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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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安乐死,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在我国的定义是指换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由于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涉及到不同的人或群体,包括安乐死本人、医务人员、安乐死者亲属及其他需要医疗救治者。由于各方的社会身份、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的不同,各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导致不同的人人或群体具有不同的安乐死观念。同时,安乐死也暴露出其背后隐藏的关于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矛盾,这些矛盾既有我们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医学伦理决策道德原则冲突、人性自身的矛盾以及社会公正问题,同时还包括具有特殊性的传统“孝道”的片面义务价值取向。因此,关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广受社会争议。
目前,世界上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条件是必须满足一定法律标准,其中包括:
(1)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分考虑的。
(3)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4)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
(5)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
(6)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法律、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立法。我国就此问题,在从多方面展开激烈的辩论。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和国外大体相同。所以,就安乐死在中国的实施性,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一、从我国的“立法”之路
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探索“安乐死”的立法之路。其中,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在此期间,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
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另外,在2001年、2010年、2011年也都发生了安乐死事件。
自1994年开始,全国人民大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虽然目前在我国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这充分说明,在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还未成熟,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二、从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议。生命神圣论否认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
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这种追求生命质量的做法,也可以被看作是维护生命尊严,如中国儒家文化中的“舍生取义”和西方的“为真理而献身”。
三、从救死扶伤、临终关怀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
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间的矛盾。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医家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成立于1947年的世界医学协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法规,强调医生必须以保护生命为己任。因此恪守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认为安乐死违背救死扶伤原则,是变相剥夺他人生命,有悻于医生的职业道德的行为。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伦理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医生的职责除了治愈疾病还包括为病人减轻痛苦。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为患者治疗疾病是减轻痛苦,当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并遭受极其痛苦折磨时,使其结束痛苦无痛死亡亦是减轻痛苦,是人道的行为。他们认为,现代医生的职责不仅在于“挽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或免除病人的痛苦,以表现对病人的深层伦理关怀。
之前上课时在“22度观察”那期电视节目中看到,反对对安乐死立法的学者专家一直强调对生命的尊重,认为对痛苦中的临终病人进行临终关怀是最为人道的做法。但是,病人的痛苦有谁能体会的到?他们的肉体与精神上的痛苦不是仅仅用关怀就可以消除的。
四、从医学伦理决策中的道德原则冲突
安乐死中关于救死扶伤与减轻痛苦之间的矛盾其实反映了现代医疗实践当中伦理决策的困境,即现代医疗体系中伦理决策原则相互之间的冲突性。在现代医疗体系中得到较多共识的是以下四个原则:尊重自主,即要求尊重自主人的决
策能力的原则;不伤害,即要求避免引起对他人伤害的原则;行善,即要求阻止伤害、促进利益和权衡利益与风险、代价的原则;公正,即要求公平地分配利益、风险与代价的原则。此四项原则是医疗实践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根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患者利益,但每一具体原则又有其各自的伦理依据和对象性要求,从而在具体医疗情境之中,它们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出现矛盾,即当我们从不同的伦理决策原则出发,会对同样一件事情得出不同结论。我们分别从尊重自主原则与不伤害原则出发,就会形成对待安乐死的两种不同态度。
五、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在中国的安乐死讨论中,支持与反对的伦理之争主要表现为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传统“孝道”与现代安乐死在意蕴上不能相容,因为现代安乐死本身就是人的现代亲情理念的表现,即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权利平等,子女和父母都拥有对自身生存利益的决定权利,当遭受不可治愈的疾病折磨、难以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父母本人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子女要尊重父母本人的意愿才是孝顺父母;而且现代亲情理念还认为子女应注重在长辈生前关心长辈,尊重长辈、提高长辈生活质量,这样才是真正的“孝”的表现,否则只能表明子女的自私自利。反对安乐死者认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群体和病患者,以孝悌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必须对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亲属细心侍奉直到病人生命结束,而出于减轻痛苦致亲人速死的安乐死则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这容易对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模式构成严重威胁,导致“血浓于水”的亲情纽带断裂。
安乐死立法和怎样实施是密切相联系的,对其立法后,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病人亲属买通医生对患者蓄意谋杀。对安乐死立法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一些不法不义之徒滥用。好多人认为,在我国,无论在医疗技术、医生的职业道德、公民的基本素质等方面都不具有对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这还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探索过程。
但是我认为,应该把对生命的选择权放在第一位。我们每个人都有选择生死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病人对生命的选择。对其合法化,虽然会有一系列的法律、伦理道德问题出现,但是纵观对其他问题的立法,虽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但仍会有人触犯法律红线。所以,安乐死与其他问题一样,只要我们制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加大对其的管理监控力度,必然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样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这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2011级信计1班
石艺臻 1157135
201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