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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延州政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1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已经州政府13届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2012年9月3日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60周年纪念日。

60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在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延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整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庆祝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60周年,对于向国内外展示延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巨大成就和崭新面貌,昭示党的民族政策在延边取得的伟大胜利,团结动员全州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扬民族团结进步的光荣传统,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加快建设富庶、开放、生态、和谐、幸福延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州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展示成就,树立形象,促进和谐,加快发展”为主题,本着“隆重热烈、规模适度、节俭务实”的原则,精心办好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

切实使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的筹备过程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促进各族群众生活明显改善,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发展的过程。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庆祝活动,充分展示建州60年来延边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延边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让全州各族人民共享幸福成果和节庆喜悦。

关于汪清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2020)

关于汪清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2020)

关于汪清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2020)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4号)、《汪清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汪政函〔2020〕113、114号)文件要求,现印发汪清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通知,请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按照申报要求予以申报。

附件:汪清县财政局、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关于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通知汪清县财政局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汪清县财政局、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关于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各相关单位:现将做好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及补贴标准(一)支持范围:我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库;项目建设意愿强烈的乡镇村集体;用于经营规范、收购、仓储、加工能力突出的个体粮食加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

(二)补贴标准:2020年省财政下达我县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552万元,产油大县奖励资金259万元,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4号)、《汪清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汪政函(2020)113、114号)文件要求,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质储备局)组织相关人员联合成立项目论证专家小组,本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原则,分别按照国有粮库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110万元。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20〕14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20〕14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20〕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经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成立延边州“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先吉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副组长:厉峰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成员由中省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逄强兼任。

二、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一)延边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金寿浩州人民政府州长副组长:周金星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秘书长:南成根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承友州商务局局长办公室:州商务局成员由中省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商务局局长郑承友兼任。

(二)延边州推进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领导小组组长:金寿浩州人民政府州长副组长:冯涛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毛光升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许斌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王连弟长白山森工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州林草局成员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文春、任俊龙,省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珲春市、汪清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局长夏友照兼任。

(三)延边州推进交通强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延边州建设高质量交通强州领导小组组长:金寿浩州人民政府州长副组长:冯涛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周金星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办公室:州交通运输局成员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苏庆良、副秘书长南成根、任俊龙及中省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旅游景区使用旅游年卡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旅游景区使用旅游年卡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旅游景区使用旅游年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延州政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旅游景区使用旅游年卡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4〕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委办局:《延边州旅游景区使用旅游年卡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2日延边州旅游景区使用旅游年卡实施方案为使全州人民共享延边丰富的旅游资源及旅游业发展成果,增强延边人民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同时,进一步活跃延边旅游市场,提升旅游景区档次,拉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全方位发挥旅游惠民效应,实现延边人游延边的目的,现决定在全州部分旅游景区实行旅游年卡制。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使用旅游年卡的对象包括具有延边州户籍的居民,延边州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二、使用旅游年卡的旅游景区第一批纳入旅游年卡使用范围的旅游景区有:1.长白山北景区(门票价格:125元/人次,时间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30日)2.延吉梦都美温泉度假风景区(滑雪门票价格:200元/人次;节假日320元/人次)3.珲春防川景区(门票价格:40元/人次)4.珲春防川沙丘公园(门票价格:30元/人次)5.图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门票价格:40元/人次)6.图们朝鲜族百年部落(门票价格:20元/人次)7.敦化六鼎山文化旅游区(门票价格:80元/人次)8.龙井马蹄山旅游度假区(滑雪门票价格:20元/人次)9.和龙千年红豆杉景区(门票价格:30元/人次)10.安图雪山飞湖旅游景区(门票价格:60元/人次)11.安图大戏台河景区(门票价格:98元/人次)12.安图峡谷浮石林景区(门票价格:95元/人次)13.安图万宝红旗村景区(门票价格:50元/人次)14.安图大关东文化园(门票价格:50元/人次)15.安图长白山魔界景区(门票价格:98元/人次)16.安图和平滑雪场(滑雪门票价格:98元/人次)17.安图长白山历史文化园(门票价格:100元/人次)18.汪清满天星滑雪场(滑雪门票价格:140元/4小时/人次,200元/天/人次)上述景区门票价格合计为1374元/人次(节假日为1554元/人次)。

总后财[2009]1110文件

总后财[2009]1110文件

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精神,确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参照国家政策确定。

类别由现行四个类区调整为六个类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

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四)高山海岛津贴。

分为基本标准和其它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实施范围,依据安置地自然地理环境、生活依托条件等因素确定。

划分为五类:1、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

2、海岛:国家划分的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三类岛。

3、荒漠戈壁牧区林区:农村和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地区。

4、高山:山头相对高度在300米以上。

5、其他:地处饮用水困难、地方病疫区、高寒、深山、峡谷等自然、生活环境艰苦的其他地区。

其他标准实施范围,是指安置在兰州、银川、贵阳、呼和浩特和西沙群岛等原享受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

具体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详见附件2、3、4。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一)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停止执行。

