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典制定的过程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2024民法典ppt课件道客
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阐述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新 规定,如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同 债务等,并分析其对婚姻家庭关
系的影响。
对继承制度的影响
介绍民法典中关于继承制度的新 规定,如遗嘱形式要件、遗产管 理人制度等,并分析其对个人财 产传承和家庭财富规划的影响。
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阐述民法典中关于个人隐私权的 新规定,如个人信息的保护、网 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并分析其 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保护的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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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律制度
人格权法定原则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 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人格权保护原则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 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加强民法典的宣 传和普及
提出加强民法典宣传和普及 的建议和措施,包括开展普 法宣传、加强法学教育、推 广典型案例等,以提高全社 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推动民法典与国 际接轨
分析民法典与国际接轨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推动我 国民法典与国际接轨的建议 和措施,包括加强国际交流 与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等,以提高我国在国际法律 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物权保护原则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 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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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
第十三章 日本法
根据现行日本诉讼法律制度,其审判制度的 基本特点有:
1.日本法院的审级制度实施的是三级终审制。 设置抗告和再抗告诉讼机制。
2.强调司法权独立,注重制度保障。 3.法官拥有身份保障,法院的人事和预算由 自身自主决定,法官的任职、调动和晋升均属于 最高法院的职权。
4.司法权由普通法院统一行使 5.确立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 6.取消法院陪审制。 7.其民事审判实行职权主义、处分权和自 由心证原则,以直接的口头辩论为中心,强 调调停制。其刑事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及家庭法院程序,实行审检分立制。
(二)商法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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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和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 (一)经济民主化立法 (二)反垄断法 (三)金融立法 (四)科技法 (五)中小企业法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社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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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刑 法
一、日本刑法典 二、刑法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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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制 (一)法务省 (二)检察机关 (三)法院组织 二、诉讼审判制度及特点 (一)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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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日本法的特点
一、日本法的多元特质:是混合法的典范 二、日本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历史阶段性 三、日本法注重对经济的作用,其经济法较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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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一)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制改革 1.颁布一系列缓和社会、发展经济的法令。 2.进行司法体制和刑法制度等方面的初步改革。 (二)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确立
三、日本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法律制度的演变 1.1932年之前的立法变化。 2.法西斯统治时期的立法。 (二)二战后日本法制改革 1.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其立法吸
法律史十大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国家统一,开始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统一度量衡。
这一改革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汉律九章汉律九章是汉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九章律》、《汉律》、《汉律令》等。
汉律九章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框架,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唐朝《唐律疏议》唐朝《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唐律》、《唐律疏议》等。
《唐律疏议》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四、明朝《大明律》明朝《大明律》是明朝法律的总称,包括《大明律》、《大明会典》等。
《大明律》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五、清朝《大清律例》清朝《大清律例》是清朝法律的总称,包括《大清律》、《大清会典》等。
《大清律例》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六、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标志着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的终结,开启了中国近代民主法治的新篇章。
