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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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21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4号1998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培养高层次税务专门人才,加强和完善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管理,保1 / 2

证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研究生教育。

一、培养目标

适应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培养适应21世纪税收工作需要的,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德才兼备的,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培养原则及方式

坚持正规化教育的原则,保证培养质量。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采取“单独考试”的委托培养研究生教育方式。积极探索新的培养方式。

三、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具备以下条件的全国税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一)政治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并作出一定成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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