(二)安置在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地区的,在军队新的西藏特殊津贴制度出台之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暂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汪清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汪清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汪清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延州政函〔2020〕14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汪清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延州政函〔2020〕146号汪清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报请审查汪清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汪政报〔2020〕5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汪清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汪清县百草沟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300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023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1.277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三、汪清县春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292.97平方千米。

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17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23.52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约269.28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四、汪清县复兴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3.9776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1136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3.8640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五、汪清县鸡冠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1.6349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2430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11.3919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六、汪清县罗子沟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5.69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1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5.58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七、汪清县庙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05.40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减少污染和浪费,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热生产、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城镇供热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城镇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管理、建设、经营及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单位是指为热经营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单位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单位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汪清县建设局是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热燃办)是城镇供热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供热的政策和法规;(二)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供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城镇供热工程的审查验收与管理;(四)负责对城镇热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和资质进行审查和年检;(五)负责对城镇热经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用户合理用热;(六)调解供用热纠纷,处理供热事故;(七)负责查处城镇供热设施设计、建设、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章违法行为。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投资兴办集中供热事业,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供热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凡现有和即将投入运营的热经营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热燃办提出供热经营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并领取《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未领取《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一律不准从事供热经营。

供热经营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发证后每年复检一次。

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停止供热经营,价格部门停发收费许可证,税务部门停发税票。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吉府法函[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决定(吉府法函〔2008〕1号)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委、办、厅、局:2007年,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了鼓励先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对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45个单位和肇力等66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二OO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秀奖单位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榆树市法制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永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舒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珲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图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图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梨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双辽市法制局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集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前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扶余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东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抚松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省公安厅法制处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省财政厅法制处省交通厅体改法规处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省测绘局行业管理与政策法规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与监察处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省人事厅法规处长春海关法规处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良奖单位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松原市法制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工作者肇力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副调研员钱朋斌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主任科员李茜彧长春市绿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张瑞英长春市宽城区法制办公室科长陈小丽德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宫为民吉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冯光辉吉林市昌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翠富吉林市龙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宝君桦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庄长青蛟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文美兰珲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高宏君汪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申海龙延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姜东日龙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张宾生敦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陈军四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英伟四平市铁西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郞大珩四平市铁东区法制办科长赵凤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崔成学通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指导科科员汲寿利柳河县政府法制科科长张余信辉南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李长章通化市二道江区政府法制科科长曹阳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尹光惠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伞海峰大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张训军镇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荣莉莉松原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张艳燕松原市法制办公室科员白雪松松原市宁江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张涛长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广良辽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耿兴泉辽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年华辽源市西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颖东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张杰白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袁寿清临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王洪峰白山市江源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隋作强靖宇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李兵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李国辉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淑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周向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可佳音省公安厅法制处科员魏小鹏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杨炳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李锴省财政厅法制处副主任科员邵新怀省交通厅体改法规处副处长于颖超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秦琪省测绘局行业管理与政策法规处科员刘向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与监察处副主任科员文斌省农委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杨跃跃省卫生厅法规处科员程赫鹏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王静波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长平省发改委法规处处长李双福省林业厅法规处科员徐海涛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处长于保刚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牟善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助理调研员李志敏省粮食局综合处处长马振华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董汝幸省审计厅法制处处长姚玉和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兆宇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磊长春海关法规处处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镇建设工程”镇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镇建设工程”镇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镇建设工程”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吉政函[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镇建设工程”镇名单的通知(吉政函〔2009〕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百镇建设工程”镇在各市(州)、县(市、区)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100个镇为“百镇建设工程”镇,其中25个镇为首批建设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09〕1号)要求,抓紧落实各项工作。

省里将对“百镇建设工程”镇实行动态管理,对政策落实不好、规划不到位、发展缓慢的镇,取消“百镇建设工程”镇资格。

附件:1“百镇建设工程”镇名单2“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名单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1“百镇建设工程”镇名单(100个)长春市(16个)榆树市五棵树镇刘家镇弓棚镇农安县合隆镇农安镇伏龙泉镇德惠市米沙子镇菜园子镇九台市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波泥河镇双阳区奢岭镇太平镇二道区劝农镇英俊镇吉林市(12个)龙潭区乌拉街镇永吉县岔路河镇口前镇舒兰市平安镇上营镇磐石市明城镇烟筒山镇红旗岭镇蛟河市天岗镇白石山镇桦甸市夹皮沟镇红石砬子镇四平市(13个)铁东区叶赫镇辽河垦区孤家子镇梨树县郭家店镇梨树镇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怀德镇杨大城子镇双辽市双山镇茂林镇伊通县营城子镇小孤山镇伊通镇大孤山镇辽源市(5个)龙山区寿山镇东辽县白泉镇渭津镇东丰县东丰镇横道河镇通化市(12个)梅河口市山城镇红梅镇曙光镇集安市太王镇清河镇辉南县朝阳镇抚民镇辉南镇金川镇柳河县柳河镇通化县快大茂镇二密镇白山市(9个)江源区石人镇砟子镇抚松县松江河镇万良镇泉阳镇长白县长白镇八道沟镇临江市六道沟镇靖宇县靖宇镇松原市(10个)前郭县长山镇乌兰图嘎镇王府镇扶余县弓棚子镇三岔河镇陶赖昭镇乾安县乾安镇大布苏镇长岭县太平川镇长岭镇白城市(10个)洮南市万宝镇瓦房镇镇赉县大屯镇五棵树镇坦途镇通榆县开通镇瞻榆镇兴隆山镇大安市安广镇舍力镇延边州(13个)延吉市朝阳川镇依兰镇汪清县汪清镇天桥岭镇珲春市敬信镇英安镇图们市石砚镇龙井市东盛涌镇安图县明月镇松江镇和龙市八家子镇敦化市大石头镇官地镇附件2“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名单(25个)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镇九台市卡伦镇二道区英俊镇吉林市舒兰市平安镇磐石市明城镇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辽河垦区孤家子镇梨树县梨树镇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东辽县白泉镇东丰县东丰镇通化市梅河口市山城镇辉南县金川镇柳河县柳河镇通化县快大茂镇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长白县长白镇靖宇县靖宇镇松原市前郭县王府镇扶余县三岔河镇长岭县太平川镇白城市镇赉县大屯镇通榆县兴隆山镇延边州延吉市朝阳川镇汪清县汪清镇。

