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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

鄂建文[2006]146号

湖北省城镇“十一五”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

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十五”期间,各地在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作(下称创建工作)中,领导重视,认识明确,措施具体,手段得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把创建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促进全省“十一五”期间住宅质量持续提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创建工作目标

各地要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87号)要求,在巩固“十五”期间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突出解决创建工作覆盖面不广和创建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重点治理涂料外墙开裂渗漏、加砌块内墙开裂、室内强、弱电配线混乱、管道、消防设施安装不规范等质量通病,同时积极防治建筑节能新材料推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的质量通病。到2010年,全省城镇新建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覆盖率达100%,质量

监督覆盖率达到99.9%以上,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l00%;验收备案率2006年达到90%,2008年达到93%,201 0年达到95%以上;地级市新开工城镇住宅工程l00%纳入无质量通病住宅创建计划,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创建达标率2006

年达到70%,2008年达到75%,2010年达到80%以上;县和县级市新开工城镇住宅工程90%以上纳入创建计划,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创建达标率2006年达到65%,2008年达到70%,2010年达到75%以上。

二、完善创建工作标准

根据“十五”期间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发展状况和当前住宅质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厅即将对《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检查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各地要参照省厅制定的创建工作标准及相关规范,针对投诉多、问题发生频率高的质量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地质、气候、环境、建材,工艺等特点,本着循序渐进、务求实效的原则,从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健全和完善以防治质量通病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措施,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标准规范贯彻实施的力度,促进创建工作质量持续提高。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相关质量管理标准,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纳入企业内部和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将创建工作要求落实到工

程建设的每一环节,落实到每个参建人员身上。

三、强化创建工作责任

各地应坚持把创建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基层,把工作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住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保证合理工期、造价,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和施工。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的需要,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并将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

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X-程施工

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质量以及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对质量通病治理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和旁站,把好施工报验和竣工初验关。在工程竣工前,要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是否到位、效果是否达到进行专项检查,并将质量通病治理情况列为竣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特别是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厨房、卫生间、屋面等容易造成质量通病部位的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进行重点审查。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时应明确提出质量通病防治要求,并将质量通病防治落实情况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于落实不力或质量通病治理效果不好的企业和工程,立即责令改正。

四、落实创建工作措施

各地要广泛开展调研活动,找准目前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制约住宅工程质量提高的主要因素,认真分析、研究对策,从管理和技术上采取措施,促进全省创建工作上

档次、上台阶。一是要根据省厅提出的创建目标,结合本地区住宅质量的现状,迅速确立各地创建工作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同时加大对所辖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力度,促进全省创建工作均衡发展:二是要推行差异化管理,建立动态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重点监控工程造价和工期明显低于本地区一般水平的住宅工程和城乡结合部的商品房,以及住宅质量通病较为严重、投诉集中的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建设、施工的住宅;三是要对进入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四是要积极探索和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开发企业应予通报,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开发企业牵头及时整改;五是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六是要充分发挥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的技术优势,针对本地区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积极研究和制定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在住宅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贯彻实施;七是要鼓励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采用先进、适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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