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证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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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证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证照及其复印件的使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证照管理本着“及时办理、及时年检、统一保管”原则,确保证照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证照指企业及分公司的公司证照、个人证件及财务证照。
第四条企业证照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条企业证照的办理、年检、变更等工作由发展部具体执行。
第六条新证照办理完毕,经办人须在当日工作时间内交回办公室,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于下个工作日送回。所属单位新办理证照应于一周内将证照复印件交到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企业证照的使用。申请部门(单位)应填写《物业系统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逐级签字审批后,将审批表交办公室备案,并在《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使用明细》上进行登记,办公室方可准许其使用。办公室经办人员须在证照复印件上加盖限用章,注明使用目的及有效时限。证照复印件上的使用目的应与审批表上使用目的一致,初此目的外,不得挪作他用。以上证照使用原则上仅限于使用证照复印件,如确需要使用原件的,须在借取当日归还。
第八条使用证照复印件的,须经主管副经理签字后,办公室方可允许其使用。使用证照原件的,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允许其使用。
第九条若急需使用证照而没有取得完全审批手续的,则申请人在办公室经办人当面以电话或面对面等方式向最终审批权限的负责人请示后方可使用。但须于使用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使用手续补齐。
第十条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企业证照,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企业证照,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企业办公室。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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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使用审批表
办公室经办人(签字):办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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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使用审批表
办公室经办人(签字):办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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