汪清县拆迁公告公示名单(2篇)

汪清县拆迁公告公示名单(2篇)

第1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以下区域进行拆迁改造。

现将拆迁公告公示名单如下:一、拆迁区域及范围1. 汪清镇和平街(原汪清林业局家属楼区域)2. 汪清镇光明街(原汪清县第二中学区域)3. 汪清镇解放街(原汪清县第一中学区域)4. 汪清镇人民街(原汪清县政府家属楼区域)5. 汪清镇文化街(原汪清县电影院区域)6. 汪清镇幸福街(原汪清县医院区域)7. 汪清镇建设街(原汪清县工商局家属楼区域)8. 汪清镇中心街(原汪清县供电局家属楼区域)二、拆迁公告公示名单以下为拆迁区域内的拆迁公告公示名单,请相关业主注意以下信息:1. 汪清镇和平街拆迁公告公示名单:(1)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2)李四(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9)(3)王五(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80)(4)赵六(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81)(5)钱七(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82)(6)孙八(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83)(7)周九(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84)(8)吴十(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85)2. 汪清镇光明街拆迁公告公示名单:(1)郑十一(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86)(2)吴十二(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87)(3)王十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88)(4)赵十四(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89)(5)钱十五(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90)(6)孙十六(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91)(7)周十七(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92)(8)吴十八(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93)3. 汪清镇解放街拆迁公告公示名单:(1)郑十九(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94)(2)吴二十(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95)(3)王二十一(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96)(4)赵二十二(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97)(5)钱二十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98)(6)孙二十四(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99)(7)周二十五(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00)(8)吴二十六(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01)4. 汪清镇人民街拆迁公告公示名单:(1)郑二十七(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02)(2)吴二十八(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03)(3)王二十九(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04)(4)赵三十(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05)(6)孙三十二(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07)(7)周三十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08)(8)吴三十四(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09)5. 汪清镇文化街拆迁公告公示名单:(1)郑三十五(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10)(2)吴三十六(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11)(3)王三十七(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12)(4)赵三十八(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13)(5)钱三十九(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14)(6)孙四十(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15)(7)周四十一(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16)(8)吴四十二(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17)6. 汪清镇幸福街拆迁公告公示名单:(1)郑四十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18)(2)吴四十四(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19)(3)王四十五(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20)(4)赵四十六(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21)(5)钱四十七(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22)(6)孙四十八(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23)(7)周四十九(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24)(8)吴五十(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25)7. 汪清镇建设街拆迁公告公示名单:(2)吴五十二(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27)(3)王五十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28)(4)赵五十四(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29)(5)钱五十五(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30)(6)孙五十六(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31)(7)周五十七(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32)(8)吴五十八(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33)8. 汪清镇中心街拆迁公告公示名单:(1)郑五十九(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34)(2)吴六十(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35)(3)王六十一(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36)(4)赵六十二(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37)(5)钱六十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38)(6)孙六十四(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39)(7)周六十五(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40)(8)吴六十六(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741)三、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1. 拆迁补偿方式: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位置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吉政办函[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通报(吉政办函[2008]2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为省政府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省政府办公厅决定对有关单位和信息员(详见附件)进行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把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做得更好。

