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中小学校舍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学校档案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年级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档案。
(二)规范管理原则: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确保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规范运作。
(三)安全保密原则:学校档案涉及学校、师生和家长的隐私,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四)服务教学原则:学校档案管理工作应以服务教学、服务师生为宗旨,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学校校舍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校舍建设档案:包括校舍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档案。
(二)校舍维修档案:包括维修方案、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档案。
(三)校舍设施设备档案:包括设施设备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档案。
(四)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符合档案规范要求。
(二)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便于查阅、利用。
(三)档案材料应按照档案分类体系进行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学校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保管、维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
(二)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整齐、有序。
(三)档案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的卫生、安全。
第八条档案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对破损、褪色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复、复制。
(二)对重要档案,应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保密第九条学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便民原则:对档案利用者,应提供公开、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
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即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网络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涂改、伪造转学、休学、借读学生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六章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目前主要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小学低年级称操行评定)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实行等级制。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全省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第二十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初中借读生原则上回原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学生《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第二十一条借读不得变更年级。
第五章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3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鄂档[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档〔2006)13号)各市、州、县档案局、教育局: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丰富和完善学校档案资源,有效地为学校教育和发展服务,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教育厅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学校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
即在布置、检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和必需的设备。
中学档案、信息管理与使用细则
中学档案、信息管理与使用细则
中学档案是学校对学生信息的管理和记录,包括个人信息、学业情况、奖惩记录等。
下面是中学档案、信息管理与使用的细则:
1. 学生档案管理
- 学生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安全性。
- 学生档案应包括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联系方式)、入学材料、学籍信息(如就读年级、班级)、考试成绩、奖惩记录等。
- 学生档案应当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学生和教师有权查看自己的档案,家长有权查看自己子女的档案,但不得修改档案内容。
2. 档案使用
- 学生档案仅供校内使用,不得向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除非得到学生或家长的明确授权。
-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查阅学生档案,以了解学生的学业情况和特殊需求,但需要保密学生信息,不得滥用或泄露。
- 学生档案也可以作为学校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但需确保学生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3. 信息保密
- 学校应制定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学生档案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 学校工作人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处理学生档案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泄露学生信息。
- 学生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服务器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获取。
4. 档案保管期限
- 学校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保留学生档案的时间,不得过期丢弃或随意销毁档案。
- 毕业或离校学生的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定时期,以备后续教育、证明和查询需要。
总之,中学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保证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学校应加强档案管理和保密意识培训,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鄂教基[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17号)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全省基础教育数据核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现就学籍网络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学生学籍注册制度1、建立学生学籍注册县级负责,市州监管制度。
学生学籍注册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学籍数据的真实完整承担主要责任。
从今年秋季开始,县级教育局要依托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在每年10月底以前组织完成新生注册工作。
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学籍注册工作的监管,既要督促县级教育局按时按要求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工作,又要对其学生学籍的真实性进行监督,特别要对无法进行身份证比对的学生逐一核查。
今年6月30日以前,各市、州教育局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完成当前义务教育在读学生的学籍注册和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
2、建立学生身份证号比对制度。
学生身份证号码是学籍网络管理系统用于查验学生学籍、防止学生重复注册学籍的重要信息。
在注册学生学籍时,各地一定要完整、准确录入每一个学生的身份证信息。
其中,外籍(含港澳台)学生在鄂就读的,用学生的护照编号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编号替代“身份证号码”进行填写。
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提供“公安部门人口数据库”,供县级教育局远程校验已录入的学生身份证信息。
今年8月底以前,各地要完成在籍学生身份证信息的补录、校验审核工作。
凡已录学生身份证信息未获通过的,应重新予以核对并更改正确;对尚未办理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应敦促学生家长到公安部门办理学生身份证号码。
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学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各部门,旨在规范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三条学校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不得随意损毁、篡改或销毁档案。
2.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实行严格保密。
3.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4. 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流程。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教职工、学生及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学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学校行政、教学、科研、学生、财务、人事等各项活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
2. 学校历史沿革、重要事件、重大成就等方面的资料。
3. 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立卷、归档。
2. 对已立卷的档案资料,定期进行整理、补充和完善。
3. 档案资料应按照年代、门类、内容等进行分类,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学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2. 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的存放顺序存放,不得随意堆放、乱放。
