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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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5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YD-101-95)及《海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二、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

三、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招标工程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拨款的依据;也是编制概预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四、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五、本定额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有章说明,项目由工作内容及定额表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

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已考虑在相应定额内。

本定额子目中加(—)符号者,表示该子目为不完全基价。

六、本定额中的工日数、材料消耗量、机械台班数量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

七、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一)生产工人的工资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二)本定额人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日工资统一按28.53元计算。

(三)本定额中的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及现场的运输用工。

八、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一)本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其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二)本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是根据2004年调查的价格取定(见本定额附录)实际采用的价格与定额中的价格不同时,根据实际价格调整。

(三)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成品、半成品、建筑材料配料、操作及场内运输过程中合理的损耗在内。

九、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中小型机械(自重五吨以内)的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一)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1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本定额的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海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取定的。

(三)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考虑在合理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下,机械停置时间和机械
的技术中断等因素,并已包括机械幅度差。

次要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在定额中不详细列出,综合为其它机械费,使用时不得增减。

(四)大型机械(自重五吨以上)的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按《海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规定计算直接费。

其管理费按照人工费+机械费的11%计算,利润不计。

十、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其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十一、本定额除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高度六层以内或檐口高度20米内编制,超过时,按本定额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台班定额项目计算。

十二、几项增加费的规定:
(一)在已生产车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10%作为补偿工效损失费,列入综合单价。

(二)在有害身体健康(按已生产厂的规定)的场所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10%作为保健费、工效损失费,列入综合单价。

(三)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
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40%列入综合单价。

(四)本定额未考虑抗雨施工和受潮水影响工程所需增加的费用。

(五)建设单位请工、借工、点工、时工的费用,定额人工费按照用工工日╳28.53元/工日计算,其管理费和利润按照定额人工费的60%计算。

(六)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的停工,人工费按照停工工日╳28.53元/工日计算,其管理费按照人工费的18%计算,利润不计。

超过14个工作日(一次性)的停工,由甲方、乙方商定补偿办法。

(七)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的停工,机械台班停置费按照《海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5年)中相应机械台班费用中的机械折旧费和人工费之和计算,乘以实际停置台班数(扣除公休节假日,每天计算一个台班)单独计算,列入不含税工程造价。

超过14个工作日(一次性)的停工,由甲方、乙方商定补偿办法。

十三、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十四、本定额的工程项目,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立方米、平方米、米取两位;吨取三位;千克、件取整数。

十五、本定额中的长度计量单位,除注明者外,一律以毫米计算。

十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一次性补充项目,报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十七、本定额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勘误、修改、印发等日常管理工作。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报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处理。

十八、本定额是我省基本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1.1 说明
1.1.1 人工土石方
1 土壤分类详见附表。

人工挖地槽、地坑定额深度在6m范围内,超过6m时,另
作补充定额。

2 平整场地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在±30cm内的挖、填、运、找平;场地竖向布置
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3 人工挖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的划
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进行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淤泥与湿土的区分:地下常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湿土,具有流动状态者为淤泥。

4本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挖土方时如遇有地表水需排除时,亦应按实计算。

5 支挡土板定额项目分为密撑和疏撑,密撑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撑是指间隔支挡土板,实际间距不同时,定额不作调整。

6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7石方爆破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可以换算,雷管数量不变,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1.1.2 机械土石方
1 岩石分类详见附表。

2 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运土负荷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下列系数计算:
3机械土石方工程中,人工挖方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量:
(1) 地下室土方,按机械挖土方95%计,人工挖土方5%计算。

(2) 沟槽、基坑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90%计,人工挖土方10%计算。

4定额中土壤含水率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的,若挖湿土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8。

5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6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7机械挖钢筋混凝土桩间土方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1.15系数计算。

8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计算。

9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定额内未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10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1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

1.1.3井点降水
1井点降水项目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的粉砂土、砂质粉土、粘质粉土或淤泥质夹薄层砂性土的地层。