请相关单位以适当方式对省政府办公厅表彰的优秀信息员进行奖动。

附件:1 .政务信息上报优秀单位及优秀信息员2 .政务信息上报先进单位及优秀信息员3 .政务信息上报优秀直报单位及优秀信息员4 .上报国办信息突出贡献单位及优秀信息员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1政务信息上报优秀单位及优秀信息员(按得分排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李振魏日红通化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王锡明郝力民白城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王聪张相阳延边州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全善女李进松原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罗志飞董凌云四平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王大辉王立雁吉林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于洋陆冰辽源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李东辉杨生坡省政府驻沪办信息处王东莹戎燕芳省政府驻深办信息处陈晶影朱云志省政府驻京办信息处马蕾李东平省政府驻津办信息处唐雪梅于鸿儒省政府驻德办信息处潘力军赵万东吉林调查总队消费价格处毕楠孙晓梅省农委办公室程子峰张延天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黄一杰孙梦然长春海关办公室黄建峰王洋省商务厅办公室李金芽孙国华省建设厅办公室胡德印邢文忠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办公室朱览玲郝嘉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张福安付友和省监察厅监察综合室冉波谭树礼省民政厅办公室李涛沈建明省工商局办公室王大乐欧阳海峰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张靖秦洪湖省水利厅办公室张伟平杨义省安监局办公室傅翔丁喜忠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周康奇左云峰省国家安全厅办公室白一评王丽莉集安市政府办公室赵宝权王连梅前郭县政府办公室宋立辉张洪军双阳区政府办公室付磊刘大志浑春市政府办公室卢金淑李虎蛟河市政府办公室张原姜树丰乾安县政府办公室李红兵李玉新愉树市政府办公室张凤林王兴公主岭市政府办公室潘丽马才通化县政府办公室李明王延忠延吉市政府办公室刘时臣全明权农安县政府办公室王中伟宗喜洪柳河县政府办公室逢金压黄志刚德惠市政府办公室张金瑞宋再武九台市政府办公室于永袁春雨附件 2政务信息上报先进单位及优秀信息员(按自然序列排序)省经委办公室王贵林省教育厅办公室熊越省科技厅办公室焦媛媛省民委综合处谭东广省司法厅办公室张黎明省财政厅办公室张雪省人享厅办公室华玲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吴文博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丁甲春省交通厅办公室张明杰省林业厅办公室踪念毅省文化厅办公室王兆勇省卫生厅办公室程实省审计厅办公室韩会田省国资委办公室肖瑞华省地税局办公室侯志勇省环保局办公室庄雨适省广电局办公室张心辉省统计局综合处潘豫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吴刚省质监局办公室王洪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郭宇航省旅游局办公室李长青省粮食局办公室李凤旭省外办综合处王鹏飞省开发办秘书处王欢欢省国防科工办秘书处陈永浩省中小企业局办公室倪连山省煤炭局办公室叶雪松省牧业局办公室朱恒义省测绘局办公室吴向东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王志宏省残联办公室于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信息处张新宇省供销社办公室李国平省老龄办秘书处石丽丽吉粮集团办公室费雯娣省工行管理信息部李松岩省农发行办公室李静省农行办公室孙岩省农信联社办公室李志成吉林银监局办公室张大志省地震局办公室孙继刚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李建业省国税局办公室彭杰省气象局办公室于顺河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樊泽才省信访局领导专办处李云高吉林森工集团办公室路增春省社会保险局调研室张理智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姚胜利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孟庆斌省农科院办公室牟忠生省地矿局办公室刘中屹永吉县政府办公室付洪涛磐石市政府办公室张承中舒兰市政府办公室张继东桦甸市政府办公室洪丹伊通县政府办公室李清泉双辽市政府办公室吴贵民梨树县政府办公室张朋铁西区政府办公室于洪波东丰县政府办公室张海全东辽县政府办公室李春蕾梅河口市政府办公室曹慧辉南县政府办公室赵红东昌区政府办公室高文文二道江区政府办公室王旭东靖宇县政府办公室吴松衍长白县政府办公室安宇宙临江市政府办公室宋爱民抚松县政府办公室冯广铎长岭县政府办公室刘白扶余县政府办公室苗艳玲宁江区政府办公室王云峰通榆县政府办公室孙明栋镇赉县政府办公室王伟大安市政府办公室汤溯洮南市政府办公室张敏洮北区政府办公室季海峰图们市政府办公室赵红花敦化市政府办公室姚进龙井市政府办公室宋丹和龙市政府办公室李国哲安图县政府办公室 XXX东汪清县政府办公室陈乃阳附件 3政务信息上报优秀直报单位及优秀信息员(按得分排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姜艳双新文化报社孙进长春市地税局孟凡明通化市地税局任金绪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刘佳宏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张振良长春中医院郭玮省价格监测中心赵立杰兴业监狱金梅雪长春市国家安全局武春生太阳山部落刘长虹附件 4上报国办信息突出贡献单位及优秀信息员(按得分排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李振省粮食局办公室雷振宇省建设厅办公室胡德印省水利厅办公室贺立诚省农委办公室程子峰省社保局调研室许德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朱览玲吉林调查总队综合处于波涛省财政厅办公室张雪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黄一杰集安市政府办公室赵宝权省监察厅监察综合室冉波省环保局办公室庄雨适省民政厅办公室李涛省中医药管理局赵鸿飞省国家安全厅办公室董富君省卫生厅办公室张启军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宋学文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张福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吉政函[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全省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吉政函〔2012〕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11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广大干部群众和公安消防官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为主线,以打赢实战、保护一方平安为目标,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消防应急救援水平,确保了全省火灾形势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完成了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签订的《2011年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平安吉林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舞士气,进一步调动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广大干部群众和公安消防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消防工作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为落实《2011年吉林省消防工作责任书》先进单位,分别颁发奖牌和奖金15万元;延边州政府等8个单位为落实《2011年吉林省消防工作责任书》达标单位,分别颁发奖牌和奖金10万元。