3.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清点、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九条学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查阅档案资料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 查阅档案资料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做细做好。
各市、州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测算的各县(市、区)教职工编制总额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是进行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一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一号《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第四章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档案事业现代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小学档案管理规定
中小学档案管理规定引言:档案是记录、反映和证明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及学生成长发展情况的重要载体。
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档案管理规定,以指导中小学对档案的管理工作。
本文将围绕中小学档案管理规定展开讲述,并探讨档案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挑战。
一、档案的定义和分类1. 档案的定义:档案是指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生发展情况的各类文件、资料、材料的集合体。
2. 档案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目的和管理要求,可以将中小学档案分为学生档案、教师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等。
二、档案的管理责任1. 中小学校长是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2. 学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等。
三、档案收集和整理1. 学生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成绩、评语、奖惩记录等;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并制定规范的档案整理流程。
2. 教师档案:包括个人信息、任职资格、考核记录等;应定期更新教师档案,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档案保存和利用1. 档案保存:学校应建立档案馆或专门的档案保管室,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和标识,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
2. 档案利用:学校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档案提供资料、证明和参考,但必须遵循档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五、档案的保密与网络安全1. 学校要加强对档案的保密工作,明确档案的管理权限和访问权限,防止档案泄露和滥用。
2. 在档案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学校要重视网络安全,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六、档案的检查和评估1. 学校要定期进行档案的内部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档案管理中的问题。
2. 档案评估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进行,以评估档案的质量和价值,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
七、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和挑战1. 跨部门协作不畅:由于中小学档案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但实际操作中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
2. 信息化建设不足:一些学校在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方面缺乏投入,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义务教育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有关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档案分类1. 教学档案:包括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学生作业、考试试卷、成绩册等。
2. 行政档案:包括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文件收发登记、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
3.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入学登记表、转学登记表、休学登记表、毕业登记表等。
4. 学生档案:包括学生健康档案、学生奖惩档案、学生社会实践档案等。
5. 教师档案:包括教师人事档案、教师职称评审档案、教师培训档案等。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
3. 教职工、学生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档案资料。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在日常工作、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分类要求,及时收集齐全。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有序。
3. 档案归档: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编号、分类、时间等要求,及时归档。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归档的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等需求。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无保留价值。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鄂教基[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09]13号)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教育部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我国基础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探索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是减轻学生负担、促进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有效手段,要切实将思想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贯彻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之中,形成抓管理、重教学、轻负担、促规范的良好教育氛围。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落实《意见》提出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意见》对省、市(县、区)和学校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中的职责与工作任务作了明确规定。
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提出的“加强省级统筹”的要求,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措施。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规定,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把整体推进本辖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中小学校档案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室职责1. 负责学校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等工作。
2. 负责学校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3. 负责学校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4. 负责指导、监督全校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5. 参与学校重大活动、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
三、档案分类与归档1. 档案分类:学校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具体分类如下:(1)永久档案: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奖惩决定等。
(2)长期档案:包括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人事、财务、基建、设备等档案。
(3)短期档案:包括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师生员工活动、临时性文件等。
2. 归档要求:(1)各部门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形成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2)归档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文件材料符合国家规定。
(3)归档时间: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档案归档工作。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1. 保管要求:(1)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柜、档案架、防潮、防尘、防火、防盗等设施。
(2)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目录进行,确保档案安全、有序。
(3)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损坏、丢失的档案及时修复、补充。
2. 利用要求:(1)查阅档案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2)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
(3)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损坏档案。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1. 档案室应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建立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检索、查询、利用等功能。
3.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六、奖惩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露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武汉市中小学校档案分类方案