七、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它奠定了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八、改革开放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刑法,它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标志着中国刑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九、1997年香港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政策。
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阶段的法律改革并没有完全成功。在随后的几 十年里,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逐渐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 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虽然也吸收了一些外国的经验,但更多的 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创新的。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中国对 外国民法的继受也变得越来越迫切。在这一阶段,中国不仅引进了许多外国的法 律制度,还积极吸收了国际上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就吸收了西方国家民法典的优秀成果,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 展需要。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中国近现代的民法继受,即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法传统进行批判和反思, 并积极借鉴西方现代民法的理论、制度和经验的过程。这一过程自清朝末年开始, 一直持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到民法理论和制度的变 革,也涉及到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深刻变革。
在清朝末年,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民法。当时,中国政府开始推行现代化改革, 包括法律制度的改革。这一时期,中国民法继受的主要特点是借鉴西方民法理论 和制度,同时保留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特色。例如,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 中国政府借鉴了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同时也保留了中国传统的法 律思想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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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文明
德国法律文明以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严谨的法律体系而著称于世。德国法律 文明的特点在于其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格性,同时注重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和与 时俱进。德国法律文明对世界法律体系的影响也非常显著,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 都借鉴了德国法律文明的元素。在民法领域,德国民法典被视为世界范围内最具 影响力的法典之一。
自19世纪末以来,中国开始继受《德国民法典》。在继受过程中,我国不仅 引进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度和原则,还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中国继受《德 国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继受《德国民法典》 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促进了我国民法的发展和完善;其 次,继受《德国民法典》为我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日本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经过与法制审议会的作用
◎清华法学嚣uNa删Law2009Rev)iew日本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经过与法制审议会的作用(日]竹下守夫’摘要论文阐述了日本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的若干次重要修改。
论文清晰地阐明了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目的、意义,以及修改中要解决的问题点。
说明了若干单行制度从民事诉讼法典中分离并成为单行法的理由。
论文还介绍了日本法制审议会在日本民事程序法立法中的作用以及日本民事程序法今后面临的课题。
关键词日本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制定日本民事诉讼法修订一、日本近代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修订经过(一)日本最早的近代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日本最早的近代民事诉讼法典,是1890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明治23年法律29号)o[1]·骏河台大学校长、西南政法大学名誉教授。
本论文系竹下守夫教授在2009年9月20日~23日在清华大学召开的《中日民事诉讼法比较研讨会》上的发言稿,现发表于本刊。
竹下守夫教授系日本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家,曾在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部担任教授、部长,卸任后为一桥大学名誉教授,又任日本骏河台大学校长;竹下教授曾任日本法制审议会干事,先后担任法制审议会民事诉讼法部会、民事强制执行制度部会、司法制度部会、国际私法都会、倒产法部会等部会的委员;日本最高裁判所民事规则制定咨询委员会干事、委员等。
【1]关于1890年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制定经过,参见“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载《民事法研究》(第二卷),日本酒井书店1954年版,第1页;[日]铃木正裕:《近代民事诉讼法史(日本)>.有斐阁2004年版。
·5·⑩清华法学2009年第6期该法典是明治维新(1868年)后日本政府(简称明治政府)为实现日本近代化而火速制定的一系列基本法典之一。
明治政府之所以急着要在这个时期制定完善基本法典,对内是为了废除德川时代的政治体制(称为“幕藩体制”的一种封建制度),建立近代中央集权国家;对外是为了修改旧德川幕府与欧美各国签订的通商条约。
日本民法百年中的侵权行为法(一)
日本民法百年中的侵权行为法(一)一法律渊源和内容(一)渊源日本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一词是用汉字“不法行为”表述的,它与我国法律中的“侵权行为”含义相同。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一般规定的日本民法。
即1896年制定的日本民法典第5章(第709条至第724条)。
这里就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义务、责任范围、损害赔偿、免除条件等内容作了规定。
其中第709条规定了过失责任的基本原则,在第714条以后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义务责任、使用者责任、土地工作物责任、动物占有者责任,第719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第720条以后主要规定免责、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内容。
这些基本规定,对于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后来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是针对特殊行业规定的特别法。
