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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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及

对策研究

文/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振兴地方经济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相城区作为民营经济高度发达的苏州市的北部门户,身处长三角经济圈腹地,自2001年建区以来,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已逐步拓展到基础设施、房地产、卫生教育、社会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工业企业、消费及服务行业等多个领域。从整体形势上看,民营企业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居民收入、解决劳动就业、推动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但是,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各方面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如果处理不慎,将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相城区法院专门成立重点调研课题组,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的专项调研。调查对象主要为近3年来我院审结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全部案件,通过对涉诉案件的深入分析,总结涉诉民营企业案件的类型、性质及案发原因。

一、相城区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特点

2008年以来,相城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6085件,其中,涉民营企业案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45%左右。

1.案由相对集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合同类纠纷案件。2008年以来,相城区法院受理民营企业合同类纠纷案件约4500件,约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43.80%。其中以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劳动合同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案件类型为主,买卖合同案件1401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60件、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案件672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202件、承揽合同案件457件、商品房预售及销售合同案件1001件、其他合同案件约707件。

2.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2008年以前,民营企业涉刑事案件较少发生。2008年以后,民营企业涉刑事案件明显增多,且多是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方,部分案件为企业的单位犯罪。案件类型主要集中针对民营企业的财产进行的盗窃、职务侵占等犯罪上。其中,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达37件,挪用资金犯罪案件2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位犯罪10余件。

3.大型民营企业涉诉相对较少。在受理的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大型民营企业涉诉案件较少,小型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相对较多。大型民营企业虽然经济活动频繁、范围广、总量大,但涉诉的案件只占案件总数的10%不到,但是大型民营企业涉诉案件标的额较大。主要原因在于大型民营企业比较重视企业治理,内部控制相对完善,产权制度较为清晰,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4.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民营企业涉诉案件除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传统类型之外,近年来又出现了保险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物业服务纠纷、撤销权纠纷、代位权纠纷、票据权利纠纷、商品房预售等新类型案件,这些案件由于法律规定尚待完善,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5.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群体性纠纷主要集中于商品房预售及销售、物业管理合同及劳动争议等案件中,特点是人数众多、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处理不慎就可能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

二、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分析

民营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问题。

企业的设立包括投资者从准备投资到最终工商部门签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全过程。部分民营企业在设立之初便埋下了法律风险隐患,从而引发一些法律纠纷。

①吴国庆、陈心德:“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研究”,载《上海企业》2009年第3期。

②郝秀凤、周旭东:“民营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策”,载《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6年第12期。

在企业设立过程中民营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投资协议不完善引发的法律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投资者应当签订股东协议或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是确定投资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内容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是投资者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民营企业投资者往往法律知识缺乏,又不愿意出资聘请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士为其审核把关,自行拟订的投资协议存在较多漏洞,如对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违约责任等未明确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为今后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埋下隐患,因缺少明确约定争议发生后处理难度也较大。

2.公司章程不完善引发的法律问题。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也被称作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因其专业性、原则性、复杂性,使得起草一部完备、详尽、缜密的公司章程难度较大。有的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规定不明确、相应会议制度与表决制度不完善,公司重大决策缺少法定程序和监督程序。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司因股东之间分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维持只会使公司和股东利益遭受更大损失,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又不能形成公司解散清算的有效决议,使公司处于僵局状态。由于公司章程不完善导致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股东僵局、董事僵局及大股东操纵公司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3.因出资不实或

者抽逃出资引发的法律问题。民营企业在出资过程中常因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及抽逃出资等引发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产评估报告失实,对于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报告高估其真正价值,使得投资并没有真正到位。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清偿的,则需由出资人就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方面是出资后抽逃出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部分民营企业投资者在公司运作过程中,会因为种种原因将出资从企业中抽走,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则在债权人与公司或者股东之间会产

生法律纠纷。

民营企业产权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产权风险一直存在,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产权隐患逐渐凸现出来,从而引发法律纠纷。目前,产权风险主要体现在产权边界不清、财产占有关系和所有关系不明方面。

1.公司类型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设立不甚规范的公司常引发诉讼,细分为五种类型:②一是“幼子公司”,即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进行注册,将该未成年子女注册为股东,而这种公司因为股东主体资格的缺失导致公司成立无效。二是“夫妻公司”,即将夫妻二人注册为公司股东,公司为夫妻二人所有,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发生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公司对外发生法律纠纷,可能会导致以家庭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三是“影子公司”,即隐名投资,实际出资人(隐名投资人)与名义上的股东(显名投资人)不一致。实践中,若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三方关系出现紧张时,必然会导致公司经营及管理出现问题,隐名投资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显名投资人则可能承担注册资本不实、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本的法律风险。四是借贷公司,即企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却约定保底分成。五是投资人缺陷公司。实践中,还有部分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从而造成投资者资格存在缺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进行企业登记,或撤销企业的登记。

2.合伙型企业引发的法律问题。通过调查发现,在民营企业中,产权问题最突出的是合伙制企业,这类企业在目前的民营企业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合伙制民营企业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家族式企业,建立之初就没有产权意识,将产权关系混同于家族亲属关系,甚至故意克制自我的产权意识,以免影响家族和谐关系。另一种是自然人合伙式企业,自然人合伙的企业,自然人之间多是朋友关系,创业之初对于产权界定问题注意不多,但是在企业做大之后,产权问题则浮出水面,纠纷颇多。上述组织形式的企业的最大弊端在于,投资者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这种高风险的制度选择使得民间投资主体较少,企业层次较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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