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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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的7日内,将合同送至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的相关流程、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施工合同备案的依据和意义1. 依据施工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法律法规。

2. 意义(1)规范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有助于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2)维护合法权益:施工合同备案有助于保护招标人、中标人和分包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纠纷。

(3)提高工程质量:施工合同备案有助于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工程质量。

(4)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施工合同备案有助于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二、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和流程1. 备案部门施工合同备案部门为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备案流程(1)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的7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2)备案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3)合同当事人携带备案材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材料1. 备案申请表:填写完整的备案申请表,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编号、中标人、招标人等信息。

2. 施工合同:提交与备案项目相关的施工合同正本复印件。

3. 中标通知书:提交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4. 招标文件:提交招标文件的复印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

5. 投标文件:提交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复印件。

6. 合同备案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7. 其他材料: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四、施工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1. 合同备案时间: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的7日内必须进行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建设工程合同哪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哪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哪里备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简单来说,它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存档的法律行为。

这一过程不仅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我们来梳理一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基本流程:1. 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准备齐全;2. 登录当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相关信息;3. 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合同备案表;4. 携带合同原件、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5. 部门审核无误后,完成备案,发放备案证明。

现在,让我们通过一个范本来具体说明一份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当包含哪些关键要素:【合同名称】XX项目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编号】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唯一合同编号【甲方(建设单位)信息】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乙方(承包商)信息】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标准、工期、质量要求等【合同金额】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违约责任】双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及处理方式【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担保、分包、变更、终止等相关内容【附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等相关附件【备案机关】备案机关的名称、日期及备案章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上述要素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语言表述要清晰准确,避免歧义;- 所有数字和日期应明确无误,便于日后查证;- 合同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应符合行业标准;- 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平等,公正客观地反映合作意向;- 任何修改和补充都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备案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等情况,应及时更新合同内容,并重新进行备案。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宁建法字(2006)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宁建法字(2006)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法规、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

南京市住建委关于市住建委关于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通知-宁建法字[2012]883号

南京市住建委关于市住建委关于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通知-宁建法字[2012]883号

南京市住建委关于市住建委关于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建委关于市住建委关于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通知(宁建法字〔2012〕883号)各区县、园区:根据宁委办发(2012)38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将下放13项市级行政审批和85项配套的市级行政处罚。

现将下放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下放行政权力的内容及方式《南京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目录》城市管理类第31项至第128项。

下放方式分为归还、授权、委托三类。

二、下放行政权力的范围(一)归还、授权类下放的行政权力(119)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立项审批(121)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工程概算、决算审批由出资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市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概算、决算审批由市住建委负责审批;园区、区县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概算、决算审批由园区、区县负责审批;市、园区、区县共同投资的城建项目,除市重点工程、跨区工程由市住建委审批外,由出资为主方的相关部门负责审批。

(120)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民用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全部下放。

由园区、区县根据项目所在地属地管理。

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根据立项审批决定初步设计审查归属,由园区、区县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由园区、区县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12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125)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备案(126)招标文件备案(127)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分对象下放。

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在管理区域范围内行使上述事权;江南八区针对由本区立项的项目行使上述事权;三区两县按照原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继续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上述事权。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关于南京市)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关于南京市)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取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的证件证明: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鉴证》: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经监理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指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9、《建设工程委任监理合同》: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10、《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相关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办理施工取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取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取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做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施工合同备案在签订合同后

施工合同备案在签订合同后

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施工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将合同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那么,在签订合同后,应该如何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呢?一、备案时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市住建局办理网上承接业务登记。

合同备案需在网上业务登记后办理。

对于延期备案的,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备案表》出具延期说明。

对于未办理备案已开工的,经现场核查后,将立案处理。

二、备案材料1. 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2. 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 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 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6. 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备案流程1. 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向市住建局办理网上承接业务登记。

2. 完成网上业务登记后,乙方按照上述备案材料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市住建局。

3. 市住建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合同备案凭证。

4. 备案完成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施工。

四、注意事项1. 施工合同备案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程序,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

2. 施工合同备案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安全,各方当事人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3. 施工合同备案后,如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

建委施工合同备案式

建委施工合同备案式

建委施工合同备案式一、备案前准备1. 确认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确保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建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3. 准备合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原件、双方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网上申报1. 登录当地建筑工程门户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2. 根据合同类型(如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等)和备案类别(如新建、改建、扩建等)进行选择。

3. 填写合同备案表,上传合同及相关资料扫描件,提交备案申请。

三、办理备案手续1. 合同当事人携带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2. 备案机构对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合同备案证明。

3. 合同备案证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备案后的管理1. 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备案特殊情况处理1. 合同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备案机构提出合同变更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备案机构提出合同解除或终止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的,应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办理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宁政发[2004]271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市房产局2004年12月)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房的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认购及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商品房认购协议、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到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将开发企业、代理企业和商品房销售项目等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

第五条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各套的建筑平面图;3、商品房楼盘表、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套内面积、公共分摊面积;4、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5、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6、商品房拟销售价格;7、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南京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查询

南京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查询

南京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查询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项目合同备案。

简而言之,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单位与承
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存档的法律行为。

