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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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由于无船承运人的独特法律地位身份、无船承运业务的复杂性和航运本身的高风险性,不可幸免地致使产生无船承运业务的法律风险。无船承运业务在经营中应该采取以下防范计谋:谨慎选择代理人和签定完整严谨的代理协议,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指导书,优化工作流程,通过责任保险手腕转移风险。

【关键词】无船承运人业务风险防范

无船承运人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进展,在发达国家的货运代理业务中占有绝对的比重,许多世界知名的物流公司都是以无船承运业务为基础进行全世界物流设计和治理,为跨国公司提供全世界资源配置的供给链解决方案。无船承运业务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小,行业体会相对薄弱,在进展中必然面临着许多经营风险,而其中如何防范无船承运业务法律风险尤其重要。

一、无船承运人的大体概念与法律地位

1.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英文简称NVOCC(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最先出此刻美国的法律中,美国海事委员会将其概念为: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海运船舶却提供海运效劳的公共承运人,无船公共承运人相关于海运公共承运人时是托运人。我国《海商法》中

没有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规定。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中第一次在法律中利用了“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的规定,能够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归纳为:不经营国际运输船舶,但同意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经营者。

2.无船承运业务

依照《国际海运条例》,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同意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二、无船承运人业务常见法律风险

由于无船承运人的独特法律地位身份、无船承运业务的复杂性和航运本身的高风险性,不可幸免地致使产生无船承运业务的法律风险。吴联灿彭肇东在其《我国无船承运业务中风险分析与风险治理》中将无船承运人面临的具体风险归纳为:未尽自身职责而引致的补偿责任;因其他当事方过错而蒙受的损失风险;基于一起海损分摊而产生的责任;其他可能的损失风险。实践中无船承运人业务常见的法律风险如下:

1.无单放货

所谓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进程中,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形下,将货物交付提货人的行为。依照国际航运治理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法定责任。

2.放单风险

这事实上是在FOB条款背景下托运人识别问题。

案例简介:

香港T公司是中间商,向S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贸易条款FOB。Z 指定由无船承运人A作为承运人,运费条款为到付。货物事实上是由S 交给A的,而且中国境内报关单显示的经营单位均为S。此刻Z公司要求承运人A在提单上显示T为托运人,提单上托运人不显示供货方S,同时要求提单应该直接签发给T。

案例分析:

依照《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是指:一、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在以上案例中,T是与承运人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托运人;而S是货交承运人的人,也是固然的托运人。若是S提出一样的要求,即要求记载为托运人并取得提单,无船承运人A那么会无所适从。

3.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拒断交货或不适当行使留置权的风险

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不适当行使留置权,拒绝向收货人交货,会致使收货人损失,引发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简介:

G为美国一家无船承运人,其在中国D港的代理人为Z。某家具公司H通过委托G向美国记名收货人F出口货物,运费条款是到付, Z代理G给客人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但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H持全套正本提单要求更改收货人。G拒绝更改,理由是提单上收货人还欠G部份应收帐款。H遂以G和Z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重签提单。法院在收到H现金担保的情形下,裁定准予该强制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中,G以与本案无关的原提单收货人欠自己帐款为由,拒绝为合法提单持有人H更改收货人,系滥用留置权,如执意坚持,只能自食苦果。最终在代理人Z的尽力下,G同意无条件从头签发提单。本案例也说明了合理选择代理伙伴并合理约束其行为的必要性。

三、无船承运人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与操纵

1.代理人的选择和代理协议的签定尤其关键

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无船承运人因自身的网络限制和开展业务需要,一样需在国外口岸(目的港或起运港)与本地无船承运人成立业务合作关系并签定代理协议,为防范经营风险,无船承运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应坚持以下原那么并对代理人经营资质进行鉴定:

(1)明确在目标市场的的代理业务需要。

除经营出口代理业务(对代理公司而言确实是入口业务)外,是不是授权代理公司以无船承运人名义揽取货物并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

(2)制备严谨的代理协议和业务操作流程。

专门是在提单签发和入口放货环节,严格坚持凭场站收据签发提单和凭正本提单放货原那么。

(3)对拟授权为代理人或签定代理协议的公司进行经营资质和资信考察与考评,确保:

①该代理公司具有法人资质并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成立,具有国际货运代理业和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最好是FIATA成员。

②已经成立起严格的业务治理体系,最好已经通过ISO9001质量治理体系的认证;

③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伙伴和业务记录,必要时要求提供如此的证明;

④资信良好,必要时要求其提供近二年来银行现金流、银行帐目,以评估其资信处于良好和可信状态;

⑤必要时有咱们认可的第三方的担保,以对代理公司的经营责任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而购买了有关责任险的公司应为首选对象;

⑥一个区域最好选择有必然网络和规模的代理公司,因为代理公司其业务代理网络的大、小、强、弱直接与自身的实力有关。也确实是说综合实力较强的代理公司其业务代理网络较大,其业务代理及运作能力较强,咱们与其合作的风险就小。如何辨别代理公司的实力有几个标准:第一是硬件条件,第二是软件条件,最后是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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