授予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等40个单位“2011年吉林省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授予陈德智等143名同志“2011年吉林省消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消防工作中再创佳绩。

汪清县简介

汪清县简介

汪清县(1)位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东北部,纬129°51′-130°56′、东经43°06′-44°03′南北纵长108公里,东西横距152公里,紧靠东北亚经济贸易区。

绥芬河、珲春、图们相邻,面向绥芬河、长岭子、沙坨子、图们、三合、南坪、目峰等8个口岸,距俄罗斯40公里,距汪清县朝鲜18公里。

全县幅员面积9,016里,是吉林省区域面积第二大县,辖8镇2乡。

境内还有汪清、大兴沟、天桥岭三个州属森工企业及庙岭水泥厂。

全县人口26万,有汉、朝、满、蒙、回等多个民族聚居。

“汪清”源于满语(女真语)本音“旺钦”,意思为“堡垒”。

后又改叫大肚子川,大肚子川名称的由来因这里的小平原中间宽而得名。

设县之后,由于前清时音义附会,将“钦”改作“清”,又因当时奉天兴京(辽宁新宾)之东有一旺清边门,音义同此,再更“旺”为“汪”。

故得今名。

汪清县- 走进汪清在吉林省东北部,林省汪清县。

汪清县地处长白山东麓,贸易区,距俄罗斯40公里,距朝鲜18汪清县里,区域面积9016平方公里,是全省县级区域面积第二大县。

全县总人口25.3万人,其中,朝鲜族人口7.3万,占总人口的28%。

汪清县自然资源丰富,尤以林业资源著称,林地面积为18.7万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89.4%。

丰富的林业资源使汪清宛如一颗绿色明珠,镶嵌在祖国的东北边陲上。

悠久的历史文化汪清有着远古文明和历史文化的积淀,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有人类在这里繁衍和生息。

据史料记载,汪清县在唐虞及周秦时期为肃慎氏疆域,西汉为乐浪都东部,属秽貊语系的沃沮人辖地,东汉至唐初为高句丽属地;唐代为栗末靺鞨人的渤海率宾路辖境。

汪清开发始于清同治四年(1 865年),关内部分流民冲破“封禁令”,在此从事开垦、淘金、狩猎和挖参活动。

以后,清宣统元年成立汪清设治局;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汪清设治局升为县治;新中国成立后的1952年归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至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延州政办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1〕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延边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13届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延边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为目标,以改造农村危房为重点,引导和指导广大农民建设节能省地、结构安全、经济适用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开始,将全州未改造完的泥草房、泥瓦房全部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今后统称为危旧房改造,力争两到三年全面完成全州4万户左右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

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2.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危旧房改造与加快推进城镇化相衔接的原则,处理好危旧房改造与土地流转的关系;二是坚持危旧房改造与村屯环境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危旧房改造农民意愿、承受能力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关系;三是坚持泥草房改造与社会救助制度化及城乡养老社会化相适应的原则,处理好危旧房改造与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和孤寡人员老有所养的关系。

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选择安置方式,统筹安排,分期推进,优先安排特困户。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延州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21〕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延边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边州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2日延边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加快建立健全我州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1〕1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省委“三个五”战略部署和“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绿色转型,不断夯实生态基础,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能源体系、政策保障体系,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绿色转型发展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序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吉政函[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吉政函[2010]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09年,我省全面实施了“五路安居”工程。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把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拉动经济之需、改善民生之要、政府应尽之责”的重要任务来抓,工作力度之大、覆盖面之广都走在了全国前列,实现开工建设总面积2949.5万平方米,完成计划任务的105.59%,总投资316.84亿元,有77.79万户、260万人受益,切实改善了城乡弱势群体的住房条件,使安居工程成为广大群众一致拥护的民心工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干劲,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持续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对在2009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长春市人民政府等255个单位“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授予刘大平等552名同志“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励证书。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中再立新功。

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心系民生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攻坚破难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埋头苦干、团结协作、甘于奉献的优秀品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突出重点,迎难而上,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为构建和谐吉林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汪清县春阳镇人民政府红云村木耳农场建设所需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汪清县春阳镇人民政府红云村木耳农场建设所需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汪清县春阳镇人民政府红云村木耳农场建设所需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汪清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汪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就汪清县春阳镇人民政府红云村木耳农场建设所需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汪清县春阳镇人民政府红云村木耳农场建设所需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二、项目编号:X(20200429)-0010三、采购内容:红云村木耳农场建设所需设备项目(详见附件)四、项目预算:人民币1,829,000.00元。

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报价。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造/经销本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3、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报价。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将被拒绝。

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六、付款方式:中标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价30%,安装调试可以使用后支付6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汪清县概况1

汪清县概况1

汪清县概况“汪清”源于满语(女真语)本音“旺钦”,意思为“堡垒”。

后又改叫大肚子川,大肚子川名称的由来因这里的小平原中间宽而得名。

设县之后,由于前清时音义附会,将“钦”改作“清”,又因当时奉天兴京(辽宁新宾)之东有一旺清边门,音义同此,再更“旺”为“汪”。

故得今名。

位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东北部,东经 129°51′至130°56′、北纬43°06′至44°03′。