迄今为止,具有侵权行为法内容的特别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十部。
①关于失火责任的法律;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③矿业法;④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⑤国家赔偿法;⑥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⑦关于核损害赔偿的法律;⑧部分修改大气污染防止法和水污浊防止法的法律;⑨油污损害防止法;⑩产品责任法。
这些特别法构成了日本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应该说,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毕竟过于抽象和原则,且一经制定,则基本上没有修改,而特别立法则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不同时期制定出来的。
因此,特别法往往能够反映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轨迹。
第三部分是判例。
在日本,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些判例,例如,最高法院裁判的判例常涉及法律的具体适用中的解释问题。
而且,由于作为终审法院的判决具有的既判力作用,实际上,一些判决所发挥的作用可以等同于法律。
在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上,判例同样发挥了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作用,从而被视为法律渊源的重要部分。
一些有名的判决,例如云石卫门案件(大审院大正3年7月4日判决),涉及著作侵权中权利侵害的要件构成问题,大阪碱案件(大审院1916年12月22日判决),涉及过失的构成及界定问题,以及50年代的交通事故诉讼、70年代的公害诉讼案件等等,都对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
日本近代法的形成发展与特点
4、法西斯化(1932—1945) 在国外,1931年日本军部挑起了“九﹒一八”事变
在国内,1932年日本少壮派军人制了“五﹒一五”事件
这标志着日本法西斯政治的开始。至1941年军部首脑东条 英机实行独裁统治时,日本法西斯专政正式确立。 与之相应,法律制度逐步法西斯化,表现为: * 颁布建立法西斯政治体制的立法;
七、司法制度
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法院受司法省的管辖和监督,在天皇的名义下根据法律行
使司法权,不享有真正的司法独立。
• 明治时期,日本有:普通法院 • 行政法院 分别行使审判权
•
• 民事诉讼 •
特别法院
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始于明治9 年(l 8 76 年)
• ,当时曾编篡出仿效招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法典草案。但由 于日本政府后来决定要根据当时最新的法典, 即1877年的德国民事 诉讼法来制定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典所以聘请了德国人作为内阁顾问, 负责起草。该草案大体上以德国法为典范, 部分吸收了普鲁土法、 奥地利草案以及已被日本吸收了的英国法法理中的认为合适的内容。
• 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29年,对1891年实施的 明治 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基础上实施的。该法在二次大战后, 虽然没有进行全面修改,但通过单行法律,如:1979年 的《民事执行法》、1989年的《民事保全法》、1951年 的《民事调停法》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 • 行政诉讼 • 二战后废除了行政法院的设置,行政诉讼案件由普 通法院审理,并于1948年制定了《行政案件诉讼特例 法》,1962年制定了《行政案件诉讼法》,使行政案件 的诉讼程序有其相对独立性。
* 颁布国家主义统治立法;
* 颁布刑事特别法。
二、宪法
日本近代宪法,对当时政治制度予以确立,即1889年的《大日本国宪法》(明 治宪法)
国外民法典一览
最严谨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随着德意志帝国的建立, 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终于有了可靠的政治基础。1873 年, 德国对宪法作了修改, 明确了统一民法典的立法权归属帝国中央。在经过周密准备后,德国于 1881 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 一个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的人员不仅有市民阶级的代表、法官,还有官员和教授。德国人严肃的天性赋 予他们对私法规范全部加以研究的使命,以制定出既能符合民族情感又能解决不断增长的社会复杂关系 的民法典。于是,直到 1887 年, 《德国民法典》的第一草案才呈现在人们面前,这距离着手准备制定法 典已经整整过了 13 年零 4 个月。尽管如此,这部草案还是招致了各个方面的批判,因为它比较强调自由 主义的观点,与德国的传统和现实有些脱节。1890 年,联邦议会不得不重新任命了一个起草委员会重新 制定民法典。1896 年,该草案经联邦议会审议改动后就成了第三草案,并被提交帝国国会审 议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得以在 1896 年 8 月正式公布。 《德国民法典》共有 5 编、 35 章、2385 条,比《法国民法典》还多 了 103 条。法典的编纂有很浓厚的学术色彩。大量出现的严谨而抽 象的法律术语,诸如“法律权力” “法律行为”等,以及严密的逻 辑性,只有受过专门教育的人才能准确理解其含义,所以《德国 民法典》更像是一部法学家的法典,是法律专家的工具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
日本明治政府与外国交涉,外国政府均以日本必须整备法制,建立与欧洲各 国相同的民刑诉讼审判制度为要挟。日本政府一方面忙于翻译外国法律,另一方 面频繁地设置、改设各种机构。早在明治 3 年(1870 年) ,日本政府在大政官之 下设制度调查局,以江藤新平为长官。江藤即命令箕作麟祥翻译《法国民法典》 , 甚至指示说 : “尽快地翻译,有误译也无妨” ,打算就之修改后即作为日本的民法。 以后甚至把制定民法的工作一度交给外务省以求速成。 1873 年,日本政府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课,于 1876 年着手起草民法,1879 年 又聘请法国专家来日委以民法起草工作。该民法典拟于 1893 年 1 月 1 日施行。这次公 布的民法,被称为日本的“旧民法” ,但遭遇了强大的反对阻力。 旧民法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1893 年又设置法典调查会,以伊藤博文 为总裁。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特别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 一草案进行,于 1895 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次年这三编在议会通过,于当年 4 月 27 日公布。亲属编与继承编于 1898 年通过公布。全部民法于 1898 年 7 月 16 日施行。这是日本的 “新 民法” ,又被称为“明治民法” 。公布新民法的同时,将以前公布的旧民法废除。 16
第 15章 日本法
(二)《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这部宪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 第二,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 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 。 第三,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 确规定。 第四,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 随时可加以限制。 国家管理形式为君主立宪政体,但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 的权威,事实上是用一件薄薄的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 专制制度,主要表现在: 1.天皇。 2.内阁 3.军部。 4.议会。
第三节
行政法
