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城市管理经验借鉴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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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城市管理经验借鉴及其启示
一、国外城市管理发展动向
在探索城市管理的实践中,尽管西方各国并不存在固定的模式,但从总体而言,呈现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现代化大趋势:
(一)人文管理趋势
从世纪年代开始,城市管理向更加人性化方向发展。

城市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人既是管理的出发点,又是管理的落脚点。

现代城市管理以人的自我控制、自查自律为管理的主要手段,是一种具有现代管理意识和人文精神的管理,人性化的管理,它依靠思想文化的灌输,价值观念的认同,感情的互动和良好风气的熏陶。

(二)科技管理趋势
科技的发展将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性,为城市的科技化管理模式提供了重要条件;信息化也将带来城市各方面管理的科学化。

世纪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普遍将信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民主、法制管理趋势
民主制度与法制建设不可分割。

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可以更新城市管理的观念,参与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讨论,建立市民新的价值取向,以及用现代城市文明准则规范市民的行为方式,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

城市管理模式法制化也是现代城市管理模式的重要趋势,随着法制化进程加深,城市管理的法制化必然成为城市管理模式的重中之重。

由于法制有强制性、规范性和稳定作用,它能起到行政手段、经济方法起不到的特殊作用。

城市管理涉及面广,许多内容交织交叉,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通过制订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城市管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与范围。

二、国外城市管理中值得佛山市借鉴的先进模式和经验
(一)国外城市管理模式比较
发达国家城市管理模式差异性突出,由于各个国家每个城市具体情况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城市管理模式。

、日本的市长议会制模式
日本的政府组织体制实行“都道府县”和“市盯村”两级制。

都、道、府、县是同一级行政单位,全国共划分为一都一道二府四十三县。

“市盯村”是设在都道府县内的基层组织。

以东京为例,东京都的政府机构分为决议机关(都议会)和执行机关(都知事、行政委员会及所辖各局)。

其中地方运营企业(交通局、水道局、下水道局)和消防厅在知事的管理下有一定的
独立权力和地位。

东京都议会由东京都居民直接选举出的议员组成,任期年,议长从议员中选出,负责主持议会并对外代表都议会发表意见、接受评议。

都议会具有制定或修改、废除条例、决定批准预算的决议权,以及对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权、副知事的任命等同意权,还代表东京都人民检查执行机关的事务工作、执行决议的情况。

除都议会外,区、市、町、村也有由居民直接选出的各级议会,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和制定本地区条例。

东京都的行政长官是都知事,由居民选举产生,任期年。

当东京都以及都内区、市、町、村的行政长官与议会议员发生意见分歧无法统一时,以区域内公民投票公决形式裁决,争执双方均要服从民意。

此外,当代日本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日本城市微观管理中社区组织的职能日益强大,不少城市正在出现‘以社区为依托的趋势’”[],居民组织作为最重要的社区组织,几乎遍布全国的每个社区,日语中把这种居民组织称为盯内会或自治会。

盯内会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其主要职责是预防犯罪和灾害,信息服务,公众保健,促进邻里和睦等。

地方政府,盯内会,居民三者之间的互动运作机制促进了社区组织的发展,日本社区组织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该模式的特征是市议会和市长共同负责市政,共同行使市的权力。

市议会是市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

市长是市的最高行政长官,掌握行政大权。

市议会由城市选民选举产生。

美国、日本、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和德国的一些城市采用此模式。

、英国的议会委员制模式
英国的每个城市都设有自己的议会,市议会是政治权力中心,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内部又设置若干行政委员会行使其职权,是典型的“议行合一”体制。

[]英国的城市议会一般由所在城市的市民选举产生议员组成,任期四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

市长可以从议员中产生,也可以是名誉参议员,其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市长是名誉性的,其权力有限,一般负责主持议会,出席礼仪性活动。

英国的市议会委员会有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法定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等几种。

常设委员会负责城市的日常事务,如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教育等。

临时委员会负责临时性的事务,一旦事务结束,该委员会也被解散。

法定委员会是根据有关法律必须设立的处理特定事务的委员会,如。

财政、消防等方面的委员会。

联合委员会是因处理跨地区的事务而由两地或多个地区议会共同组建的委员会,如公路或河流方面的委员。

该模式的特征是议会由所在的城市选民选举产生,掌握立法大权。

而行政权则由市议员组成的各种委员行使。

事实上,市议会也是市政府,它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

市长由市议会从议员中选举产生,同时担任议长,市长没有实权,只是虚位。

英国以及北欧的瑞典、丹麦、芬兰的城市大多采用此种体制。

、加拿大的市经理制。

其特点是:市议会由议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决定市政方针,行政方面的工作由市议会聘请市经理负责。

市议会如同商业团体的董事会,负责制定业务政策,市经理等于公司的经理,有权管理一切行政并任免各部门负责人及职员。

这种管理体制在美国、加拿大万人口以下的中小城市盛行。

、韩国的市行政长制。

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即市长由选民选举产生,为一市的统治领袖,在市长之下设一个市行政长,协助市长处理市行政事务,但市行政长只有协调各部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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