武汉市中小学校档案分类方案注: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参照执行,幼儿园档案分类增加卫生保健类荆门市中小学校档案分类编号办法为提高我市中小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鄂档〔2006〕13号)、《荆门市中小学校档案分类方案》等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的分类(一)分类原则:体现学校特点,涵盖全部职能,类别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利用。
(二)12个一级类目: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教学科研、教师业务、学籍管理、财会类、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科研课题、电子、声像、实物。
(三)一级类目代号党群工作---------WD 行政管理--------WX 教学科研---------WJ学籍管理---------ZX 教师业务--------ZJ 财会类---------ZK基本建设---------KJ 仪器设备--------KS 科研课题---------KY电子---------DZ 声像--------SX 实物---------SW二、档号的编制档号是存取档案的代号和排架的依据,必须反映学校档案的分类体系和物理位置。
(一)档号编制原则符合唯一性、合理性、稳定性的要求(即同一档案室内档案不得重号);方便插卷,使其有充分扩展的余地;不能随意变动;能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发挥排架、检索的双向功能。
(二)档号的结构1、文书档案:年度—机构或问题—保管期限—件号。
示意图:1—N流水号)保管期限(永久30年10年)类目代号(党群工作WD)年度(4位阿拉伯数字标识)2、科技档案:项目号—案卷号—卷内文件顺序号。
如:KJ02—001—01”表示基建档案第2个项目的第1卷从第1页开始的第1份文件材料。
示意图:KJ 02—001—01卷内文件顺序号(用01—99标识)案卷号(用001—999标识)二级类目一级类目卷内文件顺序号(用01—99标识)案卷号(用001—999标识)二级类目一级类目3、财会档案:类目号—目录号—案卷号—卷内文件顺序号。
2024年中学学生类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学生类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学生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的归档和利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学阶段的学生档案管理,包括高中、初中等各级中学的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生档案的管理原则是规范、实用、保密和便捷。
第四条学生档案是指记录和保存学生个人信息和学业发展情况的一套档案文件。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学生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操作流程等。
第六条学生档案管理应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按照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管理,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提供给他人或透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学生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个性特长信息等。
第九条学生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学籍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入学年月、毕业年月、班级、学号等。
(三)学业信息:包括学习成绩、考试成绩、评语等。
(四)奖惩信息:包括荣誉称号、处分记录等。
(五)个性特长信息:包括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长和表现。
第十条学生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原则:学生档案应真实、准确地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学业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学生档案应包括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全部信息。
(三)及时性原则:学生档案应及时记录学生的信息变动和学业发展。
(四)保密性原则:学生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学生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责任和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学生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定期对学生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对档案保护、抢救、征购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档案有关的事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蕲春县第一高级中学
蕲春县第一高级中学档案实体分类及编号方案为了加强本校档案工作,提高本校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编制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本方案主要依据下列文件制定:1、《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鄂档〔2006)13号);2、《湖北省照片档案规范管理指导意见》(鄂档规[2011]2号);3、《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4、《湖北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鄂档规[2011]7号);5、《湖北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1999年399号文件);6、《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国标GB/T11822-2000);7、《档号编制规则》(国标DA/T13-1994);二、主题内容本方案确定了本校档案的分类原则、类目设置及分类和编号方法。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校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分类整理工作。
四、分类原则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对本校形成的各门类和各载体的档案实行整体分类;以本校全部档案为对象,根据学校各项职能活动,结合档案内容及形成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
五、类目设置(一)一级类目设置本校档案分类设置9个一级类目,分别是1、党政工作类,2、教学科研类,3、学籍管理类,4、基本建设类,5、设备仪器类,6、财会类,7、声像档案类8、电子文件类,9、实物档案类。
(二)二级及以下类目设置1、党政工作类、教学科研类、学籍管理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不设二级类目。
2、财会类分设凭证、财薄、报表和其它4个二级类目。
3、电子文件类设光盘、磁盘、硬盘3个二级类目。
4、实物档案类设奖品、印章、字画3个二级类目。
5、声像档案类设置照片、录像带、录音带2个二级类目。
六、类目代号本校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编制类目代号。
其中一级类目的代号,采用类目名称主词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DZ”即“dangzheng”(党政)的简称;二级类目的代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双位制”的编制方法。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第七条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章学籍建立第八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第九条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十条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学生退学申请表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生留存表、毕业生名册等由各地制定.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校拆分的,其学籍档案按“籍随人走”管理.第十三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的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毕业(结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四条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第十五条转学.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质证明材料.学生跨省转学,按相关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休复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在一学期内因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三)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因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第十七条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退学.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三)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四)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五)其它原因需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做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第十九条留级、跳级.中小学校不设留级.跳级设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对设立跳级的,须建立学生身心发展情况专家测评机制,确认跳级的,由学籍主管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条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不属于转出、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第二十一条出国、归国.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升级.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外制定.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二十三条毕(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与公民素养合格,达到144个学分,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五章保障与措施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校学籍管理员属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实行备案制,应先培训后上岗,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学籍管理员,要提前一个学期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报备.