一、 日本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
早在明治维新初期,日本就有关于行政诉讼的 规定,对于地方行政官吏的违法行为,民众可以 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但统治集团考虑到这样可 能带来司法官牵制行政之弊,于是1889年《明治 宪法》确立了行政诉讼与普通司法审判相互独立 的原则。根据宪法,1890年颁布了《行政裁判 法》,引入法国和德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此后, 日本连续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令,对文官制度、 治安、财政税收以及行政执行等问题作了详细规 定。 1946年《日本国宪法》的颁布为日本现代行 政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英美行政法某些原 则和制度的引入也对日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组织 日本的行政由国家行政和地方行政组成。国家行政由国家行政组 织执行,地方行政则由地方自治组织执行。 (二)公务员制度 除宪法外,1947年《国家公务员法》和1950年《地方公务员法》 是调整、规制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日本的公务员,是指除参、 众两院议员外在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 (三)国家赔偿制度 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17条规定:“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受 到损害时,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 要求。”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据此,日本于1954年制定了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和公共团体赔偿责任的范围、条件,对受害 国民的救济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行政诉讼制度 1946年《日本国宪法》撤销了明治时代设置的行政法院,将行政诉 讼交给普通法院管辖,日本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由大陆法模式转变为 美国模式。1962年颁布了《行政案件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 了全面规定
第二讲经济法学说简史
第二讲经济法学说简史上篇国外经济法学说简史一、语源《自然法典》中译本,2000年3月出版,商务印书馆,黄建华姜亚洲译(一)空想社会主义者著作中的“经济法”从语源上来看,“经济法”一词的出现时间比较早。
目前国内法学界公认它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的。
在该书第四篇,作者拟制了“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该篇第二部分标题为“分配法或经济法”,内容共有12条。
从所含条文内容上看,所谓“分配法或经济法”,是指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
在这里,“经济法”还没有成为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所以,还仅仅是语源意义上的“经济法”。
法国另一位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该书第三章标题为“分配法和经济法”。
在这里的“经济法”一词的含义与摩莱里的著作大致相同。
实际上,德萨米在分配问题上接受了摩莱里的思想。
但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德萨米的所谓“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法律,而不是今天人们所特指的调整某一特定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法。
而且,德萨米所指的各种经济法也是植根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尚未贴近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
所以,学者们认为,德萨米使用的“经济法”一词仍仅具语源意义。
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曾经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提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的见解。
蒲鲁东提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政治法和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
他列举的十大经济范围所表现的社会关系,并非政治法和民法所能全部调整的,这就是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二)一战前后“经济法”概念在德国出现“经济法”一词真正获学术界大面积认同并予以定型化,乃是德国学者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不长的一段时间内作出的贡献。
赫德曼于1916年的《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
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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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电子化司法
推广电子化司法服务,实现司 法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提
高司法透明度。
改革后的影响与展望
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社会公正
改革后的民事法律制度将更加高效、便捷 ,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改革将更加注重社会公正和公平,保护弱 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变革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讨论社会变革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等对日本民事法律实践 提出的新挑战和问题。
05
日本民事法律制度改革与 展望
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背景与动力
社会经济变革
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民事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不 适应现代社会的弊端,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
国际化趋势
利益。
04
日本民事法律实践分析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不动产买卖纠纷。涉及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履行及违约责 任等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日本民法中关于不动产交 易的规定及实践应用。
案例二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工资支付等 争议。分析日本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具体实践 及法律适用。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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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
民法典起源于罗马法,后经过法 国、德国等国家的继承和发展, 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的发展
