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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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存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一、存货的范围
存货的范围与确认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存货的定义建立在会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为新会计准则确认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实施条例》相同,所以会计与税法确认存货的范围基本相同。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一般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实施条例》:存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差异分析:会计与税法对于存货的初始计量基本上没有差异。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指出,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为《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进货费用可以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这种情形下,存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否形成差异,需要税法进一步明确。对于非货币性交易形成的存货(参见本博2011年所得税算专题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企业重组形成的存货其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之间的差异,本博另行讨论。
(二)盘盈的存货
盘盈的存货按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入账价值,会计处理上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税务处理上要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税收入。虽然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方式不同,但是会计与税法都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会计与税法实质上不存在差异。
(三)接受投资的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因为会计对接受投资的存货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原则,所以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三、存货的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目前会计与税法均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因此两者对于
存货发出的成本结转方法基本一致。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税法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与会计不一致,那么根据配比原则,会计确认的销售成本也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此时相关存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将产生差异。
四、存货的期末计量
例1:2008年12月31日,A公司某项存货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由于市场价格下跌,该项存货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0万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损失 10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0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实施条例》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A公司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该项存货会计成本为200万元,计税成本仍为300万元。
例2:接例1,2009年6月30日,该项存货的市场价值有所上升,使其可变现净值上升为260万元,应转回存货跌价准备60万元(260-200)。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 60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损失 600000
差异分析:A公司转回存货跌价准备会增加利润,因此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该项存货的会计成本变为260万元,而计税成本仍为300万元。
例3:接例2,2009年9月2日,A 公司将该项存货全部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290万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393000[2900000×(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9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4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差异分析:A公司转销减值准则会增加利润,因此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000元。至此,A公司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已经全部转回。(100-60-40=0)。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企业可能对多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如果就单项存货进行纳税调整会比较麻烦。因此,企业可按以下简易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存货跌价准备的年末余额大于年初余额,则应当就其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存货跌价准备的年末余额小于年初余额,则应当就其差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增提存货跌价准备会减少利润,但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减提存货跌价准备会增加利润,但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增提、转回或者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