2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或大口径井点进行降水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一般情况下,降水深度6m以上30m以下采用相应的喷射井点,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大口径井点。

井点使用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喷射井点定额包括两根观察孔制作,喷射井管包括了内管和外管。

井点材料使用摊销量中已包括井点拆除时的材料损耗量。

井点间距根据地质和降水要求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轻型井点管间距为1.2m,喷射井点管间距为2.5m,大口径井点管间距为10m。

3轻型井点井管(含滤水管)的成品价可按所需钢管的材料价乘以系数2.40计算。

4 井点降水过程中,如需提供资料,则水位监测和资料整理费用另计。

5 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应另行计算。

遇有天然水源可用时,不计水费。

1.2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1 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 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

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可按下表所列数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
2 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基础土
方、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1.2.2 平整场地及碾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整场地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30cm以外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2 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平方米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1.2.3 沟槽、基坑、土石方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以外,均按土石方计算。

2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计算放坡。

3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即基础垫层底之间净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4挖管道沟槽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下表规定宽度计算。

管道地沟沟底宽度计算表
单位:米
5 计算挖沟槽、基坑、土方工程量需放坡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

放坡系数
注:1、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2、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不予扣除。

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
放坡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6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管道地沟按图示沟底至室外地坪深度计算。

1.2.4 石方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开凿岩石,区别石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沟槽,基坑与平基的划分按土方工程的划分规定执行。

2爆破岩石,区别石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 管沟石方按管沟土方的规定计算。

4 挖淤泥、流砂层按该层实际厚度乘以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1.2.5土(石)方回填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

2室内回填: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体积计算。

3基础回填: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4 管沟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径及基础所占体积计算。

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超过500mm以上时每米挖方体积按下表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管道扣除土方体积表
单位:m3
1.2.6 土(石)方运输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 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3 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1.2.7井点降水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轻型井点为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以30根为一套,大口径井点以10根为一套,使用时累计根数,不足一套按一套计算。

2 使用天数以每昼夜24小时为一天,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使用天数计算。

附表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2.1 说明
2.1.1 桩基础工程指陆地上打桩,包括打(压)预制混凝土桩、打拔钢板桩、灌注桩、人工挖孔桩、钻(冲)孔桩、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锚杆、地下连续墙等,不同土壤类别、机械类别均执行本定额。

2.1.2 本定额预制桩项目均未包括接桩,如需接桩,按相应子目计算。

2.1.3 送桩按相应打桩定额子目工日及机械台班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2.1.5 单位工程打(压)、灌注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2.1.6 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按实计算。

2.1.7 预制混凝土方桩、管桩以成品桩列入相应子目,实际采用现场预制混凝土方桩时,方桩制作及运输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章节相关子目执行。

2.1.8 在桩间补桩或在强夯后的地基打桩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2.2 工程量计算规则
2.2.1 打(压)预制桩混凝土方桩、管桩,预算时,按设计桩长加桩尖长度以米计算,桩的材料费按设计长度加1%操作损耗以米计算,单独列入综合单价中;结算时,按实际入土深度加桩尖以米计算,桩的材料费按按现场签证长度以米计算,单独列入综合单价中。

如管桩的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2.2.2 接桩:电焊接桩按设计接头,以个计算;硫磺胶泥接桩按桩截面以面积计算。

2.2.3 送桩:按桩截面面积乘以送桩长度(即打桩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

2.2.4 打拔钢板桩按钢板桩重量以吨计算。

2.2.5 打孔灌注砂石桩、碎石桩的预算工程量,按设计规定的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钢管管外箍外径截面面积计算。

砂石桩、碎石桩的实际灌注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按实际用量进行调整。

2.2.6 沉管灌注桩,预算时,按设计长度(自桩尖顶面至桩顶面高度)加预留长度乘以钢管管箍外径截面积计算。

预留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70厘米计算,桩尖按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2.2.7 沉管灌注扩大桩的预算工程量按单桩体积乘以扩大次数计算。