日本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借鉴 了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 同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形成了 具有日本特色的民法典。
民事法典在日本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的地位
在日本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地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百科名片《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 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
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
此外,它对于同时期日本制定的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目录[隐藏]一、法典组成部分二、概说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一、法典组成部分二、概说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九、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十、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十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编辑本段]一、法典组成部分法典共有五编,1.总则(Allgemeiner Teil)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3.物权法(Sachenrecht)4.家族法(Familienrecht)5.继承法(Erbrecht)。
[编辑本段]二、概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
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
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
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
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大纲说明一、外国法制史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专升本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是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综合基础学科。
二、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外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产生和演变规律。
它是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表现形式,主要特点和阶级实质探讨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三、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外国法律思想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各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但又有密切联系和分工。
外国法制史是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它与各部门法学是历史与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它可涉及各部门法,并通过各种部门法史及理论,综合研究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个法律制度,揭示其最本质的特点和规律。
四、外国法制史基本内容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现代法律制度概述。
五、本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是:掌握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认识法律问题的方法,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批判继承外国优秀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六、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根本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同时,也须采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多种媒体教材一体化总体设计初步方案一、学时分配课内学时90,5学分,录音讲授9学时。
课内学时的具体分配见附表。
二、文字教材采用分立型,分为主教材和辅助教材。
主教材为《外国法制史》,是教学和学时的主要内容和依据,是音像教材的基础。
辅助教材为《外国著名法典及其评述》,配合主教材,帮助学生消化理解主教材的内容,重点是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典,及对主要法典的评析。
三、音像教材录音课,采用重点讲授型,为9学时。
绪言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度、结构及其历史地位第三节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第三章古代希腊法律制度第一节古希腊法律的特点第二节雅典宪法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第三节罗马法的影响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第五章日耳曼法第一节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第二节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第六章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第二节法兰西玉国的形成和发展第七章英吉利王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英吉利玉国法体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第二节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第八章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第一节罗马法第二节城市法和商法第九章教会法第一节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第三节教会法的作用与影响第十章中世纪伊斯兰法第一节伊斯兰法的形成和发展第二节伊斯兰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三节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第十一章英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第二节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与英国法系的形成第三节英国法律的基本制度第十二章美国法律制度第一节美国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及其与英国法律的关系第二节美国宪法第三节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第十三章法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国革命后法律的发展第二节宪法和行政法第三节法国民法典第四节法国民法典第五节诉讼法典第十四章德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德国统一后法律的发展第二节1871年帝国宪法第三节1900年帝国民法典第四节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十五章日本法律制度第一节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第二节日本德国宪法第三节日本民法典第四节日本刑法典第五节日本诉讼法典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概述第十六章英国法律制度第一节现代英国法律发展趋。