南北纵长108公里,东西横距152公里,紧靠东北亚经济贸易区。

与我国开放城市绥芬河、珲春、图们相邻,面向绥芬河、长岭子、沙坨子、图们、三合、南坪、双目峰等8个口岸,距俄罗斯40公里,距朝鲜18公里。

全县幅员面积9,016平方公里,是吉林省区域面积第二大县,辖8镇1乡。

境内还有汪清、大兴沟、天桥岭三个州属森工企业及庙岭水泥厂。

全县人口26万,有汉、朝、满、蒙、回等多个民族聚居。

汪清县人民政府驻汪清镇汪清街东392号。

辖8个镇、1个乡:汪清镇、大兴沟镇、天桥岭镇、罗子沟镇、百草沟镇、春阳镇、复兴镇、东光镇、鸡冠乡。

境内还有汪清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

林地资源全县有林地面积787106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89.3%,境内有三大森工企业(汪清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和大兴沟林业局)和一个县属林业局(汪清县林业局),其中县属林业局有林地面积282000公顷。

毗邻的黑龙江省宁安市、穆棱市和东宁县及俄罗斯、朝鲜,境内拥有丰富的林产资源,也为我县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林木资源在汪清丰富的森林资源中,珍贵树种比重较高,红松、柞树、云杉、紫衫、椴树等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尤其紫衫、黄菠萝更是保护树种。

柞树林比例较大,其林地面积达23074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28.7%,柞木活立木蓄积量2304万立方米占活立木蓄积量的26.3%。

柞木以其木质致密、淀粉性高的特点广泛用于食用菌生产。

其它如桦木、红松、落叶松林也占有相当的比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延州政函[2006]182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延州政函〔2006〕1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2004年至2005年,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州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富民强州工作大局,科学谋划,精心组织,锐意进取,求实创新,全面完成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任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鼓励先进,发扬成绩,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敦化市等68个先进集体和张立光等121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在巩固试点成果、构建社会保障长效机制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同时,号召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向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学习,立足本职,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全州劳动保障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构建和谐延边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州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模范单位2.全州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先进单位3.全州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先进工作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全州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模范单位1.敦化市人民政府2.和龙市人民政府3.汪清县人民政府4.安图县人民政府5.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州财政局7.州社会保险局8.州民政局9.延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延吉市财政局11.延吉市社会保险局12.图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3.图们市社会保险局14.图们市经济局15.敦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6.敦化市财政局17.敦化市民政局18.和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9.和龙市财政局20.和龙市民政局21.和龙市社会保险局22.龙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3.龙井市社会保险局24.汪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5.汪清县财政局26.安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7.安图县民政局28.安图县财政局29.安图县经济局30.珲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1.珲春市财政局32.和龙林业局附件2全州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先进单位1.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工资处2.州财政局社会保障处3.州社会保险局综合业务处4.州经济委员会企业改革处5.州民政局低保处6.延边林业集团公司人教卫部7.州商务局改制办公室8.州粮食局综合业务处9.州煤炭事业管理局综合处10.延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11.延吉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业务科12.延吉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13.图们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14.图们市物资总公司人事科15.图们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业务科16.珲春市总工会综合部17.珲春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业务科18.珲春市经济局企业改革办公室19.敦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工资科20.敦化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21.敦化市经济局信访办22.敦化市社会保险局社保科23.和龙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24.和龙市社会保险局综合业务科25.和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科26.龙井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27.龙井市就业服务局失业科28.龙井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科29.汪清县粮食局办公室30.汪清经济局人事科31.汪清县社会保险局综合科32.汪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33.安图县财政局社会保障科34.安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工资科35.安图县粮食局人事科36.安图县社会保险局综合科附件3全州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先进工作者1.吴明日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2.邓昆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3.邱功辰州政协秘书长4.周长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5.孙嘉成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6.朴长松原州财政局局长7.李长生州财政局副局长8.屈荣波州社会保险局局长9.马凤君州社会保险局副局长10.焦祝平州信息产业局副局长11.杨丽慧州就业服务局局长12.张立光州试点办工作人员13.鲍龙伟州试点办工作人员14.宋智敏州试点办工作人员15.李铁锡州试点办工作人员16.刘明东州试点办工作人员17.孙美玉州试点办工作人员18.蔡红州试点办工作人员19.刘敏哲州试点办工作人员20.孙淑清州试点办工作人员21.周旭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处长22.杨军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处长23.魏玉波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24.吕秀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长25.徐院胜州财政局处长26.王新科州财政局主任科员27.孙正海州社会保险局处长28.丁涛州民政局处长29.蔡洪君州民政局科员30.倪孝民州煤炭事业管理局改制办主任31.乔志水州商务局改革办科员32.许文哲州经委主任科员33.沈永日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主任34.谢忠义州就业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任35.方春山州就业局科员36.金一权州卫生局医保中心副主任37.武铁军珲春金铜矿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38.全炳河州粮食局直属粮库科长39.王秀峰延边林业集团公司副部长40.王海民和龙林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41.王军和龙林业有限公司处长42.孟宪刚和龙林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副主任43.陈鸿学吉林天宇建设集团党委副书记44.崔贞今延边图们江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部长45.许洪奇延吉市科技局局长46.金承权延吉市试点办工作人员47.崔鲜延吉市试点办工作人员48.孙继华延吉市试点办工作人员49.崔万哲延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长50.崔荣延吉市财政局科长51.柳红花延吉市财政局科员52.韩雁江延吉市社会保险局科长53.孙文强延吉市经济局科长54.刘春林图们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55.申东吉图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56.张国玉图们市试点办工作人员57.辛美花图们市试点办工作人员58.金宪图们市供销合作社科长59.曹美玉图们市财政局副局长60.王树才图们市社会保险局局长61.张伟铭图们市经济局副局长62.孙忠君图们市砖厂科长63.韩顺玉图们市粮食局科长64.邹卫华敦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65.王文贤敦化市试点办工作人员66.杨公增敦化市试点办工作人员67.孙居海敦化市试点办工作人员68.范林敦化市试点办工作人员69.申延波敦化市试点办工作人员70.姚宏伟敦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队长71.李国华敦化市社会保险局局长72.秦世玲敦化市财政局科员73.尹锡庆珲春市政协主席74.王金玉珲春边境经济合作管委会主任75.朴贤哲珲春市试点办工作人员76.白国惠珲春市试点办工作人员77.李今兰珲春市试点办工作人员78.成松今珲春市财政局副局长79.全学哲珲春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80.范俊杰珲春市经济局副局长81.张泽升珲春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82.李伟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经济运行局局长83.郎慧珲春市建设局局长84.朴哲山龙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85.李文勇龙井市试点办工作人员86.崔昌权龙井市试点办工作人员87.金光春龙井市试点办工作人员88.金寿范龙井市就业服务局科长89.高玉萍龙井市财政局副局长90.安青山龙井市社会保险局局长91.刘锦姬龙井市粮油加工厂科长92.崔逸龙井市经济局科长93.周金星和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94.王者齐和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95.朴春日和龙市试点办工作人员96.李桃淳和龙市试点办工作人员97.李今子和龙市试点办工作人员98.姜正男和龙市民惠街劳动保障所科员99.张晓明和龙市文化街劳动保障所科员100.李敏根和龙市财政局副局长101.张砚和龙市财政局科长102.杨如军和龙市社会保险局局长103.潘延军汪清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104.崔正一汪清县劳动保障局局长105.翟国庆汪清县试点办工作人员106.李春甲汪清县试点办工作人员107.朴青龙汪清县财政局科员108.袁新峰汪清县经济局科长109.辛玲汪清县供销合作社科长110.杨忠伟汪清县社会保险局副局长111.王秀勤汪清县社会保险局科长112.王政武汪清县建设局纪检书记113.金龙山安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114.曲胜有安图县社会保险局局长115.郭选宇安图县试点办工作人员116.金贞子安图县试点办工作人员117.王相林安图县就业局科员118.吴顺爱安图县财政局副科长119.祝任涛安图县瓮声街道劳动保障所所长120.赵文超安图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科员121.方淑彦安图县经济局工会主席。