学籍管理员工作电话应保持相对稳定和联系畅通,如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学籍管理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登陆电子学籍系统,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五条学校要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办公室、接待室及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做到专室专机专用,完善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新生入学后不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学生转学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归国人员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获准后,没有学籍的,应新建学籍.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2.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3.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中小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全面覆盖;(三)依法治档,规范操作;(四)安全保密,服务教学。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教育教学档案:包括教案、课件、试卷、成绩单、学生作品、教师论文等;(二)行政管理档案:包括会议记录、文件材料、制度规定、人事档案等;(三)后勤保障档案:包括财务报表、设备采购、维修保养、设施建设等;(四)其他档案:包括学校荣誉、活动照片、奖状证书等。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二)立卷归档,确保卷内文件齐全、完整;(三)卷内文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标注页码;(四)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设施;(二)档案存放应当按照分类、编号、顺序进行,确保整齐有序;(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消毒,防止档案损坏;(四)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一)档案查阅应当由本人或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借阅单;(二)借阅档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2. 不得擅自复制、摘抄、复制档案内容;3. 查阅完毕后,及时归还档案,不得损坏档案。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十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技术先进,功能完善;(三)资源共享,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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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学校议事日程。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
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和必需的设备。
第七条学校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学校教育与发展积累档案史料;
(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利用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活动;
(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八条学校应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具备专业知识,并经档案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九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在一定期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做好档案工作的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制度,并作为行政管理、教学和学籍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学校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预立卷制度。
各部门要安排一名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即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内在联系,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写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后移交综合档案室。
第十三条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类:主要包括党委(总支、支部)、共青团、少先队、工会、民主党派等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主要包括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安全保卫、法纪监察、计划生育、总务、外事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物、校报、刊物等。
(三)教学科研类:主要包括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德育教育及科研课题研究准备、试验、总结鉴定验收、成果奖励申报、推广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教师业务管理类: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计划、教学方案、发表的论文及个人基本情况、进修培训等有关文件材料。
(五)学籍管理类:主要包括招生、学籍登记;在校学生异
动情况;毕业生成绩册、登记表;义务教育基本情况统计等文件材料。
(六)基本建设类:主要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概预决算、竣工验收、维修、扩建等形成的文件、图纸、表格等。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教学仪器、模型等通用设备说明书,各种机械、电教、电器、车辆等专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财会类: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清册等文件材料。
(九)电子文件类:主要包括在数字设备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十)声像档案类:主要包括学校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胶片、缩微胶片等。
(十一)实物档案类:主要包括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获得的各种奖杯、奖状、奖章、锦旗、证书、牌匾、书画等实物。
第十四条归档时间
(一)党群、行政管理类、教学科研类文件材料和按年度归档的其他文件材料,在次年的六月底以前归档;科研类文件材料在科研课题鉴定后归档。
(二)教师业务管理类、学籍管理类文件材料以及能按学年
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在次学年的10月份以前归档。
(三)基本建设类文件材料,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四)财会类文件材料随时整理立卷,在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五)仪器设备类文件材料在开箱后及时整理归档。
(六)电子文件类、声像档案类、实物档案类应随时整理,定期归档。
第十五条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教学科研类文件材料可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案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要按规定移交归档,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已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学校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管理。
对个人向本校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学校应予以奖励。
第四章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的保管、保密、利用、库房管理、统计、鉴定销毁等制度,以确保学校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学校要配置必要的和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
专用库房和档案设备。
档案库房必须做到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潮、防虫鼠、防有害气体。
不具备建立档案管理专门机构的小学必须配置档案专用柜。
第二十条学校应适应现代技术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配置现代化的管理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学校档案部门应对接收的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号和排架,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
其中,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按照国家文书档案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分类、整理;教学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档案有关规划标准进行分类、整理。
第二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档案部门应通过举办展览、陈列、提供目录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配合学校中心工作,有计划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档案部门应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的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统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学校档案部门要定期对所保存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如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档案部门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由档案部门提出,经校领导同意后,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指定地点由二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学校撤消时,档案移交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国家综合档案保存;学校合并时,档案随之并入;学校分立时,档案由原校保存。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检查、评估和考核制度,对于档案工作中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档案工作人员或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或不按规定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