
养殖或野生采集的药用动植物,应准确鉴定其物种,不同种的中药材不可 相互混用。提倡使用道地药材。
• 凡是能人工种植/养殖的,其原料药材应来源于符合GAP要求自建或合 建的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应固定产地,落实具体生产地点、种植/ 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农户,说明药材规范化栽培情况、栽培面积、年 产量、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采收年限)和方法、产地加工、药材 供需状况及预计产品生产所需药材量,还应说明良种繁育、农药及化 肥使用情况以及保证药材质量的措施和方法,并提供相应研究资料;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中药材生产。
目标是要通过科学管理,使中药配方颗粒发展成为新兴产业, 并对中药饮片产业、中成药产业发挥引领、示范效应。
背景 - 管理办法对标准的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三章 标准管理 明确了中药配方颗粒应当具有统一的药 品标准,说明了质量标准的来源、组成要素以及相关要求。
背景 - 管理办法对标准的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
国家药典委员会
内容
一、背景 二、技术要求主要内容 三、申报资料要求
背景 - 监管总体思路与目标
总体管理思路:“加强过程管控,统一标准,严格生产准入, 实施产品备案,信息公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将有序放开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让 符合资质的生产企业公平竞争。
案,在6家试点生产企业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药 品标准,好中选优,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 参考新药标准模式,在经审定后的药品标准中标注中药配 方颗粒标准起草企业的名称。
背景 - 管理办法对标准的要求
•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配方颗粒”)的 质量控制与标准研究,体现配方颗粒质量控制的特 点以及加强标准化工作,实现配方颗粒整体质量控 制和有效监管,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制 定本技术要求。
• 第十三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中药配方颗粒统一药品标准(以下简称 统一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科研工作的研究 机构、生产企业均可按照要求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提供研究 数据及药品标准。对于多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 订应当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统一。按照鼓励企业参与标准起草和明 确责任主体的要求,在经审定后的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中标注起草单 位的名称。
• 第十四条 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制定,应当与标准汤剂作比对研究, 充分考虑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及使用等各个环节 影响质量的因素,加强专属性鉴别和多成份、整体质量控制,充分反映 现阶段药品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和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
背景 - 管理办法对标准的要求
• 第十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格式和用语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其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按“中药饮片名称+配方颗粒” 的方式命名)、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 含量测定、规格(每克配方颗粒相当于饮片的量)、贮藏等。制备工艺 的描述应当包括工艺全过程、主要工艺参数、出膏率范围、辅料及其用 量、制成量等。应当制定农药残留、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内 源性有毒有害成份的限量或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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