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法律意识与西方人法律意识差异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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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中国到现在,我国的法律在逐渐的完善和发展。虽有了自己的法律体 系,但是从中西法律制度借鉴的角度看,我们更多地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 度,而对西方法律精神则关注不足。因此,虽然我们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 体系,但是我们的口号还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其中的原因, 我们可以说是我们学习了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并没有学到西方法律 的精髓,因为只有法律制度的引进,而没从新中国到现在,我国的法律在 逐渐的完善和发展。虽有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但是从中西法律制度借鉴的 角度看,我们更多地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对西方法律精神则关注不 足。因此,虽然我们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的口号还是“建 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说是我们学习了西方的 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并没有学到西方法律的精髓,因为只有法律制度的引 进,而没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传统上, 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君王立法的目的主要是对社会的控制,维护其自身的统治。 而西方的法律发展则是自下而上的,统治者为了缓和公民和 统治者的矛盾被迫订立的社会契约,而这种契约更多的是维 护“个人的权利“,古罗马法正是以”私法“为核心存在和 发展的。也就是说中西方法律公与私的不同。中国是为了维 护其封建专制统治,而西方则是个人权利至上,在其发展中 越来越强化人权,是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处于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 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 这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 不少思想家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国家政权、伦理道 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见解,大大丰富 了中国古代法学。在这一时期,原来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神权和宗 法思想受到了极大冲击。特别是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是先秦 对法学最有研究的一个学派。他们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认 为“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功过,是赏罚的标准和人人都必须遵守 的行为规范。他们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非常重视法律的强 制作用,把法等同于刑法,轻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的感化作用,极力 主张用严刑峻法的手段打击贵族和加强对广大人民的统治,以维护和 实现其阶级利益。
文艺复习是早期新兴资产阶级发动的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 资产阶级继承、借鉴了古代希腊、罗马文化,用人文主义思想反对封建神 学,提倡理性和个性解放,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幸福。在这个时期权利意识 的增强也有其经济原因,伴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在 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更多的强调个人主义,急切的需要现实的法律来保 障自身的既得利益。在启蒙运动中启蒙思想家更是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出 发,推动着西方“私法”体系的发展。在以后至今的几百年历史中,西方 的法律制度也是从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方面在逐步的向前发展。
西方人呢????
而西方的法律思想发展却有着另一种别样的传统。讲到西方,我 们首先想到的是古希腊的城邦文化。古希腊辉煌的民主传统给西 方世界开了一个好头。在一个转向人的世界,“权利”意识才会 被逐渐的唤醒。wenku.baidu.com古罗马时期,他们的法律成就达到了一个顶点。 罗马法学在这时已经由一般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转向了保障个人 权利,而且其立法以“私法”为核心,具有强烈的实践色彩,使 得其 “私法”的发展更是走在了时代的前列。
中国人法律意识与西方人 法律意识差异
法律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 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 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 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 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 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这一时期,是中华民族最为屈辱的历史。从 鸦片战争被迫打开国门到太平天国,从洋务运动到维新变法,由于历 史阶段的局限性: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居统治地位, 后来在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仍然起着很大作用并渗透到资产阶 级法律思想领域中去,新兴阶级在中国大地的尝试中都没有撼动中国 古代固有的封建宗法传统。
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方的法律思想的发展有 着各自不同的传统
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
夏商周
春秋战国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后
秦汉
鸦片战争
夏、商、周时期处于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作 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主要是利用 “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 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这二者支配着当时占统治 地位的法律思想。
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由缓慢发展到逐步衰落的时期。秦王 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实行极端的专制主义,这不但窒息了其他诸家思想,也 阻挠了法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在西汉时,随着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确立,封 建统治阶级转向于维护其统治。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等的建议,“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开始奉儒家思想为正统。至此,将要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终于形成了,而这种思想仅仅只是以“三纲”为核心作为 封建礼教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由于不能超越纲常民教,儒家的经义既是 立法的指导,又是审判的准绳,缺乏对法理的思考,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 “压制”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可以说在这时就已经停滞发展了。在明清时,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一些人也提出了一些包含一定民主色彩的思想, 但是都没超脱以前的范围。
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后,西方人进一步发展了罗马法学概 念中的“权利”内涵,并且将原本在私法领域中广泛应用 的“权利”概念引申到公法领域,从而给政治观念和理论 带来了重大变革。特别是近代思想家从“权利”发展到 “人权”概念,奠定了西方政治学说的基础。罗马法中体 现的理性原则、衡平等观念,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 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 制、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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