汪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包村联户”

汪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包村联户”

汪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包村联户”惠民活动实施方案为加农村快脱贫致富建设步伐,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汪清县委县政府《关于汪清县“包村联户”惠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汪清县东光镇苍林村,全村42户,100多人,耕地面积48公顷,仍以传统作物为主,去年开始有地栽木耳,每户平均有黄牛5头,多的养殖户有10头,共有党员8名,去年泥草房改造24户,还有16、17户泥草房,缺少青年劳动力,在家多为50、60岁的老人和家庭妇女。

二、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根据前期调查分析,发现苍林村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缺乏自身发展的优势和资源,同时土地价值低。

二是村集体经济薄弱,收入少,来源单一,资金积累困难。

三是农业基础设施缺乏,难以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四是家庭组成以老弱病残为主,缺少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劳力。

三、帮扶工作目标:配合县里相关部门以走访、慰问、协调等方式,竭本部门全力帮助苍林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产业化水平,最终实现提高农村生活水平,增强生活幸福指数的工作目标。

四、具体帮扶措施:(一)调查摸底,了解苍林村和贫困户基本情况。

由局班子亲自带队,深入苍林村农户家中,调查了解最基本情况,对他们的生活现状、存在困难、根本愿望逐一进行了解。

召开班子会议,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和能力,制定帮扶方案。

用最快的速度和最大的能量,给予帮助和协调。

(二)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帮扶苍林村扎实稳妥地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按照汪清县政府“包村联户”惠民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调民政、水利有关部门,在本部门不具备帮扶能力的条件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帮助该村顺利搞好该村道路和剩下的16、17户泥草房、危旧房改造,以及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提高农户居住环境。

(三)立足实际,力争发展种植、养殖业。

针对苍林村原有的种植木耳和养殖黄牛的基础,积极了解农户在黑木耳种植和发展养牛产业的过程遇到的困难,结合我局实际给予相应的医药和技术方面帮助,帮助贫困户提高发展产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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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人民政府文件汪政办发【2008】6号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汪清县城镇供水管理细则的通知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驻汪中、省、州直单位:《汪清县城镇供水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产、生活、建设、营业等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城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和供水设施管理的有关活动。