2.2.8 钻孔灌注桩,预算时,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加预留长度乘以设计断面面积计算。

预留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70厘米计算。

2.2.9 沉管灌注混凝土桩(含扩大桩)、钻孔灌注混凝土桩的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入土桩长(包括预留长度)乘以桩设计断面计算,增加或减少的混凝土量,按结算工程量乘以1.2后与出槽量对比,并按桩的设计标号混凝土单价进行补退,进入综合单价。

扩大桩的实际入土桩长为该桩数次实际入土桩长之和。

2.2.10 泥浆运输按钻孔桩体积(含空桩)以立方米计算。

2.2.11 人工挖孔桩包含人工挖孔及浇灌护壁,按设计桩外围断面乘以设计桩长计算。

桩芯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并套相应子目。

2.2.12 高压旋喷桩、深层搅拌桩工程量,预算按设计长度计算;结算按实际入土长度计算。

2.2.13 灌注混凝土桩的钢筋笼制作,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章节相关子目计算。

2.2.14 地下连续墙按设计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2.2.15 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以面积计算。

2.2.16 锚杆钻孔按入土长度以米计算。

2.2.17 护坡砂浆土钉按设计尺寸以重量计算。

2.2.18 支护钢支撑按设计尺寸以重量计算。

2.2.19 喷射混凝土支护按设计尺寸以面积计算。

第三章砖石工程
3.1 说明
3.1.1 基础与墙(柱)身划分
1 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
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 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300mm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
分界线,超过±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 砖、石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地坪为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3.1.2 砖、砌块、石块
1 定额标准砖按240㎜×115㎜×53㎜、耐火砖230㎜×115㎜×65㎜规格编制;轻
质砌块、多孔砖规格按常用规格编制;定额中粗、细料石(砌体)墙按400mm×220mm ×200mm,柱按450mm×200mm×200mm规格编制。

使用非标准砖或规格不同时,其砌体厚度应按砖实际规格和设计厚度计算。

标准砖墙体厚度规定如下表:
2 定额子目中的砂浆是按常用配合比、强度等级列出,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

3 砖墙子目中已包括门窗套、窗眉线、窗台线、砖旋、砖过梁、三皮砖以内的腰线、
压顶线、挑檐等。

4 砖砌体均包括了原浆勾缝用工,加浆勾缝时,另按相应定额计算。

5轻质砌块、多孔砖、轻质墙板损耗率如下:墙砌体2%,轻质墙板5%。

6 单面清水砖墙,按混水砖墙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砌筑圆弧形基础和墙,按相应墙子目乘以系数1.1;毛石护坡高度超过4m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5。

7砌块墙体中,砌筑时如需砌嵌标准砖,仍按定额执行。

8砖砌栏板其高度超过1.1m时按墙计算。

9圆形烟囱基础按砖基础子目计算。

10砖砌挡土墙,2砖以上按砖基础子目,2砖以下按砖墙子目计算。

11 砖砌化粪池、台阶、散水、明沟、砂井均已包括土方用工;砖砌化粪池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墙体厚度;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按钢筋混凝土章节另行计算。

12轻质墙板砌块墙需加钢丝网另行计算。

3.2 工程量计算规则
3.2.1 基础
.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砌砖、石外墙基础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砌砖、石内墙基础长度按内墙基础净长度计算;基础大放脚T型接头处重叠部分以及嵌入基础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防潮层及单个面积在0.3㎡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不予扣除,墙垛基础大放脚突出部分并入基础工程中。

3.2.2 砖墙
1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内钢筋混凝土柱、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消火栓箱所占体积。

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以及三皮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的体积亦不增加。

2砖垛、三皮砖以上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并入墙身工程量内计算。

3 附墙烟囱(包括附墙通风道、垃圾道)突出墙面的体积应按外型体积并入所附的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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