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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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使用方法与禁用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方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药
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所使用的一切物质。
3.2
休药期
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4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
4.1 水生动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4.2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3 在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生物制品。
4.4 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常用渔药及使用方法参见附录A。
4.5 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必须符合NY 5070要求。常用渔药休药期参见附录B。
4.6 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 5072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5 禁用渔药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禁用渔药见附录C。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渔药及使用方法
A.1 水产增养殖中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
水产增养植中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见表A.1。
表A.1 常用的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
A.2 水产增养殖中常用内服渔药及使用方法
水产增养殖中常用内服渔药及使用方法见表A.2
表A.2 常用内服渔药及使用方法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常用渔药休药期
表B.1 常用渔药休药期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禁用渔药
表C.1 禁用渔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