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至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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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三项基本原则(原创)参与讨论推荐

作者:格格5 于10-16 14:03 发表只看该作者发送短消息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所决定的,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不存在矛盾,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依法治国将使党的领导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证。二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在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保障,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政治基础。三是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依法治国的精神核心就是: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依据和准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这一精神下,严格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并使以宪法为基础形成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次是加强法制建设,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于以上三项基本原则有机统一而形成的依法治国,是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它既同过去那种重人治不重法治的状况划清了界限,也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划清了界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

宪法至上原则,作为一个确认法律制度,调整法律及法律制度间关系的宪法基本原则。主要指,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和法律制度都不得与宪法和宪法制度相冲突,其他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效力等级均由宪法予以规定。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地指出:“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具体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至上,明确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组织形式、国家机构、人民权利义务等一系列基本制度,一部完善的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其它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国家的一切制度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立法规范,法律体系健全;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民法治意识良好,学法成风,守法成习惯。坚持宪洗和法律至上,必须做到: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识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识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依法受到追究;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察机关来说,必须做到职权由法定,依法履行职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三是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要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斗争。要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公正司法赢得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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