日本关于诽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诽谤是指故意传播关于他人的虚假信息,损害其名誉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传播的加速和社交媒体的普及,诽谤行为日益严重,给受害者的名誉和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为了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日本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对诽谤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关于诽谤的法律规定。
二、日本诽谤的法律依据1.《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是日本的基本民事法律,其中第710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为日本诽谤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基本依据。
2.《日本刑法》《日本刑法》是日本的基本刑事法律,其中第237条规定:“故意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损害其名誉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规定明确了诽谤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日本诽谤的构成要件1.故意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故意为之。
在日本,即使行为人没有恶意,但只要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实施该行为,就构成诽谤。
2.虚假事实诽谤行为必须涉及虚假事实。
如果行为人传播的事实是真实的,即使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
3.损害名誉诽谤行为必须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在日本,名誉损害的认定较为宽松,不仅包括对个人名誉的损害,也包括对法人、企业等组织的名誉损害。
4.公开传播诽谤行为必须是在公开场合进行。
在日本,即使在私下场合散布虚假事实,只要该事实被传播出去,仍构成诽谤。
四、日本诽谤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10条的规定,诽谤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2.刑事责任根据《日本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诽谤行为人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行政处罚在日本,诽谤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根据《日本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诽谤行为人可能被处以罚款。
五、日本诽谤的诉讼程序1.民事诉讼当受害者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日本民法典
1、财产法部分第一,关于权利能力平等的原则。
现行民法草案第1条(经1947年修改,现为第1条之3)规定“私权的享有始于出生”。
从条文本身看,似乎是从法律基础上规定了权利能力的起始点,但现在一般将此条理解为近代法上的一大原则,即人自出生即具备权利能力。
但是在旧民法人事编第1条曾经规定“凡是人都享有私权……”。
对此起草委员们认为这种文字表现“纯属画蛇添足”,因此删除了这种文字。
对此有研究认为该条这种修改是考虑到避免让人联想起生得权或自然权的表现。
[50]这种修改体现了现行民法典的一个特征。
2、亲族法、继承法部分关于亲族法和继承法部分的特点,小柳教授根据利谷教授和星野教授的研究作了如下总结。
[55]第一,关于亲族法编纂的基本方针。
富井政章在亲族编审议开始时曾经谈到:以不构成社会弊端为限保存传统的制度习惯,同时保持一种前瞻性编纂时也充分考虑到尽可能满足今后时代变迁的要求。
第二,在亲族编中专门设章规定了“户主及亲族”(第2章)。
第三,关于户主制度的设置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
其原因是在法典调查会审议之初,西园寺副总裁曾经提出废止隐居制度,认为户主制度实际上是封建时代的遗产,提出户主废止论。
[56]对此穗积陈重认为“不能用法律手段残酷地矫正人民的生活,”因为“人民依然在重视这种方式的亲族生活”。
同时穗积也强调了应该对个人能力提高后,可以分家或独立生活给予适当的考虑。
第四,关于婚姻,因为采用了法律婚主义(旧规定第775条),所以婚姻仪式本身与婚姻关系的成立之间便失去了自然的联系。
因此这种制度改变了当时“我国国民几乎所有的婚姻均始于内缘(非法律婚姻)关系,而且其中大部分夫妇是以这种关系终其一生”这种社会现实。
第五,关于离婚。
一方面采用了因通奸罪的有责主义裁判离婚(妻子通奸即成为离婚理由,但丈夫只限于因奸淫罪受到刑罚处罚为限,并非男女平等之规定)(旧规定813条),另一方面也采用了简单程序的协议离婚制度(旧规定第808条)。
日本承担债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经济关系,各国对于债务的承担都有一套相应的法律规定。
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日本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其具体内容、特点及意义。
二、日本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概述1. 债务的定义在日本法律中,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提供其他财产性利益。
债务可以基于合同、法律规定或侵权行为产生。
2. 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日本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是日本民法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债务的规定是日本债务承担的基本依据。
(2)商法典:商法典是规范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债务承担的规定涉及公司、合伙等商业组织的债务。
(3)特别法:日本还有许多特别法对债务承担作出规定,如破产法、消费信贷法等。
3. 债务承担的方式日本债务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金钱债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财物债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特定财物。
(3)劳务债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特定劳务。
(4)不作为债务:债务人应当遵守一定的不作为义务。
4. 债务承担的期限日本债务承担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1)短期债务:通常指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2)长期债务:通常指债务人应当在较长时期内履行债务。
(3)无期限债务:指债务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
三、日本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特点1. 债务承担的明确性日本债务承担法律规定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清晰,便于操作。
2. 债务承担的多样性日本债务承担法律规定涵盖了金钱债务、财物债务、劳务债务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经济活动的需求。
