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解决方案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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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解决方案
白皮书
1.平台简介
一、平台定位于投融资交易服务
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是一个定位于私募市场的投融资交易服务平台,充分体现金融中介的作用,在遵循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进一步发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融资功能。
平台通过联合各会员机构,向社会提供融资项目信息及相关投融资业务对接服务,服务中小企业及个人的创业和发展。通过互联网和移动技术搭建起来的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能有效解决融资方和投资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融资难”、“投资难”问题,为企业和个人获得创业创新发展所需的资金,为投资者找到新的投资渠道。
二、全面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多金融产品销售
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各金融机构、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一个统一的综合服务场所,集多种金融产品(资产类、权益类、份额类、项目类等),多种金融业务(P2P/P2C/P2B、众筹等),多种交易模式(发行认购、发售、招拍挂、询报价、定价、协议、竞价等),多种资金交收模式(三方存管、银商转账、网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为一体,提供行情、资讯、交易、投顾等服务,以Web浏览器、移动终端的展现方式为各参与主体提供统一入口,节约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用户黏性。
同时,平台引入风控和増信措施保障安全,通过构建金融商城和网络社区为投资者提供互动交流的空间,通过征信体系的建立积累客户信用数据。后期平台可以通过对客户交易数据、信用数据展开大数据分析,进行精准营销和个性化服务,并引入信用交易业务。该平台更注重对接投融资服务,以“投融资服务为主,交易为辅”,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一切以良好的客户体验和优质的客户服务为宗旨,满足各类投资者、融资者、服务会员等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最终打造一个高效的投融资生态系统,服务实体经济。
2.平台特点
一、业务模式多样,且能灵活扩展
通过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融资业务,融资项目的发起人发起项目,经推荐人出据推荐意见,通过平台进行信息展示,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并通过平台实现投资的投融资对接服务。
在充分考虑了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对资金使用期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等投融资需求基础上,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多种手段和模式,平台在融资方式上不仅仅局限于债权等固定收益类众筹融资,还增加了股权众筹融资、回报众筹融资、其他权益类产品众筹融资等方式,以及各类金融产品销售和金融资产转让交易,从而进一步提高平台的适用性。
(一)固收众筹
固定收益类众筹,实际上就是指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债权众筹其实比较近似P2P借贷平台,但是项目发起人在发起借贷众筹之前,需取得推荐人推荐,并需取得担保机构对债权众筹项目进行担保(既可以是全额本息担保,也可以是本金担保),金证认为债权众筹为可以理解为P2B/P2C借贷,也即是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合法化。
从广义的角度讲,债权众筹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小贷债、小贷收益权、其他收益权、资管产品、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众筹。
就固定收益类产品众筹,我们提供可以如下三种业务模式:
有募集期无回购:该类业务属于产品发行模式,即设定一个投资者募集周期,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对发行的产品进行认购,募集期结束之后,根
据认购的情况,确定产品是否发行成功,并最终确定认购成功的投资者,
开始计息。该类业务适用于私募债、小贷债、各类收益权、P2P/P2C/P2B
等产品。
无募集期无回购:该类业务属于产品发售模式,即无需设定投资者募集周期,投资者对发售的产品进行认购,认购成功后随即开始计息,产品发
售者不对产品进行回购。该类业务适用于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理财产
品等。
无募集期有回购:该类业务属于产品发售模式,即无需设定投资者募集周期,投资者对发售的产品进行认购,认购成功后随即开始计息,产品发
售者承诺一定期限后进行回购。该类业务适用于票据、应收账款等收益
权产品。
(二)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
投资者在新股IPO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 的一个补充。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对人才要求比较高,需要平台运营方有广阔的人脉,可以把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家聚集到其平台上;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还需要对项目做初步的尽职调查,这要求有自己的分析师团队;还需要有深谙风险投资相关法律的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该类业务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等产品。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是规定参与融资的投资者须在平台实名开户,一般通过身份证和绑定银行卡的方式确保投资者的实名开户;
二是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的参与形式和要求进行不同的规定;
三是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四是对投资者每次和每年参与融资项目的资金总额进行限制;
五是规范《融资说明书》和相关协议等文本的标准格式或必备条款,对一些信息披露要素及权利义务进行事先约定;
六是在项目募集成功后,由平台运营方对投资者进行回访和确认,再次揭示风险,并系统留痕。
三、资金安全托管
互联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投资者的资金流运行在托管公司,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避免平台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挪用交易资金而给交易双方带来风险。在托管方式里,托管方只需要保障资金流的模式安全,交易双方的资金和平台的资金不交叉即可。
投资者参与融资须通过平台进行,在资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其账户内,不发生资金的转移,充分保障了该阶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在项目募集成功后,发起人应以项目融资说明书中约定的法人名义在银行或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资产托管账户,资金由银行或三方支付机构托管,推荐人监督使用,在项目运作阶段保障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