乡镇集中供水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建设、营业等用水。

本细则所称的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库、水源渗渠、检查井、输水管道、泵站、消火栓、阀门井和计量仪表等设施。

第三条县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细则,依法用水,保护供水设施,对违章用水、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处罚。

第五条城镇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企业必须坚持为用户生产、生活建设服务,提高水质,适应城镇发展需要。

第六条城镇供水均须遵守县政府组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的城镇供水水源开发总体规划。

第二章供水水源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及我县城镇饮用水水源状况,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如下:1、水库主体工程周围100~500米,水库库区两侧至一道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水电站周边100~500米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2、水闸上、下游河道50~100米,左右边墩墙外20~50米,泵房及进出口外30~50米为保护区范围;3、渗渠水源、取水点下游100米、上游1000米的水域或陆地为保护区范围。

第八条水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明示水源保护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的规定,不得污染水源。

第十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1、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废渣、垃圾和有毒、有害物;2、挖砂、取土、采矿、爆破、放牧等其他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3、旅游、野浴、垂钓等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与城镇发展速度相适应,建设规模应达到设施运行后可满足5年以上供水需求的水平。

第十二条城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等级和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用户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纳入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计划。

第四章供水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县自来水公司是由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城镇供水经营活动的合法单位。

第十七条城镇自来水应供给供水区域内的用户。

在供水管网范围内的用户,不得自建供水水源,但用水量较大或者远离城镇供水设施,城镇供水企业不能保证供应的用户,经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自行建设自备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标准。

第十九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保持正常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城镇供水企业不得刁难用户或无故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城镇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水质化验员、净水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须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水质化验员须经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两年考试一次。

第二十一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并按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因特殊情况不能安装水表的用户,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新建的所有楼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先进的智能计量器具,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设计、施工单位应将水表分片集中安装在公共管廊(井)内,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该费用摊入建筑工程总造价),否则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范围内用水计量器具安装工作的管理,对尚未安装计量器具的用户要限期安装,逐步实现所有用户按计量标准用水和缴费。

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照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及时恢复正常计量。

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

逾期未缴纳的,城镇供水企业可下发催费通知单,三日后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按照国家规定暂停供水。

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城镇供水企业应在48小时之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城镇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无故不签订合同的用户,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

拆除旧建筑物、用户产权变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因特殊原因暂未安装水表的用户人口增加时(包括临时用水),应及时向供水企业申报,新增人口用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水费。

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水费。

不得虚报、瞒报用水人口。

用户人口减少时,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城镇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用户临时用水,应先到城镇供水企业办理手续,否则按盗水处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用户以不计量或少计量用水量为目的,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水表或在表前取水的,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如发现此行为,从上次抄表之日起,按管径流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六条城镇供水实行水价分类。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营业用水、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建筑用水等。

1、居民用水是指居民生活用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水);2、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教科文组织、社会团体的用水;3、营业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所需的用水;4、工业用水是指工矿企业从事生产的用水;5、特种行业用水是指从事特种服务行业的用水(包括美容美发、歌舞厅、茶座、保龄球、洗浴、洗车等用水);6、建筑用水是指基建工程所用水。

第二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施工需要基建用水时,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同意后按标准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城镇供水水价的制定,应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用水成本加税金加合理利润,经营及其他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经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水表损坏失灵或表内锈蚀无法抄录时,经验证按国家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用户使用城镇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浇地、冲洗车辆等浪费和违规用水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转供、转售城镇供水。

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组织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和使用。

除火警时使用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准擅自动用,对违反者,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偷水处理。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严格管理供水设施,定期检查和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拆除、改装和迁移城镇供水设施;确需拆除、改装和迁移城镇供水设施的,须经县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用户不得擅自开闭城镇供水管道阀门。

第三十四条涉及城镇公共供水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报请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城镇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规定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5米,主管道两侧三米以内的地面和地下均为安全保护范围,禁止挖坑取土、修建筑物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镇供水设施规划,按规划对管网、集水井、水池、储水池等城镇供水设施进行涂衬、清洗和消毒。

第三十七条供水主管线的管道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

支线闸门及出水口(不含闸门)的管道在保修期内由建筑开发单位负责维修,已过保修期的由物业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费用从物业基金中支付,也可委托县自来水公司维修和管理,没有物业基金的用户自行承担费用。

从支线出口至用户室内(含水表),由用户自已负责管理和维修,费用全部由用户自行承担。

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审批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供水管网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向城镇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

供水管网建设费由城镇供水企业代收,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用于二次供水基本建设和管网改造维护。

对未按规定移交的原自建泵站,开发建筑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二次供水管网建设费,并按照城镇供水企业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移交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泵站的,城镇供水企业可安装总水表,居民用户安装分户表。

自管泵站按分户表代收水费,城镇供水企业可根据总表数给予一定的优惠,合理收取其代收的水费。

第四十条设有自备水源用户的供水管网系统需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其供水管网设计必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主管理部门批准。

用户在管道连接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城镇公共供水水质。

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应当采取间接的方式取水,其内部管道不得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城镇供水管网区域内不予审批取用地下水,已经审批的自备水源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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