3. 债务承担的灵活性日本债务承担法律规定允许债务人、债权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债务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 债务承担的强制力日本债务承担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强制力,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日本刑法和民法是怎样制定的
日本刑法和民法是怎样制定的
齐乃宽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1980(000)001
【摘要】无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齐乃宽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日本债法修改介绍与分析——兼论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2.论民事习惯与民法方法——以《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经验为例
3.日本近现代刑法的制定、修改及其评价
4.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兼及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5.从世界民法制定史的角度考察日本民法典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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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一)“旧民法”的制定与“法典论争”明治6年(1873年),日本政府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课,于明治9年(1876年)着手起草民法,到明治11年(1878年)完成初稿。
明治12年(1879年)又聘请法国专家来日委以民法起草工作。
明治13年(1880年)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局,加紧起草工作。
民法编纂局一度划归外务省,后来又归司法省,由法国专家负责财产法部分,另由日本人负责亲属法部分,最后在明治21年(1888年)完成草案。
所完成的民法草案称为旧民法典。
旧民法典中相当于现行民法典前三编(总则、物权、债权)的部分由博瓦所钠德起草,而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由日本法学家负责起草。
从具体内容来看,尽管旧民法典的基本框架仍然遵循法国民法典,但与法国民法典有诸多不同之处。
比如,将租赁权规定为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一买主尽管没有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二买主等。
[4]日本就旧民法典的实施展开了断行派与延期派的论争。
当时的论争不仅限于法律方面,而且与政治结合在一起,涉及到立国的根本问题。
法典论争的核心是关于亲属法的,尤其集中在家制一点。
在论争中,最能刺激国民感情的是穗积八束的论文《民法出而忠孝亡》。
他声称,旧民法典破坏了日本亲族制度中固有的“醇风美俗”,会给日本国体造成不良影响。
结果,帝国议会于1892年通过《民法典及商法典延期实行法律案》。
[5]就这样,一部充满近代色彩的民法典夭折了。
法典论争表面上争论的是民法典,但其实质上是日本固有的传统文化与西方近代思想之间的冲突,这个冲突在日本近代化的过程中始终存在,这次法典论争是这个冲突达到巅峰的表现。
为了调和这个冲突,日本不得不对旧民法典进行修改。
(二)“新民法”的制定新民法即现行民法,旧民法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
明治26年(1893年),设置法典调查会,以伊藤博文为总裁、西园寺公望为副总裁,以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人为起草委员,另以数十人为委员。
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特别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一草案进行,于1895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次年这三编在议会通过,于当年4月27日公布。
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年通过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法例》与《民法施行法》)。
全部民法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
这是日本的“新民法”,又被称为“明治民法”。
这部民法一直施行到现在。
其中亲属编与继承编在二次大战后经过了重大修改。
四、日本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从上面对日本民法典的制定与发展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是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的。
由于日本缺乏民事法律的传统,面对西方列强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国家特别是拥有相对完备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和成熟的立法技术的英、法、德等国家学习经验,借鉴成果,移植摄取,兼收并蓄,只有制定与西方主要国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政治上的愿望;而旧民法典流产的教训则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过程中尤其注重日本国内的实际,对长期积淀下来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梳理,继承和发扬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内容的实效性,新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在审议的过程中还就具体问题作了大量的习惯调查,尽量使相关规定符合日本的风土人俗和国情。
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日本民法典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无疑以其思想意义和历史上的扩散力而占有着最为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开创亚洲近代法史的伟大法典。
处于21世纪今天的当代中国,学习、研究与借鉴日本民法典是必要的,它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一)、关于“西方化”和“本土化”本来“西方化”和“本土化”的争论在上个世纪初就开始了,只不过近些年又形成了一个小小的高潮,而这次争论又恰在酝酿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所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影响。
一百年来,中国学习西方民法,或者称之为中国民法的近代化,效果又怎样?很多法理、法史的学者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继受西方先进的近现代法文化、法规则是时代的要求,但是必须注意植根于中国本土社会的法文化、法规则是基础。
这里的基础主要是指本土社会中包括的中国传统法文化、法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社会现实新创造的法文化和具体制度。
我国现在制定民法典就是把上述这些因素中的优胜之处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
从民法的现代化出发,我们要找到“西方化”和“本土化”方面的一个结合点,中国传统的及现实中好的东西要保留,但对糟粕也要勇于剔除;对西方的经验,我们要借鉴,但也要有所取舍。
有一点是非常明显的,民法中有关基本原理和交易规则等应该与国际接轨,而亲属、继承等方面的制度应该有我们自己的特点。
正如谢怀栻先生所言,“不论哪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没有特点的国家和民族是没有的。
因而在继受外国法时,辨别自己的特点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机械地、盲目地照搬外国的法律,当然不一定好;强调甚至借口自己的特点而拒绝接受先进的外国法律,也是不对的。
”因此,我们在借鉴外国法时,强调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应该的。