这一过程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监督双方履行合同,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我们来详细了解南京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的查询流程:
1. 登录平台:访问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官方网站,使用企业账号登录系统。

2. 选择功能:在系统首页选择“合同备案查询”功能模块。

3. 输入信息:根据提示输入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或备案编号等关键信息。

4. 查询结果:提交信息后,系统会显示出相关的合同备案信息。

5. 核对信息:仔细核对显示的合同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包括工程名称、合同金额、承包单位等关键数据。

6. 打印备案表:如果需要,可以打印合同备案表,以备不时之需。

在进行合同备案查询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确保信息准确:在输入查询信息时,务必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以免影响查询结果。

- 及时更新信息:一旦工程项目有新的进展或者变更,应及时更新合同备案信息。

- 遵守法律法规:在整个合同备案及查询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 保密原则:在查询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企业和项目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不仅提供了合同备案查询服务,还包括
了合同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一系列功能,为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

通过这一平台,可以有效地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委 2012年1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见附件),现就落实《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近年来,我市组织完成了大量市政建设项目,改善了城市环境面貌,提高了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国家基建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求真务实,长抓不懈,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政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控工程建设造价,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市政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强化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稿时间:2008-05-07 阅读次数:989)宁建工字[2008] 45号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现将《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抄报: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抄送:南京市建委南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控制、配合比设计、生产、运输以及到达施工现场后浇筑、成型、养护,最终形成满足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全过程。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生产单位)和建筑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等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混凝土使用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单位(以下简称原材料供应单位),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负责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市、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监督。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单位第五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方可根据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第六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建立分站以及外地混凝土企业进入南京市场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建立混凝土搅拌站,并配备有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人员、设备和试验室。

在对外生产、销售混凝土前将混凝土搅拌站的建立情况形成书面资料上报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备案,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在收到备案资料一个月之内对搅拌站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根据合同约定,向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

江宁区合同备案网上直报操作指南

江宁区合同备案网上直报操作指南

江宁区合同备案网上直报操作指南依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合同备案网上直接申报的通知》(宁建管字[2012]3号)的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江宁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企业应首先由进行网上直报,然后有办事处管理的,经办事处审核,最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带着纸质资料(按江宁区合同备案要求报送资料)到我局交易中心大楼(江宁区秦淮路6号)3号楼建管窗口申请备案。

为了便于企业具体工作人员了解这项工作,我局特编写《江宁区合同备案网上直报操作指南》,该指南包括三章:㈠系统登陆;㈡总包合同备案;㈢分包合同备案。

江宁区合同备案网上直报操作与市区类同。

第一章系统登陆企业要登陆南京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首先要到南京建筑业协会建筑市场分会(解放路44号南楼603室,电话:)领取身份认证锁(以下简称“USB 锁”),然后凭USB锁登陆南京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点击“下载加密锁驱动”下载USB锁驱动程序,并按照要求安装该驱动,安装成功后,直接点击“建管系统平台”进入南京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界面,进行相关业务操作:USB锁安装说明:如果安装了建设部或其它部门发行的USB锁驱动程序,则可以直接使用USB 锁,不需要再下载驱动程序;如果没有安装过USB加密锁的驱动,请下载驱动程序,然后将USB锁拨下来后,再安装驱动程序。

加密锁安装成功,右下角出现或的标志。

4.加密锁驱动程序安装完后,请将加密锁插在本机的USB接口上(注意插加密锁时正确的方向,不要插反了,以防止损坏加密锁),这时系统会自动创建系统驱动信息库,不需要干预。

完成后,就可以使用了。

一、驱动安装⒈如果操作系统为windowsXp将安装SP3补丁包,IE版本为IE7及以上。

⒉进入系统后点击“”,下载完成后,直接运行安装,安装时请不要插入密码锁。

⒊打开“IE”,点击菜单栏的“工具”的“Internet选项”,选择“安全”,如下图:⒋点击“自定义级别”,将Aactive控件和提示设置如下图二、开始使用⒈插入USB密码锁,登录建管处管理系统,➢如果成功则出现如下图➢如果安装失败则出现如下图,请按照第一步重新安装驱动三、如有疑问,请联系建管处信息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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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
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
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
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为三类: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
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
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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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 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实行招标投标的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
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
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
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
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 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
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
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
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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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同能力;
(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
利益;
(四)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条所指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模,承
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和价格等。
第八条 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二)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议
标工程的相关文件;
(三)全部合同文本(不少于3本);
(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九条 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
料:
(一)分承包人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二)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合同;
(三)全部分包合同文本(不少于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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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五)分包交易登记表。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领
取《南京市建筑工程现场施工队伍情况明示牌》(以下简称明示牌),
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明示牌》,《明示牌》各栏目内容应当如
实填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已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由市建管处负责统
一打印在《信用管理手册》上。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持
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一)签订补充合同或原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补充合
同或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二)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提交工程停建通知书或解除合
同的法律文件);
(三)更换项目经理的(提交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认可的报
告书)。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14日内,承包人应持工程完工证明材料到
原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完工备案手续,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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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的顺序依次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已备案的合
同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在年度信用评定中予
以扣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将载入《信用管理手册》。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
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
违规情形的,备案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各区(县)建工(设)局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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