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的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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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的安装要求
1、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3、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4、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5、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6、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7、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8、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9、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净高不宜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9).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10、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1、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2、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3、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