(二)、关于继承与创新这里所说继承的含义,包括对中国传统的和近代的民法理念和制度的继承,特别是继承中国近代以来法制改革和建设的经验,也包括对各国民事立法经验的借鉴和吸收。
所以,在内容上,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需要继承的内容很多。
而对于创新来说,内容相对于继承可能要少一些。
但是我们的着眼点、我们的目标、我们的理想是创新,因为社会是进步的,我们的民法也应该是随之发展的。
两个世纪前的法国民法典,一个世纪前的德国民法典,有许多值得学习借鉴的东西,而且我们也一直在学。
如今,我们制定21世纪的民法典,还必须往前看,往前走,不能仅局限于停留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出色内容上,而要立足于时代的变革。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革,我们要跟上它们的步伐就应该有所创新而且必须有所创新。
创新必须以社会的进步和民法的发展为契机,必须以中国的实际为基点,符合中国发展为着眼点。
就像日本,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民法典也在不断地增、删、改,并且根据需要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来弥补民法典的不足。
虽然我们知道一样新事物被人们认可与接受是要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的,而且这个过程持续的时间也许会很长,但是新事物毕竟是新事物,它的优点是无法被抹灭的,它最终会被人们接受。
所以,我们未来的民法典应该有自己的创新,而且我们的创新是依据时代精神和本国国情的创新!日本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是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的。
由于日本缺乏民事法律的传统,面对西方列强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国家特别是拥有相对完备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和成熟的立法技术的英、法、德等国家学习经验,借鉴成果,移植摄取,兼收并蓄。
只有制定与西方各主要国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政治上的愿望;而旧民法典流产的教训则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过程中尤其注重日本国内实际,对长期积淀下来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梳理,继承和发扬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内容的实效性,新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在审议的过程中还就具体问题作了大量的习惯调查,尽量使相关规定符合日本的风俗和国情。
19 世纪与20 世纪之交,日本民法典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无疑以其思想意义和历史上的扩散力而占有着最为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开创亚洲近代法史的伟大法典。
处于21 世纪今天的当代中国,学习、研究与借鉴日本民法典,必须保持理性和客观的审视态度,科学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特征与思想史上的价值二、日本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一)“旧民法”的制定与“法典论争”明治6年(1873年),日本政府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课,于明治9年(1876年)着手起草民法,到明治11年(1878年)完成初稿。
明治12年(1879年)又聘请法国专家来日委以民法起草工作。
明治13年(1880年)在司法省设民法编纂局,加紧起草工作。
民法编纂局一度划归外务省,后来又归司法省,由法国专家负责财产法部分,另由日本人负责亲属法部分,最后在明治21年(1888年)完成草案。
所完成的民法草案称为旧民法典。
旧民法典中相当于现行民法典前三编(总则、物权、债权)的部分由博瓦所钠德起草,而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由日本法学家负责起草。
从具体内容来看,尽管旧民法典的基本框架仍然遵循法国民法典,但与法国民法典有诸多不同之处。
比如,将租赁权规定为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一买主尽管没有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二买主等。
[4]日本就旧民法典的实施展开了断行派与延期派的论争。
当时的论争不仅限于法律方面,而且与政治结合在一起,涉及到立国的根本问题。
法典论争的核心是关于亲属法的,尤其集中在家制一点。
在论争中,最能刺激国民感情的是穗积八束的论文《民法出而忠孝亡》。
他声称,旧民法典破坏了日本亲族制度中固有的“醇风美俗”,会给日本国体造成不良影响。
结果,帝国议会于1892年通过《民法典及商法典延期实行法律案》。
[5]就这样,一部充满近代色彩的民法典夭折了。
法典论争表面上争论的是民法典,但其实质上是日本固有的传统文化与西方近代思想之间的冲突,这个冲突在日本近代化的过程中始终存在,这次法典论争是这个冲突达到巅峰的表现。
为了调和这个冲突,日本不得不对旧民法典进行修改。
(二)“新民法”的制定新民法即现行民法,旧民法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
明治26年(1893年),设置法典调查会,以伊藤博文为总裁、西园寺公望为副总裁,以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人为起草委员,另以数十人为委员。
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特别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一草案进行,于1895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次年这三编在议会通过,于当年4月27日公布。
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年通过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法例》与《民法施行法》)。
全部民法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
这是日本的“新民法”,又被称为“明治民法”。
这部民法一直施行到现在。
其中亲属编与继承编在二次大战后经过了重大修改。
四、日本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启示从上面对日本民法典的制定与发展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是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的。
由于日本缺乏民事法律的传统,面对西方列强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国家特别是拥有相对完备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和成熟的立法技术的英、法、德等国家学习经验,借鉴成果,移植摄取,兼收并蓄,只有制定与西方主要国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政治上的愿望;而旧民法典流产的教训则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过程中尤其注重日本国内的实际,对长期积淀下来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梳理,继承和发扬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内容的实效性,新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在审议的过程中还就具体问题作了大量的习惯调查,尽量使相关规定符合日本的风土人俗和国情。
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日本民法典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无疑以其思想意义和历史上的扩散力而占有着最为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开创亚洲近代法史的伟大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