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清朝的刑名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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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又 以刑 名 幕友 居 首 。 所谓 “ 刑名幕友 ” ,是指在 国家各 政府 部 门、衙署 中协 助主管官员办理诉讼案件 的幕友 , 对实际司法进行控制和操 纵 。这 一 现 象 说 明清 代 建 立 和 维 护 统 一 的 法 制 体 系 需 要 懂 法 、执法的专业人才 ,当时社会经济发展 、民事经济关系变 动 频 繁 ,提 出 了 同样 的要 求 。然 而 处 于 种 种 原 因 ,清 代 官 员 难 以担当重任,清统治者只 有依赖 于刑名幕友 , 保证司法活 动 的正常运转 。另外 幕友是 中国古代 幕僚 政治 的延续和发 展 ,它克短扬长,是罗致 、历练人才 的一条途径 ,也是封建 专制制度高度 强化 、官僚政 治进 入晚期、文化颓靡 的必然结

浅议清朝 的刑名幕友
张 羽
( 广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 察院

广东广 州
500Biblioteka Baidu) 1 70
要 : 本文主要介绍清朝时期与地方官 吏关 系密切 的的刑名幕友这一特殊群体 ,详细分析 了该群体 的时代成因、主
要来源 、对清朝 司法体制 的利与弊及其衰落过程 。 关 键词 : 清 朝 ;刑 名 幕 友 ; 司 法 审 判
法 审 判 的复 杂 程 度 , 得 办案 者 非 经 过 专 门 的训 练 不 能 胜 任 使 司法审判工作 。同时,严 格的官审制 、审转制使得地方官员 司法审判事务繁重 ,越是基层官府经办案件越多。在清代 , “ 不熟悉律例 的州县官绝对需要有能力的法律顾问的帮助。 这不仅仅是个效率的 问题 。 没有适当 的指点 , 州县官不仅不 能保住乌纱 , 而且可 能因为错判而受 肉体刑罚, 甚至丧命 。 ” 3地方官 员法律知识 的缺乏 . 部分 学 者 认 为 , 代 官员 普 遍 延 请 刑 名 幕 友 的重 要 原 因 清 是清 朝 官 员 法 律 知 识 的 缺 乏 。 乔 和 高 浣 月 认 为 ,清 代 官 员 李 大多由科举入仕, 习的只是八股制艺之类 的敲 门砖式的知 熟 识,法律知识则极为缺乏 ,而且还鄙为 “ 申韩家言 ” ,做官 之后 也不屑去学,一旦做官,面 临琐碎 的法律 问题 ,则不得 不求助于刑钱幕宾。 在执行 司法公务 时,知晓法律 是一个州 县官的基本 要 求,否则他便无法作出合法判决 。但是 ,法律的繁多复杂 以 及工作任务的重压,使得他们无法对法律有透彻的研 究,同 时又 要 求 判 决 必 须 依 法 作 出 , “ 有 判 决 必 须遵 从现 行 的律 所 令, 并且法律要求州县官在制作判决时引用 他所 依据 的法 条 全文 。随意省略者笞三十 。” 而 州县 官本人仅仅可望对法 律有一个大略的基本 了解, 他仅仅关注与司法程序和 审判有 关的法律及他经常适用 的部分法律 ,因此,他必须倚赖他人 的帮助来履行其司法职 责。 这种帮助州县官员处理诉讼事 务 的人 员 就 是 刑 名幕 友 。 县 长 官 几 乎 不 得 不 完全 依赖 幕 友 以 州 履行 司法职责。无论在开庭前或开庭 后, 县官都经常 咨询 州 幕 友 的意 见 ,而 幕 友 在 开 庭 时 是 不 允许 出庭 的 。州县 长 官 主 要 依 赖 刑 名师 爷 的 意见 处理 诉 讼 事 务 。


参 以国制 ”的思想指导下,于乾隆五年 正式颁布 了 《 大清律 例》 大清律例》作为 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成文法典, 。《 为官员审理提供 了较为详尽的法律依据。 四百 多条律文 以 在 外,《 大清律例》还有上 千条 “ 附例 ” ,以对律文加 以完善补 充。清朝还有条件地使用 “ 成案 ” ,以便在维持成文法典运 行的同时灵活调整法律条文 。 、例 、成案 的适用加深 了司 律
清朝刑名幕友 的界定 幕友,又称幕宾、幕客 、幕僚、馆宾 、宾师 、西宾、师 爷等。。 是明清 时代地方官署 中的主管 官吏聘请的帮助 自己 处理刑名、钱谷 、文牍等事务的无官职的佐治人 员。根据李 乔 、高浣 月、吴吉远等多位学者的考证,幕友 出现于 明代 中 后期,。 在清朝达到 了极盛 。清朝幕友制度 是清代科举体制 下的延伸体,幕友成 为当时社会上 的一种 特殊阶层 。 在清代 众多的幕席中,幕友始终居于首位 ,遍及地方各级 官府 ,其
果。
二、清朝刑 名幕友 的时代 成因 1 僚 属 官 员在 州 县地 位 和 职 权 不 断 弱 化 , 朝 地 方 政 府 . 清 主 官 转 而 寻 求通 过 培 植 私 人 辅 佐 群 体 , 便 协 助 处 理 司 法 审 以 判事务 。 清朝官吏设置采取主 官负责制 ,亦 称 “ 一人政府 ” 。正 佐辅助监 督机制实际 上随着主官 负责 制 的不断加 强 已经被 架空。政府设置僚属辅助 原本 是监督 并负责辅助州县官,然 而州县官和 僚属 官在利益上有冲突 。 正如明人张宣谈及州县 官 和 同 僚 的 关系 所 言 “ 激 而 相 附 ,互 角 而 互 抗 ,迭 轧 而 迭 相 排 ,局面偏而成心胜 ,朋情重而主恩轻 ,公事缓 而私 隙急 ” 正 因 两 者之 间存 在 不 可 调 和 的矛 盾 , 加 上 州 县 官 权 力 加 大 再 而 将僚 属 官 的辅 佐 、 督 权 力架 空 , 属 官 员 或 者 被 置 于 无 监 僚 事 可做 的 “ 闲曹 ” 地 , 步 淡 出地 方 主 干 行 政 系统 。 且 , 之 逐 而 清法律规 定佐贰官和杂职 官不能受理 刑事 案件及较 重大 的 案 件 。 僚属 官无 实 权 且 地 位 卑 微 ,多 是 空 置 。 结 果 僚属 官 闲置,繁杂的司法审判事务落到 了州县官 的肩 上。在无僚属 官员辅佐 的情况下 , 为应对案件 审理需要 ,州县主官不得不 培植 自己的私人辅助群体来协助 自己, 由此刑名幕友应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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